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航行資料匯編
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航行資料匯編》是外國民用航空器在我國境內飛行必需的綜合性技術資料。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航行資料匯編》應當根據我國民用航空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參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有關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用中、英兩種文字編輯出版。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航行資料匯編》應當包括總則、機場、通信、氣象、空中規則和空中交通服務、簡化手續、搜尋援救和航圖等八個部分,每個部分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總則:
航行情報服務;
與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標準、建議措施和程序的差異;
簡字和代碼;
計量單位和時制;
國籍和登記標志;
航空器需要攜帶的各種設備及其它資料。
(二)機場:
引言;
國際機場簡述;
機場一覽表和機場資料;
航空地面燈光設備。
(三)通信:
引言;
地名代碼;
無線電通信和導航設備;
航空固定電信服務。
(四)氣象:
引言;
機場氣象觀測和報告;
機場提供的氣象服務;
對空氣象廣播。
(五)空中規劃和空中交通服務:
引言;
空中規則和空中交通服務程序;
高度表撥正程序;
空中交通服務系統;
等待、進近和離場程序;
禁區、危險區和限制區;
鳥群定期遷棲的資料;
航站自動情報服務廣播;
攔截規定。
(六)簡化手續:
引言;
入境、過境和離境;
關于使用航站的規章和費用。
(七)搜尋援救:
引言;
搜尋援救系統、援救航空器的程序和所用信號。
(八)航圖:
引言;
航圖概述;
機場各種航圖;
航圖目錄表。
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航行資料匯編》所提供的資料范圍,應當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對國外開放的機場、航路、設施以及有關的規章制度等資料。第二十四條凡未編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航行資料匯編》的資料,如果需要向國外提供,必須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報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航行資料匯編》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出版發行。具體編
印工作,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航行情報中心負責。該資料匯編的提供、出售和交換,均
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航行情報中心統一歸口辦理。
第五章航圖
第二十六條航圖是保證航空器飛行所需要的有關規定、限制、標準、數據和地形等,以一定的圖表形式集中編繪、提供使用的各種圖的總稱。第二十七條航圖提供的資料數據,必須準確清晰,易于判讀。航圖的尺寸、規格和色調,應當適應空中飛行的需要。
在每幅航圖上,都應當標注圖的種類名稱、圖名(地名/機場名)、代號、出版單位、印發日期、磁北、真北,通常還應當標注比例尺。第二十八條航圖分為:航空地圖和特種航圖兩大類。航空地圖包括1∶1,000,000世界航圖、1∶500,000航空地圖和小比例尺(1∶2,000,000至1∶5,000, 000)航空領航圖。特種航圖包括航路圖、區域圖、標準儀表進場圖、標準儀表離場圖、儀表進近圖、目視進近圖、精密進近地形圖、機場圖、機場地面活動圖、停機位置圖、機場障礙物A型圖、機場障礙物B型圖、機場障礙物C型圖等十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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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鏈接地址:民用航空航行情報工作規則(CCAR-175TM)1988年5月16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