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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審定規則》
第三次修訂的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國際民航組織早在1997年認識到改進駕駛員與空中交通管制員之間通信的重要性,缺乏英語熟練程度是導致許多事故和事故征候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于2003年3月5日在第168屆理事會第9次會議上通過了對附件一《人員執照的頒發》中的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的第164次修訂,提高對關于駕駛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語言熟練程度的要求。該次修訂于2003年7月14日生效,2003年11月27日起開始執行。
附件1第164次修訂主要修訂如下:
1.2.9 語言水平
1.2.9.1飛機和直升機駕駛員以及那些需要在航空器上使用無線電通話的飛行領航員應具有會話和理解所使用無線電通話語言的能力。
注: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42條,1.2.9.1的要求不適用于2004年3月5日之前已經頒發執照的人員,但是,它適用于2008年3月5日以后執照仍然有效的人員。
1.2.9.2 空中交通管制員和航空電臺報務員應具有會話和理解所使用無線電通話語言的能力。
1.2.9.3 建議-飛行機械員、滑翔機和自由氣球駕駛員應具有會話和理解所使用無線電通話語言的能力。
1.2.9.4 自2008年3月5日起,飛機和直升機駕駛員、空中交通管制員和航空電臺報務員應具有會話和理解所使用無線電通話語言的能力,該能力應符合列在附錄中的語言能力要求中的相應級別要求。
1.2.9.5 建議-飛機和直升機駕駛員以及那些需要在航空器上使用無線電通話的飛行領航員、空中交通管制員和航空電臺報務員應具有會話和理解所使用無線電通話語言的能力,該能力應符合列在附錄中的語言能力要求中的相應級別要求。
1.2.9.6 自2008年3月5日起,水平低于熟練級(6級)的飛機和直升機駕駛員、空中交通管制員和航空電臺報務員應根據個人演示出的語言能力程度,對其定期進行正式測試。
1.2.9.7 建議-水平低于熟練級(6級)的飛機和直升機駕駛員、需要在航空器上使用無線電通話的飛行領航員、空中交通管制員和航空電臺報務員應根據個人表現出的語言能力程度,對其進行正式如下測試:
對語言能力為工作級(4級)的人員應至少每3年測試一次;
對語言能力為提高級(5級)的人員應至少每6年測試一次;
注1-對語言演示能力達到熟練級的人員,如使用母語的人員和帶有可被國際航空界理解的方言或口音的非常熟練的非母語人員,沒有必要進行正式測試。
注2-1.2.9的條款參照附件十第二卷第五章的內容,無線電通信的使用語言通常為地面航空站使用的語言或英語。在實踐中,在某些航空站,飛行機組人員只需要說地面航空站通常使用的語言。
附件一第164次修訂還增加了附錄,規定了在不同水平的無線電通信中語言使用的流利程度的測試標準。國際民航公約附件六《航空器運行》(第I部分)第28次修訂中增加1.2.9條的要求,運營人應保證飛行機組人員具有公約附件一規定的無線電通信語言的表達能力和理解能力。與此同時,國際民航公約附件十一《空中交通服務》進行的第44次修訂中2.27.2條明確規定,除非空中交通管制單位之間的通信使用雙方認可的語言,否則應使用英語作為通信語言。國際民航組織無線電通信能力水平測試由計算機和口試兩部分組成,考試內容除了國際民航組織無線電通信標準用語外,還包括日常用語。
CCAR-61 關于《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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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6日起適用的附件一第167次修訂中增加了對飛艇駕駛員的英語語言能力要求。
為了確保我國在2008年3月5日前參與國際運行的駕駛員、飛行領航員滿足國際民航公約附件一中的相關要求,對CCAR-61部(第2次修訂)、CCAR-63部、CCAR-121部(第2次修訂)進行了相應的修訂。對于2008年3月5日以后,按照CCAR-91部和CCAR-135部運行的飛機、直升機和飛艇駕駛員、進行機載無線電通話的飛行領航員參加國際運行時,都應當符合相應要求。由于修改量較大,CCAR-63部將另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CCAR-61部修訂的主要內容】
對2004年12月16日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第137號令發布施行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R2)進行如下修訂:
1、修改第61.29條(b)款,引入了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一的英語語言能力要求,考慮了如何將現行的英語雙證考試要求(英語模擬陸空通話考試、飛行專業英語考試)過渡到英語語言能力測試要求。其中(1) 表明在2008年3月4日前,仍可以申請英語雙證考試,通過英語雙證考試的,在執照上簽注“英語無線電通信合格”,2008年3月5日起,停止英語雙證考試和上述簽注。對CCAR-61部的此次修訂生效后,參加英語語言能力測試并得到3級或3級以上等級簽注的,將在執照上簽注出無線電陸空通話英語語言能力相應等級。(2) 對于CCAR-61部本次修訂生效后,申請人也可以直接參加英語語言能力測試,得到4級或4級以上簽注的,無需參加英語雙證考試。(3) 表示在2008年3月5日以后,對于飛機、直升機和飛艇駕駛員參加國際運行和特殊管理的國內航線運行前,明確了執照上應具有英語語言能力4級或4級以上等級簽注要求。對于6級以下的,還有定期測試要求。
2、增加附錄A 英語語言能力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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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R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