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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設備故障和應急程序;
(xii) 參照地面的機動飛行;
(xiii) 模擬發動機故障進近至著陸區域;
(xiv) 復飛;
(xv) 對單發飛機和初級飛機,側滑修正目測并著陸。
(2) 對于直升機的學生駕駛員:
(i) 飛行準備程序,包括飛行前計劃和準備,航空器系統和動力裝置的操作檢查;
CCAR-61 D 章——學生駕駛員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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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開車、試車和滑行;
(iii) 正常和側風起飛、著陸; (iv) 平直飛行,兩個方向的小、中、大坡度轉彎;
(v) 上升和上升轉彎;
(vi) 機場起落航線,包括加入和脫離程序;
(vii) 防撞、避讓風切變和避讓尾流顛簸;
(viii) 帶轉彎和不帶轉彎的下降;
(ix) 以各種空速飛行;
(x) 設備故障和應急程序;
(xi) 參考地面的機動飛行;
(xii) 進近至著陸區域;
(xiii) 懸停和懸停轉彎;
(xiv) 復飛;
(xv) 模擬應急程序,包括自轉下降至恢復功率懸停;
(xvi) 快速減速;
(xvii) 模擬單發失效進近并著陸(對多發直升機)。
(3) 對于自轉旋翼機的學生駕駛員:
(i) 飛行準備程序,包括飛行前計劃和準備、航空器系統和動力裝置的操作檢查;
(ii) 開車、試車和滑行;
(iii) 正常和側風起飛、著陸; (iv) 平直飛行,兩個方向的小、中、大坡度轉彎;
(v) 上升和上升轉彎;
(vi) 機場起落航線,包括加入和脫離程序;
(vii) 防撞、避讓風切變和避讓尾流顛簸;
(viii) 帶轉彎和不帶轉彎的下降;
(ix) 以各種空速飛行;
(x) 設備故障和應急程序;
(xi) 參考地面的機動飛行;
(xii) 進近至著陸區域;
(xiii) 帶動力和模擬關閉動力的快速下降,并從這些飛行狀態中改出;
(xiv) 復飛;
(xv) 模擬應急程序,包括模擬關閉動力著陸和模擬起飛期間動力裝置失效。
(4) 對于滑翔機的學生駕駛員:
(i) 飛行準備程序,包括飛行前計劃和準備,航空器系統和動力裝置(如適用)的操作檢查;
(ii) 開車、試車和滑行(如適用);
(iii) 正常和側風起飛;
(iv) 平直飛行,兩個方向的轉彎(如適用);
(v) 機場起落航線,包括加入程序;
(vi) 防撞、避讓風切變和避讓尾流顛簸;
(vii) 使用高阻和低阻形態作帶轉彎和不帶轉彎的下降;
(viii) 以各種空速飛行;
(ix) 設備故障和應急程序;
(x) 參照地面的機動飛行(如適用);
(xi) 牽引索的檢查、信號和脫鉤程序(如適用);
(xii) 飛機牽引、地面牽引、自身動力或自行彈射起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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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i) 滑翔機拆卸和組裝程序;
(xiv) 失速進入、失速和失速改出;
(xv) 直線滑翔、轉彎和盤旋;
(xvi) 正常和側風著陸;
(xvii) 側滑修正目測并著陸;
(xviii) 利用上升氣流的程序和技術;
(xix) 應急操作,包括牽引索斷裂程序。
(5) 對于飛艇的學生駕駛員:
(i) 飛行準備程序,包括飛行前計劃和準備,航空器系統和動力裝置的操作檢查;
(ii) 開車、試車和滑行;
(iii) 正常和側風起飛、著陸;
(iv) 平直飛行,兩個方向的轉彎;
(v) 上升和上升轉彎;
(vi) 機場起落航線,包括加入和脫離程序;
(vii) 防撞、避讓風切變和避讓尾流顛簸;
(viii) 帶轉彎和不帶轉彎的下降;
(ix) 從巡航速度到最小速度的各種空速飛行;
(x) 設備故障和應急程序;
(xi) 參照地面的機動飛行(如適用);
(xii) 裝配、壓艙配平,控制副氣囊的壓力及過熱;
(xiii) 以正靜平衡和以負靜平衡著陸。
(6) 對于自由氣球的學生駕駛員:
(i) 組裝程序;
(ii) 飛行準備程序,包括飛行前計劃和準備,航空器系統的檢查;
(iii) 上升和下降;
(iv) 著陸和恢復程序;
(v) 設備故障和應急程序;
(vi) 相應的熱空氣或氣源、配重、活門、放氣門和裂幅的使用;
(vii) 模擬緊急情況下,放氣門或裂幅的使用;
(viii) 風對上升和進近角度的影響;
(ix) 障礙物觀測和避讓技術。
(d) 學生駕駛員在操作航空器單飛之前,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在學生駕駛員執照上,有授權教員針對其所飛型號航空器的簽字批準;
(2) 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上,有授權教員的簽字,證明其在單飛日期之前90天內接受了所飛型號航空器的訓練。
(e) 學生駕駛員在夜間操作航空器單飛前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已經接受了夜間飛行訓練,包括在擬實施單飛的機場進行的夜間起飛、進近、著陸和復飛訓練;
(2) 已經接受了在擬實施單飛的機場附近進行的夜間航行訓練;
(3) 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上,有授權教員的簽字,證明其在夜間單飛日期之前90天內接受了所飛型號航空器的訓練。
(f) 授權教員在批準學生駕駛員每次單飛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在單飛所用型號航空器上,已向該駕駛員提供了訓練;
(2) 認為該駕駛員已熟練掌握本條規定的動作和程序;
(3) 認為該駕駛員已熟悉所飛型號航空器;
(4) 確認學生駕駛員執照已經由提供飛行訓練的授權教員針對所飛型號航空器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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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該學生駕駛員的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批準其在所飛型號航空器上單飛,或者確認授權教員的簽字是在90天的有效期內做出的。
第61.107條 一般限制
(a) 學生駕駛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 在載運旅客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
(2) 在以取酬為目的載運貨物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
(3) 為獲取酬金而擔任航空器機長;
(4) 在空中或地面能見度白天小于5公里、夜間小于8公里的飛行中擔任航空器機長;
(5) 在不能目視參照地標的飛行中擔任航空器機長;
(6) 在違背授權教員對于該駕駛員飛行經歷記錄本中簽注的限制的情況下擔任航空器機長。
(b) 學生駕駛員不得在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或實施該飛行所依據的規章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駕駛員的任何航空器上擔任飛行機組必需成員,但在飛艇上和局方批準的某些航空器上接受授權教員的飛行教學,并且該航空器上除飛行機組必需成員外沒有任何其他人員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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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R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