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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71 條 適航證的類別
適航證分成以下兩種類別:
(一) 標準適航證
對按照本規定取得型號合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的航空器頒發標準適航證;
(二) 特殊適航證
對本條第(一)項規定范圍以外的其它取得型號設計批準書的航空器及民航總局同意
的其他情況,頒發特殊適航證。特殊適航證分為初級類和限用類兩類。
第21.172 條 適航證和外國適航證認可書的申請
申請適航證和外國適航證認可書的規定如下:
(一)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可以申請該航空器
的適航證;
(二) 合法占有、使用具有外國國籍和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的中國使用人,可以申請
該航空器的外國適航證認可書,或者申請另發適航證;
(三) 適航證申請人應當視具體情況向局方提交下列文件:
1. 按規定格式填寫的完整屬實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器適航證申請書》;
2. 《制造符合性聲明》;
3. 航空器制造國或者航空器出口國適航當局頒發的出口適航證;
4. 航空器構型與批準或認可的型號的構型差異說明;
5. 重要改裝或重要修理后用以證明該航空器符合批準的型號設計以及確保持續適
航性所需的有關技術資料;
6. 持續適航文件清單;
7. 航空器滿足適用的適航指令的聲明和所完成適航指令清單;
8. 局方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四) 外國適航證認可書申請人應當向局方提交下列申請資料:
1. 按規定格式填寫的完整屬實的《外國民用航空器適航證認可書申請書》;
2. 外國適航當局證明該航空器適航證現行有效的證明文件;
3. 外國適航證、國籍登記證、無線電臺執照副本;
4. 航空器滿足適用的適航指令的聲明和所完成適航指令清單;
5. 局方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第21.173 條 適航檢查
申請人應當按下列規定接受局方對航空器進行的適航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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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人應當在與局方商定的時間和地點提交申請適航證或外國適航證認可書的
航空器,以便局方對其進行必要的檢查;
(二) 適航檢查應當包括對所申請的航空器其各種合格證件、技術資料、持續適航文
件的評審及對航空器交付時的技術狀態與批準的型號設計的符合性的檢查。
(三) 局方認為必要時,申請人應當對該航空器進行驗證試飛,以證明其飛行性能、
操縱性能和航空電子設備的功能符合適航要求;
(四) 如果該航空器是使用過航空器,申請人應當提交曾在該航空器上所完成的所有
改裝、維修、檢驗、試飛和校正等工作記錄以供檢查,并提供適航指令、服務通告執行情
況記錄及局方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必要時,申請人應在局方適航檢查前,對該航空器實
施必要的檢查,并向局方提交檢查報告。
(五) 申請人應當認真解決局方在上述檢查過程中提出的問題,并提交該航空器已符
合批準的型號設計,所有設計更改均得到批準,航空器處于安全可用狀態的證明材料。
第21.174 條 適航證和外國適航證認可書的頒發
頒發適航證和外國適航證認可書的規定如下:
(一) 對于根據生產許可證制造的新航空器,適航證申請人在提交本規定第21.172 條
第(三)項所列的有關文件后,無需進一步證明,即可獲得適航證;局方可以根據本規定第
21.173 條檢查該航空器,以確認其是否符合經批準的型號設計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
(二) 對于僅依據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準書生產的新航空器,適航證申請人應當
提交本規定第21.172 條第(三)項所列的有關文件,并接受局方按本章的規定所進行的適航
檢查。局方認為其符合經批準的型號設計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即可頒發適航證;
(三) 對于依據本規定第21.29 條,已取得型號認可證和補充型號認可證的進口航空
器,如該航空器為新航空器,適航證申請人應當提交本規定第21.172 條第(三)項所列的有
關文件;經航空器制造國確認,并且局方按本規定第21.173 條進行適航檢查,認為其符
合中國批準的型號設計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即可頒發適航證;
(四) 對于依據本規定第21.29 條,已取得型號認可證和補充型號認可證的進口航空
器,如該航空器為使用過航空器,適航證申請人除應當提交本規定第21.172 條第(三)項所
列的有關文件外,還應確認:
1. 如使用過航空器從非制造國進口到中國,該航空器出口國與中國簽署有相關雙邊
協議;
2. 在獲得局方頒發的適航證之前,該航空器已做過局方規定的維修工作,并被航空
器原制造人或有資質的機構或人員證明是適航的。
經航空器出口國確認,并且局方按本規定第21.173 條進行適航檢查,認為其符合中
國批準的型號設計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即可頒發適航證;
(五) 具有外國國籍和適航證且其型號設計已經局方認可的航空器,其外國適航證認
可書申請人或適航證申請人應當提交本規定第21.172 條第(四)項所列的有關文件;局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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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第21.173 條進行適航檢查,認為其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適航要求并處于安全可
用狀態,即可頒發外國適航證認可書或另行頒發適航證;
(六) 本條第(一)至(五)項未包括的其他民用航空器,適航證申請人應當提交本規定第
21.172 條所列的有關文件,局方按本規定第21.173 條進行適航檢查,認為其符合經批準
的型號設計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即可頒發適航證;
(七) 適航證申請人如首次進口需到岸恢復組裝的航空器,應得到原制造人或者有資
質的機構或人員的技術支持,共同完成飛機恢復組裝工作,并參照第21.127 條規定,在
其完成該航空器試飛后,方可接受該航空器。在此之后,局方按本規定第21.173 條進行
適航檢查,認為其符合經批準的型號設計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即可頒發適航證。
第21.175 條 對獲得特殊適航證的航空器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一) 特殊適航證的分類
取得初級類航空器型號設計批準書的航空器,頒發初級類特殊適航證,取得限用類航
空器型號設計批準書的航空器及民航總局同意的其他情況,頒發限用類特殊適航證。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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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