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準書的持有人或者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準書證件或權
益轉讓協議受讓人,在僅依據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準書生產時,為其民用航空產品申
請航空器適航證或者發動機、螺旋槳的適航批準書標簽,應當向局方提交由制造人授權的
代表簽字的制造符合性聲明,其內容包括:
(一) 每一民用航空產品均符合經批準的型號設計,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
(二) 每架航空器均作過地面及試飛檢查;
(三) 每臺發動機或每副變距螺旋槳均作過最終試車或者工作檢查。
第五章 生產許可證
第21.131 條 適用范圍
本章適用于生產許可證的申請、頒發和對生產許可證持有人的管理。
第21.133 條 申請人的資格
生產許可證申請人的資格及要求如下:
(一) 持有下列文件之一或符合民航總局認可的其他條件的任何人,均可申請生產許
可證:
1. 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準書;
2. 補充型號合格證或改裝設計批準書;
3. 上述證件或其權益的轉讓協議書。
(二)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同時提交本規定的第
21.143 條規定的資料。
-16 -
第21.135 條 頒發生產許可證
局方審查申請人的質量控制資料、組織機構和生產設施后,認為申請人已經建立并能
夠保持符合本規定第21.139 條和第21.143 條規定的質量控制系統,使生產的每一民用航
空產品均符合相應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準書、補充型號合格證或改裝設計批準書的設
計要求,即可頒發生產許可證。如果民用航空產品具有相似的生產特性,可以允許在一個
生產許可證之下生產多于一種型號的民用航空產品。
第21.139 條 質量控制系統
申請人應當表明對于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任何民用航空產品均已建立并能夠保持一個
質量控制系統,以確保民用航空產品的每一項目均能符合相應型號合格證、型號設計批準
書、補充型號合格證或改裝設計批準書的設計要求。
第21.143 條 對質量控制系統及資料的要求
對質量控制系統及資料的要求如下:
(一) 申請人應當向局方提交下列保證每一生產的民用航空產品都能符合型號設計并
處于安全可用狀態所必需的檢驗和試驗程序的說明資料以供批準:
1. 關于質量控制部門的職責和權限的說明,包括說明質量控制部門與行政管理部門
和其他部門職能關系的圖表,以及質量控制部門的權限與職責分工;
2. 關于進廠原材料、外購件和供應廠生產的零部件檢驗程序的說明,包括當供應廠
交付給主制造人而主制造人不能完全檢驗其符合性和質量時,保證零部件質量的驗收方
法;
3. 關于單個零件和完整的部件進行生產檢驗所用方法的說明,包括所用的全部特種
工藝及控制這些工藝過程的方法、完整民用航空產品的最終試驗程序、航空器的生產試飛
程序和試飛項目檢查單;
4. 關于器材評審系統的說明,包括記錄評審委員會決定和處理拒收件的程序;
5. 關于將工程圖紙、技術說明書和質量控制程序的更改情況通知現場檢驗員的制度
的說明;
6. 表明檢驗站位置、類別的清單或者圖表。
(二) 主制造人應當使局方了解其委托轉包制造人對零部件進行主要檢驗的一切情
況。主制造人應當對這些零部件負責。
第21.147 條 質量控制系統的更改
生產許可證持有人對其質量控制系統的更改應當報局方審查和批準,對可能影響民用
航空產品檢驗、制造符合性或者適航性的任一更改,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局方。
第21.151 條 許可生產項目單
許可生產項目單是生產許可證的一部分。許可生產項目單內容包括:準許持證人依據
生產許可證制造的每種民用航空產品的名稱,型號合格證、型號設計批準書、補充型號合
格證、改裝設計批準書的編號以及批準生產該民用航空產品的日期。
-17-
第21.153 條 生產許可證更改
增加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準書、或者增加民用航空產品型別、或者兩者同時增加
時,生產許可證持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21.139、第21.143 和第21.147 條的要求并按照
規定的格式和方式申請更改生產許可證。
第21.155 條 生產許可證的可轉讓性
生產許可證不得轉讓。
第21.157 條 檢查和試驗
生產許可證持有人應當接受局方為確認是否符合相應規章的要求而進行的檢查和試
驗。
第21.159 條 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
除發生下列情況外,生產許可證長期有效:
(一) 民航總局暫扣、吊銷生產許可證;
(二) 民航總局另行規定生產許可證終止日期;
(三) 生產許可證持有人的制造設施地址變遷。
第21.161 條 展示
生產許可證持有人應當在其主要辦公地點的顯著位置展示其生產許可證。
第21.163 條 持證人的權利
生產許可證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 除局方要求檢查航空器是否符合批準的型號設計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外,無需
進一步證明即可獲得航空器的適航證;
(二) 除局方要求檢查航空發動機或螺旋槳是否符合批準的型號設計并處于安全可用
狀態外,無需進一步證明即可獲得航空發動機或螺旋槳的適航批準標簽,并將其安裝在經
過合格審定的航空器上。
第21.165 條 持證人的責任
生產許可證持有人應當:
(一) 保證質量控制系統持續符合獲得生產許可證時批準的質量控制資料和程序;
(二) 保證每項提交適航性審查或批準的民用航空產品均符合型號設計要求,并處于
安全可用狀態;
(三) 對轉包制造人進行監督和檢查,以保證其遵守本規定第21.139 和第21.143 條要
求并接受局方的檢查;
(四) 發現缺陷或失效時,按照本規定第21.8 條向局方報告并在規定的限期內采取改
正措施;
(五) 保存民用航空產品的生產記錄至該民用航空產品永久退役。
-18 -
第六章 適航證、適航批準標簽和外國適航證認可書
第21.170 條 適用范圍
本章適用于民用航空器適航證、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槳適航批準標簽及外國適航證認可
書的申請、頒發和對持證人的管理。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