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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公司與南航(集團)經濟發展公司于1997年5月22日就飲品、小食、洋酒、紀
念品及其他產品之供應簽訂一份協議,年期由1997年5月22日起至2007年5月22
日。
在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之年度中,本集團就飲品、 小食、洋酒、紀念品及其他產
品之供應向南航(集團)經濟發展公司支付之款項為人民幣72,205,000元。
售票協議
本公司已就其機票銷售與南航集團的附屬公司(“代理商”)簽訂機票代理協議。代理
商均按中國民航總局及國際航協規定之傭金率收取傭金。就國內機票而言,所售出的
每張機票,按票價3%收取傭金;就香港地區/國際機票而言,所售出的每張機票,按
票價3%至6%收取傭金。除該等代理商外,本公司亦有其他收取等額傭金的中國機票
銷售代理。代理商亦同時出任其他中國航空公司的機票銷售代理,并收取相等于向本
集團收取的傭金率。
本公司與南航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中國南航集團客貨代理有限公司曾于2006年1月1
日訂立客票銷售代理框架協議及航空貨物運輸銷售代理框架協議(“兩份銷售代理框架
協議”)。兩份銷售代理框架協議有效期為期三年,本公司必須符合有關香港交易所
《上市規則》規定。雙方同意經公平磋商厘定各項銷售代理的費率。費率不會高于同
類的市場水平。兩份銷售代理框架協議的上限均為每年人民幣10,000,000元。本公司
獨立董事已批準該兩份銷售代理框架協議。
2008年1月10日由本公司與南航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中國南航集團客貨代理有限公司
簽訂《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客票、航空貨物運輸、包機包板銷售代理和庫
區內操作及庫區外派送等延伸業務框架協議》(“新銷售協議”),協議有效期為2008
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協議中規定雙方的合作范圍主要包括機票銷售代
理、航空貨物運輸代理、包機及包板代理、庫區內操作及庫區外派送等延伸業務、包
機包板銷售代理業務;交易上限為年度的銷售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5億元。
在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之年度中,本公司通過代理商銷售之機票總值為人民幣
15 1,822,000元。
南航集團全資附屬公司中國南航集團航空食品有限公司(“航空食品公司”)
本公司與航空食品公司于2004年11月12日訂立一份航空配餐協議,訂明由航空食品
公司將(1)根據與本公司不時協定的機艙餐單及本公司不時預早通知之份量提供空中配
餐;及(2)為本公司于國內機場升降各航班(包括定期及加開航班、包機及臨時航班)
提供配餐服務(特別是配餐公司專營的華北及新疆地區)。
航空配餐協議由協議日期起計為期三年。雙方同意經公平磋商厘定各款空中配餐的價
格及各類飛機的服務收費。空中配餐及服務收費價格不會高于同類空中配餐及服務收
費的市場水平。航空食品公司會在發票上詳列就本公司各航班所供應的空中配餐份
量、協定單位價格及應收總價。航空配餐協議的上限為每年人民幣220,000,000元。
2007年8月14日本集團與南航集團訂立協議,購買航空食品公司100 1%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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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之年度中,本公司根據航空配餐協議,支付的航空配餐費
用為人民幣101,338,000元。
(9) 南航集團之全資附屬公司中國南航集團旅游發展有限公司(“南航旅游公司”)
本公司與南航旅游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就其租賃本公司下屬酒店及提供有關服務事
宜簽訂一份租賃經營管理框架協議(“租賃經營框架協議”),由協議日期起計為期三
年。根據該協議,本公司將旗下的若干酒店或酒店的部分租予南航旅游公司經營管
理,本公司并有權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聘請南航旅游公司提供物業保潔或委托其代理客
票銷售業務,但雙方須在租賃經營框架協議范圍內另行簽訂相關協議。雙方同意經公
平磋商厘定相關收費價格,價格不會高于同行業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水平。租賃經營框
架協議的上限為每年人民幣6,000,000元。本公司獨立董事已批準該框架協議。
(10) 南航集團擁有90%股權及本公司工會擁有10%股權之廣州南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南
航物業公司”)
本公司與南航物業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就委托其進行物業管理、修繕相關事宜簽訂
一份物業委托管理框架協議(“物業管理框架協議”),由協議日期起計為期三年。根
據該協議,本公司委托南航物業公司對本公司廣州總部的物業進行管理、維修,對新
機場110KV變電站進行運行維護管理,以確保本公司生產、辦公、生活區設施完善完
好及設備正常運轉。雙方同意經公平磋商厘定相關價格(或收費標準),價格不會高
于同行業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收費標準)。物業管理框架協議的上限為每年人民幣
47,010,000元。本公司獨立董事批準該物業管理框架協議。
在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之年度中,本集團根據物業管理框架協議,支付的物業管
理及修繕費用為人民幣31,000,000元。
2) 商標許可協議
本公司與南航集團于1997年5月22日簽訂一份為期十年的商標許可協議,據此,南
航集團確認本公司有權使用中英文名稱“南方航空(China SOUthem)”及“中國南方航空
(China SOUthemAirlines)”,并授予本公司一項無特許使用費并可延續之特許權,允
許本公司就其航空及相關業務在世界范圍內使用木棉花標志。除非南航集團于協議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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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年報200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