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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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管制塔臺 為機場交通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而設立的單位。
機場交通 在機場機動區(qū)內(nèi)的一切交通和在機場附近所有航空器的飛行。
注:在機場附近的航空器是指已加入、正在進入或脫離機場起落航線的航空器。
機場交通地帶 為保護機場交通而環(huán)繞機場劃定的空域。
航行資料匯編(AIP) 由國家發(fā)行或由國家授權發(fā)行的載有空中航行所必需的具有持久性質(zhì)的航行資料出版物。
航空電臺(RR S1.81) 航空移動服務中的陸地電臺,在某些情況下,航空電臺可以設在其他地方,例如船舶或海上平臺。
飛機 由動力驅動的重于空氣的航空器,其飛行中的升力主要由作用于翼面上的空氣動力的反作用力獲得,此翼面在給定飛行條件下保持固定不變。
機載防撞系統(tǒng)(ACAS) 以二次監(jiān)視雷達(SSR)應答機信號為基礎的航空器系統(tǒng),它獨立于地基設備而獨立工作,向可能發(fā)生相撞的裝有二次監(jiān)視雷達應答機的航空器駕駛員提供咨詢建議。
航空器 能從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從空氣對地面
附件 2 1-1 24/11/05
附件 2 — 空中規(guī)則 第 1 章
的反作用,在大氣中獲得支撐的任何機器。
空 — 地管制無線電臺 主要任務是受理指定區(qū)域內(nèi)有關航空器運行和管制的通信聯(lián)絡的航空通信電臺。
空中滑行 垂直起降直升機在機場場面上通常在有地效或通常以每小時不超過37千米(20kt)的地面速度的活動。
注:實際高有所不同,有些直升機可能要求在高于地面8米(25英尺)以上滑行以減少地效擾流或者提供足夠空間吊運裝貨。
空中交通 一切航空器在飛行中或在機場機動區(qū)內(nèi)的運行。
空中交通咨詢服務 對在咨詢空域內(nèi)按照儀表飛行規(guī)則飛行計劃飛行的航空器,盡可能確保其間隔而提供的服務。
空中交通管制放行許可 批準航空器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單位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活動的許可。
注1:為簡便起見,“空中交通放行許可”一詞在適當?shù)纳舷挛闹谐:喕癁?ldquo;放行許可”。
注2:簡化詞“放行許可”可冠以“滑行”、“起飛”、“離場”、“航路”、“進近”或“著路”等詞,以表示與空中交通管制放行許可有關的某一特定飛行階段。
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為下列目的提供的服務:
a) 防止:
1) 航空器之間;和
2) 在機動區(qū)內(nèi)的航空器和障礙物之間相撞,和
b) 加速和維持空中交通有秩序的流動。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區(qū)域管制中心、進近管制單位或機場管制塔臺等不同含義的通稱。
空中交通服務 飛行情報服務、告警服務、空中交通咨詢服務、空中交通管制服務(區(qū)域管制服務、進近管制服務或機場管制服務)等不同含義的通稱。
空中交通服務空域 以字母為代號的劃定范圍的空域,在此空域內(nèi)可以進行指定類型的飛行,并且有規(guī)定的空中交通服務和運行規(guī)則。
注:空中交通服務空域分為A類至G類。
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 為受理有關空中交通服務的報告和起飛前提交的飛行計劃而設立的單位。
注: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可作為一個單獨的單位設立,也可和現(xiàn)有單位,如另一空中交通服務單位或航行情報服務單位合并在一起。
空中交通服務單位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飛行情報中心或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等不同含義的通稱。
航路 以走廊形式建立的管制區(qū)或其一部分。
告警服務 向有關組織通知需要搜尋和援救航空器和根據(jù)需要協(xié)助該組織而提供的服務。
備降機場 當航空器不能或不宜飛往預定機場或在該機場著陸時可以飛往的另一機場。備降機場包括以下幾種:
起飛備降機場 當航空器起飛后較短時間內(nèi)需要著陸而又不能使用原起飛機場時,用以進行著陸的備降機場。
航路備降機場 當航空器在航路中遇到不正;蚓o急情況下,用以進行著陸的備降機場。
ETOPS航路備降機場 飛機在航路上進行ETOPS飛行時,遇到發(fā)動機停車或其他不正;蚓o急情況時,用以進行著陸的適當備用機場。
目的地備降機場 當航空器不能或不宜在預定著陸機場著陸時可以飛往著陸的備降機場。
注:一次飛行的起飛機場,也可作為該次飛行的航路或目的地備降機場。 24/11/05 1-2
第 1 章 附件 2 — 空中規(guī)則
高度 自平均海平面(MSL)量至一個平面、一個點或視作一個點的物體的垂直距離。
進近管制服務 為進場或離場的管制飛行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進近管制單位 對一個或幾個機場的進場或離場的管制飛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而設立的單位。
有關ATS當局 由國家指定的負責在有關空域內(nèi)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有關當局。
有關當局
a) 對于在公海上的飛行:指登記國的有關當局
b) 對于不在公海上的飛行:指對所飛越的領土擁有主權的國家的有關當局。
停機坪 陸地機場上供航空器上下旅客、裝卸郵件或貨物、加油、停放或維修之用的一劃定區(qū)域。
區(qū)域管制中心 在所轄管制區(qū)內(nèi),為受管制的飛行提供空中交通服務而設立的單位。
區(qū)域管制服務 對管制區(qū)內(nèi)受管制的飛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ATS航路 由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需要,為引導交通分流而劃設的指定航路。
注1:ATS航路一詞具有不同含義,可用以表示航路、咨詢航路、管制或非管制航路、進場或離場航路等。
注2:ATS航路由各項航路指標劃定,包括ATS航路編號、往來重要點(航路點)的航跡、重要點之間的距離、報告要求以及有關ATS當局確定的最低安全高度。
自動相關監(jiān)視(ADS) 一種監(jiān)視技術,航空器通過數(shù)據(jù)鏈將來自機載導航和定位系統(tǒng)得到的資料,包括航空器的識別、四維位置及其他有關數(shù)據(jù)自動發(fā)出。
云幕高 6 000米(20 000英尺)以下,遮蓋天空一半以上的最低云層的云底離地面或水面的高度。
轉換點 航行在以甚高頻無線電全向信標臺為基準劃定的ATS航路航段上的航空器,預期把主要導航基準從航空器后方導航設施轉到航空器前方下一個導航設施的點。
注:設置轉換點是為了在所使用高度層上對導航設施之間的信號強度和質(zhì)量取得最佳平衡,并保證沿該航段同一部分飛行的所有航空器使用同一來源的方位引導。
放行界限 空中交通管制放行許可準許航空器到達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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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第十版 第39次修訂(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