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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轉場飛行地理區域中危險地形特征的識別、避讓和運行限制;
(viii) 所飛航空器上的儀表設備的操作程序,包括其正常工作程序和指示的識別與使用;
(ix) 目視飛行規則航行和雙向通信的無線電設備的使用;
(x) 上升、下降飛行和控制高度時的氣體壓力控制;
(xi) 只參考飛行儀表操縱飛艇;
(xii) 有利于轉場飛行的天氣和上升氣流的識別;
(xiii) 轉場飛行區域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CCAR-61 E 章——私用駕駛員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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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章 私用駕駛員執照
第61.121條 適用范圍
本章規定了頒發私用駕駛員執照與等級的條件以及這些執照與等級持有人的權限和應當遵守的一般運行規則。
第61.123條 資格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局方可以為其頒發私用駕駛員執照:
(a) 年滿17周歲,但僅申請滑翔機或自由氣球等級的為年滿16周歲;
(b) 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c) 能正確讀、聽、說、寫漢語,無影響雙向無線電對話的口音和口吃。申請人因某種原因不能滿足部分要求的,局方應當在其執照上簽注必要的運行限制;
(d) 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頒發的現行有效Ⅱ級或者I級體檢合格證;
(f) 完成了本規則第61.125條要求的相應航空器等級的航空知識訓練,并由提供訓練或者評審其自學情況的授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證明該申請人可以參加規定的理論考試;
(g) 通過了本規則第61.125條所要求航空知識的理論考試;
(h) 完成了本規則第61.127條要求的相應航空器等級的飛行技能訓練,并由提供訓練的授權教員在其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證明該申請人可以參加規定的實踐考試;
(i) 在申請實踐考試之前,滿足本章中適用于所申請航空器等級的飛行經歷要求;
(j) 通過了本規則第61.127條所要求飛行技能的實踐考試;
(k) 符合本規則對所申請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相應條款要求。
第61.125條 航空知識要求
申請人必須接受并記錄授權教員提供的地面訓練,完成下列與所申請航空器等級相應的地面訓練科目或者自學課程:
(a) 與私用駕駛員權利、限制和飛行運行有關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
(b) 航行資料匯編、航行通告及咨詢材料的使用;b
(c) 飛行前準備和程序,包括如何獲得所用機場跑道長度、起飛和著陸數據、氣象報告和預報、燃油要求等信息,以及如何作備降計劃;
(d) 氣象學,包括識別臨界天氣狀況,避讓風切變,獲得氣象資料的程序以及航空天氣報告和預報的使用;
(e) 空氣動力學基礎和飛行原理,航空器動力裝置、各系統的基本工作原理;
(f) 領航,包括航圖和磁羅盤的使用,地標和推測領航,目視飛行規則(VFR)飛行,航行設施的使用及機載領航設備的操作;
(g) 相應航空器安全有效的運行,包括飛行活動高密度機場的飛行、防撞、避免尾流顛簸以及無線電通信程序,夜間和高空運行;
(h) 重量和平衡,包括重量和平衡的計算以及對飛行特性的影響;
(i) 飛行性能,包括性能圖表的使用以及超過性能限制的后果;
(j) 航空決斷和判斷;
(k) 航空醫學知識;
CCAR-61 E 章——私用駕駛員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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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對于飛機、初級飛機和滑翔機類別等級,還要求失速識別、螺旋進入與改出技術。
第61.127條 飛行技能要求
申請人必須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記錄了授權教員提供的針對所申請航空器等級的地面和飛行訓練。
(a) 對于飛機類別等級:
(1) 飛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計算,起飛前檢查,飛機勤務和發動機使用;
(2) 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行,包括在管制機場操作、無線電通信、防撞措施及避免尾流顛簸;
(3) 參照外部目視參考的機動飛行;
(4) 臨界小速度飛行,判斷并改出從直線飛行和從轉彎中進入的臨近失速及失速;
(5) 臨界大速度飛行,急盤旋下降的識別和改出;
(6) 正常及側風起飛、著陸和復飛;
(7) 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飛,短跑道著陸;
(8) 僅參照儀表飛行,包括完成180度水平轉彎;
(9) 使用地標領航、推測領航和無線電導航設備的轉場飛行;
(10) 夜間飛行,包括起飛、著陸和目視飛行規則(VFR)航行;
(11) 多發或者水上飛機的操作(如適用);
(12) 應急操作,包括模擬的航空器系統和設備故障;
(13)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無線電通信程序和用語飛往管制機場著陸、飛越管制機場和從管制機場起飛。
(b) 對于旋翼機類別直升機級別等級:
(1) 飛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計算、起飛前檢查、直升機勤務和發動機使用;
(2) 懸停、空中飛移和參照外部目視參考的機動飛行;
(3) 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行,包括無線電通信、防撞措施和避免尾流顛簸;
(4) 從渦環的初始階段中改出,在發動機轉速正常范圍內從低旋翼轉速改出的技術;
(5) 使用地標領航、推測領航和無線電導航設備的轉場飛行;
(6) 起飛、著陸和復飛,包括正常、有風和傾斜地面的起飛和著陸;
(7) 以所需最小動力起飛和著陸,最大性能起飛和著陸,受限制區域內的運行,快速減速;
(8) 夜間飛行,包括起飛、著陸和目視飛行規則(VFR)航行;
(9) 模擬的應急程序,包括航空器和設備故障,在多發直升機上以一臺發動機失去功率進近到懸;蛑懀蛘咴趩伟l直升機上自轉進近并著陸;
(10)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無線電通信程序和用語飛往管制機場著陸、飛越管制機場和從管制機場起飛。
(c) 對于旋翼機類別自轉旋翼機級別等級:
(1) 飛行前操作,包括起飛前檢查,自轉旋翼機勤務、重量和平衡計算、動力裝置和航空器各系統的使用;
(2) 參照外部目視參考的機動飛行;
(3) 以臨界小速度機動飛行,對小速度大下降率狀態的判斷和改出;
(4) 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行,包括防撞措施、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和無線電通信程序;
(5) 使用地標領航、推測領航和無線電導航設備轉場飛行;
(6) 應急程序,包括最大性能起飛和著陸。
(d) 對于滑翔機類別等級:
(1) 飛行前操作,包括安裝、拆卸以及起飛前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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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R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