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瑞航SR199航班,機號HBIGR,因由發電機故障在北京起飛時間延誤,下次通告時間0930Z。
3月10日西南航4023航班在武漢天河機場(WUH)備降加油,落地時間0635(PEK TIME),靠廊橋時間0642,機號B2957。
1月12日東航583航班因機組晚到上海起飛時間延誤0800(PEK TIME),機號B2171。
6月4日北方6413航班因右發引氣過熱而返航重慶,0430Z落地,0440Z靠廊橋,機號B2355。
班 次
上課日期 節 次 上課時數 累計時數 教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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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程 名 稱: 簽派程序與方法
第19課 簽派放行規則
教 學 重 點:放行規則
教學器材、設備:
電子課件
課 前 復 問
順序 學員姓名 課 目 成 績
一、簽派放行的原則
1、放行航空器,必須有簽派員或其代理人和機長或其代理人在飛行放行單上簽字;
2、簽派員或其代理人在飛行放行單上簽字,表示有關該次飛行的各項條件均符合公司有關規定和安全標準;
3、機長或其代理人在飛行放行單上簽字,表示機長能夠勝任該次飛行,并確認該次飛行的天氣、航空器和其他各項保障條件符合公司的有關規定和安全標準;
4、機長和簽派員對放行許可意見不一致時,應報航空公司經理決定。經理應采納安全程度高的意見;
5、在飛行中,需要變更原放行許可內容時,機長應盡快將變更情況報告簽派員或其代理人。對于某一次飛行,飛行簽派員可以委托他人簽署放行單,但是不能委托他人行使簽派放行權。
二、簽派放行的時限
◆ 每次飛行,只有獲得飛行簽派員的明確批準之后,方可開始該次飛行
◆ 若未能按預計起飛時間起飛,則在起飛前必須獲得飛行簽派員的重新批準。
◆ 對于國內運行的飛機,在原簽派放行單列出的中途機場地面停留不超過1小時。
◆ 對于國際運行的飛機,在原簽派放行單列出的中途機場地面停留不超過6小時。
三、簽派放行的起飛降落時限
◆ 在機場沒有夜航設備,或者機長沒有夜航最低氣象條件,飛行簽派員在放行航空器時應嚴格執行下列起飛降落時限:
◆ 起飛時限:平原,最早不超出日出前20分鐘;
◆ 山區:15分鐘降落時限:平原,最早不超出日落前10分鐘;山區:20分鐘
四、禁止放行航空器的規定1、機組中的飛行人員定員不齊,或者由于思想、技術、身體等原因,不適合該次飛行;
2、空勤人員沒有進行飛行前準備工作,沒有防劫持措施或者準備質量不合格;
3、機組未核對該次飛行所需的航行情報資料;
4、機組沒有任務書、簽派放行單、飛行氣象情況、飛行人員執照、飛行手冊、航行手冊及其它必須的各類飛行文件;
5、航空器有故障,低于該型航空器最低放行清單的規定,航空器表面有冰、雪、霜沒有除凈;
6、少于規定數量的航行備用油;
7、裝載超重或者裝載不合規定;
8、起飛機場低于機長或者航空器最低飛行標準,航線上和起飛機場上空有不能繞越的危險天氣;
9、航線或者機場的地面保障設施發生故障不能飛行安全;
10、在禁區、危險區、限制區和機場宵禁的有效時間內。
五、備降機場選擇要求
航空器在整個飛行過程中,可能由于天氣機械故障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航空器難以繼續完成飛行或者不能在目的地機場下降著陸,而在制訂飛行運營計劃中,規定可以前往著陸的機場,即為備降機場。備降機場可以就是起飛機場。
根據航空器運行過程,備降機場可以分為起飛備降機場、目的地備降機場和航段備降機場。
六 、起飛備降機場
如果起飛機場的天氣條件(云高、能見度)低于該機場規定的著陸最低標準,但不低于該機場起飛標準,在簽派放行飛機前應當根據下述規定,為航空器選擇起飛備降機場:
(1)對于雙發動機飛機,備降機場與起飛機場的距離不大于飛機使用一發失效的巡航速度在靜風條件下飛行1小時的距離;
(2)對于裝有三臺或者三臺以上發動機的飛機,備降機場于起飛機場的距離不大于飛機使用一發失效時的巡航速度在靜風條件下飛行2小時的距離; 在簽派放行航空器前,簽派放行單上應當列出每個必需的起飛備降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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