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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
2
語音、重音、節奏和語調受第一語言或地區變音的影響并一貫干擾輕松理解。
只表現出對一些已記住的簡單語法結構和句型的有限駕馭能力。
由單詞和已記住的短語組成的有限的詞匯范圍。
能說出很短、孤立和已記住的只言片語,經常停頓,尋找表達方法和說出不太熟悉的詞匯時使用的填充語干擾表達。
理解能力僅限于仔細、緩慢說出的孤立和已記住的只言片語。
回應遲緩而且通常不恰當。應對僅限于簡單日常交流。
次初級
1
程度低于初級。
程度低于初級。
程度低于初級。
程度低于初級。
程度低于初級。
程度低于初級。
注: 工作級(4級)是無線電話通信的最低級別要求。第1至3級分別描述的是次初級、初級和次工作級語言能力級別,所有這些級別所描述的水平均低于國際民航組織對語言能力的要求。第5級和第6級描述了提高級和熟練級,其級別高于所要求的最低標準。總的來說,評級將作為訓練和測試的基準, 以協助應考人員達到國際民航組織的工作級(4級)標準。
CCAR-61 關于《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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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 合格審定規則》第一次修訂的說明
一、原規則修訂的必要性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R1)(以下簡稱修訂后的規則)是對1996年8月1日發布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和飛行教員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簡稱原規則)的修訂。原規則自發布以來對規范駕駛員執照的頒發及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保證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應當具有的技術水平提供了科學的管理手段。經過六年多的貫徹實施,我國已建立起一套比較完整的民航駕駛員執照管理體系,并更日趨完善。在原規則的貫徹實施過程中也發現了不少問題,例如規章中的一些條款不滿足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一的要求,與國際標準有一定的差異;對從事與執照頒發有關的地面理論教育的地面教員缺乏相應規定;對甚輕型、超輕型航空器沒有切實有效的管理措施;隨著有關民用航空器運行方面規章的頒布,原規則中既有執照管理條款又有運行方面要求的做法已經沒有必要,執照管理和運行管理分離已成為必然。在這種情況下,修訂原規則是十分必要的,這對促進我國民用航空事業的發展,加強我國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執照管理,提高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和教員的整體素質以及提高我國民用航空的安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修訂原則
為使修訂后的規則(CCAR-61R1)既符合我國民航的現實情況,又具有一定的先進性,本次修訂遵循下列原則:
(一)按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一的要求,盡量做到與國際標準保持一致;
(二)在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借鑒美國等其他民用航空發達國家的經驗;
(三)取消有關民用航空器運行方面的規定,并注意保持與已經公布的其他有關民用航空器運行的規章協調一致。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規則主要從下列幾個方面修訂了原規則:
(一)增加了“地面教員執照”一章,引入了地面教員概念,新增地面教員執照的管理內容,對在執照教學中從事航空理論教學的人員資格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予以規范管理,從而保證地面教員的理論教學水平和地面理論教學的質量。同時還將本規則的名稱由《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和飛行教員合格審定規則》修改為《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另外,本次修訂還提高了對飛行教員的理論知識要求,要求飛行教員具有與同等級地面教員相同的理論教學水平。
(二)在總則中增加了術語定義。對在本規則中出現的術語如機長、副駕駛、飛行時間、轉場時間、飛機、旋翼機等予以了定義,有利于理解、掌握和執行本規則。
(三)在執照管理中,將超輕型飛機、甚輕型飛機和民航總局確定的某些型號飛機從飛機類別中分離出來單獨管理,在原有執照類別等級的基礎上增加一個“初級飛機”類別等級。這樣在本規則中,如不特別注明,“飛機”一詞中將不包含“初級飛機”。增加初級飛機類別等級的主要目的是規范對此類飛機駕駛員的管理。一方面,根據這類飛機結構簡單、操作簡便、容易掌握以及儀表設備相對比較簡陋等特點,在修訂后的規則中,適當降低對此類飛機駕駛員頒發執照的訓練要求,免除一些作為此類飛機駕駛員并不需要掌握的訓練科目,減少
CCAR-61 關于《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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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該類別執照所需的飛行經歷時間;另一方面,根據此類飛機因結構、性能限制,本身不具備較高的安全水平的特點,在修訂后的規則中,對此類飛機的運行范圍作了限制,不得將其用于公共航空運輸。
(四)對定期檢查要求作了修改,理順了對各種執照的定期檢查要求,簡化了操作手續,減輕民用航空行政機關執照管理部門的工作負擔。具體修改辦法是:
1、取消了對私用、商用和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不同檢查周期限制。在修訂后的規則中不再考慮駕駛員所持執照的種類,而是統一規定定期檢查周期為24個月。此外,對于從事商業航空運行的駕駛員還規定了需要遵守運行規章中有關熟練檢查的要求;
2、定期檢查由經局方批準的考試員實施,并由該考試員在駕駛員執照上簽注,證明該駕駛員通過了定期檢查。
(五)修訂了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修訂后的規則中規定,I級體檢合格證和Ⅱ級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分別是12個月和24個月。但是執照持有人年滿40周歲之后獲得體檢合格證的,其有效期分別為6個月和12個月。
(六)修訂后的規則對依據外國駕駛員執照頒發認可證書和外國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申請按本規則頒發駕駛員執照的條件、要求、權利和限制作出明確規定。
(七)取消了正駕駛、副駕駛和見習正駕駛這三種技術授權和相應的技術審定批準書。
技術審定批準書存在的主要意義在于:(1) 授予該執照持有人在相應機型上擔任機長或副駕駛的權利;(2) 作為已完成執照定期檢查的證明。過去的做法,在當時的環境條件下,對提高駕駛員法規意識,規范駕駛員執照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和飛行人員不斷增多,局方的工作負擔越來越重,簡化工作程序已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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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R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