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3.8 攔截
注:本文中“攔截”一詞并不包括按照《國際航空和海上搜尋與援救(IAMSAR)手冊》(Doc 9731號文件)第II卷和第III卷根據請求向遇險航空器提供的攔截及
3-9 24/1105
附件 2 — 空中規則 第 3 章
護航服務。
3.8.1 攔截民用航空器必須按照締約國為遵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特別是第三條d款所頒布的有關規章和行政指令實施。締約國按照該條款承允在對其國家航空器頒布規章時,對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應有的注意。同樣,在起草有關規章和行政指令時,必須對附錄1第2節和附錄2第1節的規定予以應有的注意。
注:認識到全世界民用和軍用航空器正確地使用和了解僅作為最后手段而進行攔截時使用的任何目視信號對于飛行安全至關重要,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在通過本附件附錄1的目視信號時,敦促各締約國保證其國家航空器須嚴格遵守這些目視信號。鑒于在各種情況下攔截民用航空器均有潛在的危險,理事會還制定了特殊的建議,敦促各締約國以統一的方式予以采用。這些特殊建議載于附篇A。
3.8.2 民用航空器受到攔截時,機長必須遵守附錄2第2節和第3節的標準,并按照附錄1第2節的規定理解和答復目視信號。
注:參閱2.1.1和3.4。
3.9 VMC能見度和離云最小距離
VMC能見度和離云最小距離載于表3-1。
表3-1*
(參閱4.1)
高度范圍
空域類別
飛行能見度
離云距離
處于和高于AMSL 3 050米(10 000英尺)之上
A***BCDEFG
8千米
水平:1 500米
垂直:300米(1 000英尺)
低于AMSL 3 050米(10 000英尺)和高于AMSL 900米(3 000英尺),或高于地面300米(1 000英尺)之上,取較高值
A***BCDEFG
5千米
水平:1 500米
垂直:300米(1 000英尺)
A***BCDE
5千米
水平:1 500米
垂直:300米(1 000英尺)
處于和低于AMSL 900米(3 000英尺),或高于地面300米(1 000英尺),取較高值
FG
5千米**
離開云并能看見地面
* 當過渡高度的高低于AMSL 3 050米(10 000英尺)之下時,應該使用FL 100代替10 000英尺。
** 有關ATS當局有如此規定時:
a) 可允許下列飛行的飛行能見度降低但不得小于1 500米:
1) 在主導能見度條件下,飛行的速度允許有足夠的機會及時觀察其他交通或任何障礙物從而避免相撞;或
2) 與其他交通遭遇的概率通常較低,如交通量少的區域或在低空航空作業。
b) 如果直升機的機動飛行速度允許有足夠的機會及時觀察其他交通或任何障礙物從而避免相撞時,可允許直升機在飛行能見度小于1 500米的條件下運行。
*** A類空域包括最低目視氣象條件是向駕駛員提供指導,并非指A類空域可以接受VFR飛行。
____________________
24/11/05 3-10
第4章 目視飛行規則
4.1 除按照特殊VFR飛行運行之外,VFR飛行必須如此實施,以便航空器是按等于或高于表3-1所規定的能見度和離云距離的條件飛行。
4.2 除已獲得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放行許可之外,VFR飛行不得在管制地帶內的機場起飛或著陸,也不得進入該機場交通地帶或起落航線:
a) 云底高低于450米(1 500英尺);或
b) 地面能見度低于5千米。
4.3 日落至日出之間,或按照有關ATS當局可能規定的日落至日出之間的其他期間,VFR飛行必須按照該當局規定的條件運行。
4.4 除經有關ATS當局批準之外,VFR飛行不得:
a) 在FL200以上飛行;
b) 作跨音速或超音速飛行。
4.5 在FL 290以上實施300米最小垂直間隔(1 000英尺)的區域,不批準在FL 290以上作目視飛行。
4.6 除起飛或著陸所必需或經有關當局批準之外,下列情況不得進行VFR飛行:
a) 在城市、集鎮或居民區等人口稠密地區或露天公眾集會上空,航空器半徑600米以內距障礙物的高小于300米(1 000英尺);
b) 在4.6 a) 規定的地區之外,離地面或水面的高小于150米(500英尺)。
注:見3.1.2。
4.7 除空中交通管制放行許可另有說明或有關ATS當局另作規定之外,在離地面或水面900米(3 000英尺)以上或按照有關ATS當局規定的較高數據飛行時,在水平巡航高度層的VFR飛行應在附錄3的巡航高度層表規定的與航跡相適應的飛行高度層上飛行。
4.8 VFR飛行必須遵守3.6的規定:
a) 在B、C和D類空域內飛行時;
b) 構成管制機場的機場交通組成部分時;或
c) 按照特殊VFR飛行運行時。
4.9 在有關ATS當局按照3.3.1.2 c) 或 d) 指定的區域內,或進入該區域或在沿其指定的航路上實施VFR飛行時,必須在規定的通信頻道上保持持續守聽提供飛行情報服務的空中交通服務單位的空 - 地話音通信,并按要求向其報告位置。
注:參閱3.6.5.1之后的注。
4.10 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希望改為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時:
a) 如已提交飛行計劃,必須通知對其現行飛行計劃作出的必要修改;或
b) 按照3.3.1.2的要求,向有關空中交通服務單位提交飛行計劃,并在管制空域內實施IFR飛行前取得放行許可。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2 4-1 24/11/05
第5章 儀表飛行規則
5.1 適用于一切IFR飛行的規則
5.1.1 航空器設備
航空器必須裝備合適的儀表以及與所飛航路相適應的無線電導航設備。
5.1.2 最低高度層
除為起飛、著陸所必需或經有關當局特殊批準之外,IFR飛行的高度層不得低于被飛越的領土國家規定的最低飛行高度,或者在未規定最低飛行高度的地區:
a) 高原和山區,在航空器預計位置8千米之內的最高障礙物至少600米(2 000英尺)以上的高度層飛行;
b) 在a)條所述之外的地區,在航空器預計位置8千米之內的最高障礙物至少300米(1 000英尺)以上的高度層飛行。
注1:考慮到地面和航空器上使用的導航設備,航空器預計位置須考慮到在有關航段上可能達到的導航精度。
注2:參閱3.1.2。
5.1.3 IFR飛行改變為VFR飛行
5.1.3.1 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選擇改為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飛行時,如果已提交了飛行計劃,必須特此通知有關空中交通服務單位,說明已取消IFR飛行,并報告對現行飛行計劃所要作出的修改。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附件2 第十版 第39次修訂(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