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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指定的機場適宜有關機型的航空器作安全著陸,如果指定機場通常不用于民航運輸飛行應尤為注意;
b) 周圍地形要適合于作盤旋、進近和復飛動作;
c) 被攔截航空器有足夠的剩余油量飛到機場;
d) 如果被攔截航空器是一架民用運輸機,指定機場要有一條在平均海平面上其長度至少相當于2 500米的跑道并足以承受該航空器的承重強度;
e) 只要可能,指定的機場應在有關航行資料匯編中對其詳細說明。
4.4 要求民用航空器在一個不熟悉的機場上著陸時,重要的是要給予充分時間作著陸準備。要記住:只有該民用航空器機長能判斷與跑道長度、航空器當時的質量有關的著陸操作的安全性。
4.5 用無線電話向被攔截航空器提供便于安全進近與著陸所需的各項資料尤為重要。
5. 被攔截航空器的行動
附錄2第2節中的標準詳述如下:
“2.1 一航空器被另一航空器攔截時,必須立即:
a) 遵守攔截航空器發出的指示,按照附錄1的規范理解并回答目視信號;
b) 如果可能,通知有關的空中交通服務單位;
c) 設法與攔截航空器或與有關的攔截管制單位建立無線電通信聯絡,使用緊急頻率121.5兆赫進行普叫,報告被攔截航空器的身份和飛行性質;如果未能建立聯絡且可行時,在緊急頻率243兆赫上重復呼叫;
d) 如果裝有SSR應答機,除非有關空中交通服務單位另有指示,調到A模式7700編碼。
“2.2 如果通過無線電收到從任何來源的任何指示與攔截航空器用目視信號發出的指示有矛盾時,被攔截航空器在繼續遵守攔截航空器發出的目視信號指示的同時,必須要求立即澄清。
“2.3 如果通過無線電收到任何來源的任何指示與攔截航空器用無線電發出的指示有矛盾時,被攔截航空器在繼續遵守攔截航空器發出的無線電指示的同時,必須要求立即澄清。”
6. 空對空目視信號
攔截和被攔截航空器使用的目視信號載于本附件的附錄1。至為重要的是:攔截和被攔截航空器須嚴格遵守這些信號并且正確理解對方航空器發出的信號,攔截航空器應特別注意被攔截航空器發出的表示它正處于遇險或緊急情況的任何信號。
7. 攔截管制單位或攔截航空器和被攔截
航空器的無線電通信聯絡
7.1 實施攔截時,攔截管制單位和攔截航空器應當:
a) 首先設法用一種共同語言在緊急頻率121.5兆赫上與被攔截航空器建立雙向通信聯絡,使用呼號分別為:“INTERCEPT CONTROL(攔截管制)”,“INTERCEPTOR (call sign)(攔
ATT A-3 24/11/05
附件 2 — 空中規則 附篇 A
截機、呼叫)”和“INTERCEPTED AIRCRAFT(被攔截航空器)”;
b) 如果這種嘗試失敗,盡力設法在有關ATS當局規定的其他頻率上與被攔截航空器建立雙向通信聯絡,或通過有關ATS單位建立聯絡。
7.2 如果攔截時建立了無線電聯絡,但不能使用一種共同語言進行通信時,必須設法采用表A—1的句組和發音來傳達指示、對指示和重要情報的認收,每個句組發送兩遍。
8. 避免使用武器
注:國際民航組織第25屆(特別)大會于1984年5月10日一致通過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三分條,各締約國已承認“各國必須避免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使用曳光彈來引起注意是危險的,并且期望采取措施避免其使用,以至不危害機上人員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
9. 攔截管制單位與空中交通服務
單位之間的協作
為了讓空中交通服務單位全面掌握事態發展和要求被攔截航空器采取的行動,在攔截民用航空器(或相信是民用航空器)的各個階段中,攔截管制單位與有關的空中交通服務單位之間保持密切的協作非常重要。
表A-1
攔截航空器使用的句組
被攔截航空器使用的句組
句組
發音
意義
句組
發音1
意義
CALL SIGN
KOL SA-IN
你的呼號是什么?
CALL SIGN(呼號2)
KOL SA-IN(呼號)
我的呼號是(呼號)
FOLLOW
FOL-LO
跟我來
WILCO
VILL-KO
明白,照辦
DESCEND
DEE-SEND
下降以便著陸
CAN NOT
KANN NOTT
不能照辦
YOU LAND
YOU LAAND
在此機場著陸
REPEAT
REE-PEET
重復你的指示
PROCEED
PRO-SEED
你可以繼續飛行
AM LOST
AM LOSST
位置不明
MAYDAY
MAYDAY
我在遇險中
HIJACK3
HI-JACK
我已被劫持
LAND(地名)
LAAND(地名)
我要求在(地名)著陸
DESCEND
DEE-SEND
我要求下降
1. 第二欄中,劃線部分為重讀音節。
2. 需要發出的呼號是與空中交通服務單位無線電話通信中使用的呼號,并與飛行計劃中的航空器識別標志相符。
3. 某些場合下不允許,也不宜使用“HIJACK”一詞。
____________________
24/11/05 ATT A-4
附篇B 非法干擾
1. 總則
發生非法干擾而航空器又無法將這一事實通知ATS單位時,下列程序將作為航空器的行動指南。
2. 程序
2.1 除非航空器上另有考慮之外,機長應設法沿指定航跡和指定巡航高度層繼續飛行至能夠對ATS單位作出通知或被雷達覆蓋。
2.2 受到非法干擾的航空器必須脫離其指定航跡或其指定高度層,又不能與ATS建立無線電聯絡時,機長應盡可能:
a) 除非航空器上另有考慮之外,應在甚高頻緊急頻率和其他頻率上廣播報警。當情況允許及這樣做有利時,也應使用其他設備,例如機載應答機和數據鏈;和
b) 如果已制定了特殊程序并已在《地區補充程序》(Doc 7030號文件)中予以公布,按照為應付飛行中意外事件適用的特殊程序繼續飛行;或
c) 如果尚未建立適用的地區程序,按照與IFR飛行通常使用的巡航高度層不同的高度層繼續飛行:
1) 在適用300米(1 000英尺)最小垂直間隔的空域,相差150米(500英尺);或
2) 在適用600米(2 000英尺)最小垂直間隔的空域,相差300米(1 000英尺)。
注:受到非法干擾而被攔截的航空器須采取的行動在本附件3.8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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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第十版 第39次修訂(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