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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1 附件 2 — 空中規則
28. 通過內話系統建立通信聯絡
(技術/保養通信信號)
兩臂伸開,與身體各成90度角,用雙手捂住兩耳。
29. 開/關舷梯(技術/保養通信信號)
右臂置于體側,左臂舉至頭部上方,成45度角,右臂向左肩上方來回擺動。
注:這一信號主要供前部有內置式舷梯的航空器使用。
5.2 航空器駕駛員發給信號員的信號
注1:下列信號供駕駛艙的駕駛員使用。信號員可清楚地看到駕駛員雙手,為便于信號員觀看,必要時,駕駛員雙手可持照明裝置。
注2:航空器發動機是從面向航空器的信號員的右邊向左邊數起(即第一臺發動機為航空器左邊外側發動機)。
5.2.1 剎車
注:手握拳或手指分開的瞬間分別表示用剎車或松剎車的瞬間。
a) 用剎車:舉起手臂,手指在面前水平伸直,然后握掌。
b) 松剎車: 舉臂,手握拳放在面前,然后伸開手指。
5.2.2 輪擋
a) 放輪擋: 兩臂伸出,手心向外,向內移動雙手在面前交叉。
b) 取輪擋: 兩手在面前交叉,手心向外,向外移動雙臂。 APP 1-17 24/11/05
附件 2 — 空中規則 附錄 1
5.2.3 準備開車
伸出一只手的適當數目的手指,手指數目表示第幾臺發動機要開車。
5.3 技術/保養通信信號
5.3.1 對于技術/保養通信信號,只有當話音通信不可用時,才須使用手勢信號。
5.3.2 對于技術/保養通信信號,信號員必須確保收到了飛行機組成員的確認。
注:技術/保養通信信號載于附錄1中,以便將航空器保養或服務工作的活動過程中用于與飛行機組成員通信的手勢信號的使用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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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2 民用航空器被攔截
(注:參閱本附件第3章3.8)
1. 締約國須遵守的原則
1.1 為了實現規章的統一,乃是民用航空器航行安全之必須,締約國在制定規章和行政指令時,必須對以下原則予以適當考慮:
a) 對民用航空器攔截僅作為最后使用的手段;
b) 如果進行攔截,攔截應僅限于識別航空器,除非有必要使該航空器返回原計劃航跡,指引其飛出國家空域邊界,引導其離開禁區、限制區、危險區,或指示其在指定的機場進行著陸;
c) 不得用民用航空器進行攔截練習;
d) 如果能建立無線電聯系,用無線電話將導航引導和相關資料發給被攔截航空器;和
e) 如果要求被攔截的民用航空器在飛越的領土上著陸時,所指定的著陸機場須適應于有關型號航空器能夠安全著陸。
注:1984年5月10日召開的國際民航組織第25屆(特別)大會上,一致通過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三分條,各締約國已承認“各國必須避免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1.2 各締約國必須公布對攔截民用航空器的航空器采取的機動動作所制定的標準方法。這種方法必須設計成避免對被攔截航空器產生任何危險。
注:機動動作方法的特別建議載于附篇A第3節。
1.3 各締約國必須確保對使用二次監視雷達(如能提供)作出規定,以便對區域內可能受到攔截的民用航空器進行識別。
2. 被攔截航空器的行動
2.1 一航空器被另一航空器攔截時,必須立即:
a) 遵守攔截航空器發出的指示,按照附錄1的規范理解并回答目視信號;
b) 如果可能,通知有關的空中交通服務單位;
c) 設法與攔截航空器或與有關的攔截管制單位建立無線電通信聯絡,使用緊急頻率121.5兆赫進行普叫,報告被攔截航空器的身份和飛行性質,如果未能建立聯絡且可行時,在緊急頻率243兆赫上重復呼叫。
d) 如果裝有SSR應答器,除非有關空中交通服務單位另有指示,調到A模式7700編碼。
2.2 如果通過無線電收到從任何來源的任何指示與攔截航空器用目視信號發出的指示有矛盾時,被攔截航空器在繼續遵守攔截航空器發出的目視信號指示的同時,必須要求立即澄清。
2.3 如果通過無線電收到從任何來源的任何指示與攔截航空器用無線電發出的指示有矛盾時,被攔截航空器在繼續遵守攔截航空器發出的無線電指示的同時,必須要求立即澄清。
3. 攔截時的無線電通信聯絡
如果在攔截時建立了無線電通信聯絡,但不能使用一種共同語言通話時,必須試圖采用表A2-1的字句和發音來表達指示、對指示和重要信息的認收,每一句組發送兩遍。
附件 2 APP 2-1 24/11/05
附件 2 — 空中規則 附錄 2
表A2-1
攔截航空器使用的句組
被攔截航空器使用的句組
句組
發音1
意義
句組
發音1
意義
CALL SIGN
KOL SA-IN
你的呼號是什么?
CALL SIGN(呼號2)
KOL SA-IN(呼號)
我的呼號是(呼號)
FOLLOW
FOL-LO
跟我來
WILCO
VILL-KO
明白,照辦
DESCEND
DEE-SEND
下降以便著陸
CAN NOT
KANN NOTT
不能照辦
YOU LAND
YOU LAAND
在此機場著陸
REPEAT
REE-PEET
重復你的指示
PROCEED
PRO-SEED
你可以繼續飛行
AM LOST
AM LOSST
位置不明
MAYDAY
MAYDAY
我在遇險中
HIJACK3
HI-JACK
我已被劫持
LAND(地名)
LAAND(地名)
我要求在(地名)著陸
DESCEND
DEE-SEND
我要求下降
1. 第二欄中劃線部分為重讀音節。
2. 需要發出的呼號是與空中交通服務單位無線電通話中使用的呼號,并與飛行計劃中的航空器識別標志相符。
3. 某些情況下不允許,也不宜使用“HIJACK”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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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05 APP 2-2
附錄3 巡航高度層表
本附件要求須遵守的巡航高度層如下:
a) 根據地區航行協議及其規定的條件,在FL 290至FL 410(含)之間實施300米(1 000英尺)最低垂直間隔(VSM)的地區:*
航跡**
000° ~ 179°***
180° ~ 359°***
IFR飛行
VFR飛行
IFR飛行
VFR飛行
高度
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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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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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第十版 第39次修訂(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