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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延長原申請書的有效期。在此種情況下,申請人應當使其設計符合某一日期
有效適用的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該日期由申請人自己確定,但不得早于申請書延長
期到期前第21.17 條所規定的有效期的時間。
(五) 如果申請人欲使其民用航空產品符合提交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準書申請書
之后生效的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的修訂版本,則也應當符合民航總局適航部門認為與
該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直接有關的修訂版本。
(六) 對于初級類航空器,以及裝在其上的發動機和螺旋槳,其型號設計應當符合
CCAR-23、27、31、33、35 中適用的要求,或者局方認為適用于該具體設計和預期用途
且具有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其他適航要求;并且符合CCAR-36 中適用于初級類航空器
的噪聲標準。
第21.19 條 需要申請新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準書的民用航空產品的更改
如果對民用航空產品的設計、動力、推力或者重量的更改過大,以致需要對該民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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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產品與適用規章的符合性進行實質的全面審查,則需要申請新型號合格證、型號設計批
準書。
第21.21 條 型號合格證的頒發: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通勤類和運輸類航空器;
載人自由氣球;特殊類別航空器;航空發動機;螺旋槳
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取得航空器(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通勤類、運輸類、
載人自由氣球或者特殊類別航空器)、航空發動機或者螺旋槳的型號合格證:
(一) 申請人提交的型號設計、試驗報告和各種計算證明申請型號合格審定的民用航
空產品符合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要求,以及民航總局適航部門規定的專用條件;
(二) 局方在完成所有試驗和檢查等審定工作后,認為其型號設計和民用航空產品符
合適航規章和專用條件及環境保護的要求,或任何未符合這些要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認可的
等效安全水平;
(三) 軍用航空產品的型號合格證或型號設計批準書申請人已經提供鑒定驗收資料和
實際使用記錄,證實該產品實質上具有與適航規章要求相同的適航性水平。對于利用軍方
使用經驗證明具有等效安全水平或者規定相應的使用限制保證飛行安全的,局方可以同意
該產品不必符合會使申請人負擔過重的某些適用條款;
(四) 對于航空器,相對其申請的型號合格審定類別沒有不安全特征或特性。
第21.24 條 型號設計批準書的頒發:初級類航空器
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取得初級類航空器的型號設計批準書:
(一)該航空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無動力驅動或者由一臺自然吸氣式發動機驅動、在標準海平面晝間條件下失速速度
不大于113 公里/小時(61 節);如果為旋翼航空器,主旋翼盤載荷限制值為29.3 公斤/平
方米(6 磅/平方英尺);
2. 最大重量不大于1225 公斤(2700 磅);或者對于水上飛機,不大于1530.9 公斤(3375
磅);
3. 包括駕駛員在內,最大座位數不超過4 人;
4.客艙不增壓。
(二) 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取得初級類航空器的型號設計批準書:
1. 申請人提交的型號設計、試驗報告和各種計算證明申請型號合格審定的民用航空
產品符合適用的適航規章和民航總局規定的專用條件及環境保護要求;
2. 局方在完成所有試驗和檢查等審定工作后,認為其型號設計和民用航空產品符合
適用的適航規章和專用條件及環境保護的要求,或任何未符合這些要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認
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3.沒有不安全的特征或特性。
第21.25 條 型號設計批準書的頒發:限用類航空器
(一) 限用類航空器指僅供專門作業用的某種類別的航空器。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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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取得限用類航空器的型號設計批準書:
1. 申請人提交的型號設計、試驗報告和各種計算證明申請型號合格審定的民用航空
產品符合適航規章和民航總局適航部門規定的專用條件及環境保護要求,但是局方認為與
該航空器專門用途無關的要求除外;
2. 局方在完成所有試驗和檢查等審定工作后,認為其型號設計和民用航空產品符合
適用的適航規章和專用條件及環境保護的要求,或任何未符合這些要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認
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3. 沒有不安全的特征或特性。
(二) 本條中的“專門作業”指:
1. 農業(噴灑藥劑和播種等);
2. 森林和野生動植物保護;
3. 航測(攝影、測繪、石油及礦藏勘探等);
4. 巡查(管道、電力線和水渠的巡查等);
5. 天氣控制(人工降雨等);
6. 空中廣告;
7. 局方規定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21.29 條 型號認可證或補充型號認可證的頒發
進口民用航空產品應當取得局方頒發的型號認可證或者補充型號認可證。出口國適航
當局頒發的型號合格證或補充型號合格證持有人可以申請型號認可證或者補充型號認可
證。具體規定如下:
(一) 頒發型號認可證或者補充型號認可證之前,民航總局適航部門應當確認中國與
該民用航空產品的出口國已經簽署民用航空產品進口和出口的適航協議、備忘錄或技術性
協議。
(二) 型號認可證或補充型號認可證申請人應當向局方提交下述資料:
1. 按照局方規定格式填寫的型號認可證或補充型號認可證申請書;
2. 出口國適航當局頒發的型號合格證書、型號合格證書數據單及生產許可說明;
3. 型號設計所依據的適航規章、修正案、專用條件及豁免條款的批準書;
4. 本規定第21.21 條第(一)項所列舉的證明性資料的適用部分;
5. 符合民航總局適航部門確定的審定基礎的聲明書;
6. 民航總局適航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三) 運輸類航空器型號認可證申請書的有效期為五年,其他類別航空器及航空發動
機、螺旋槳的型號認可證申請書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四) 局方審查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資料并且進行必要的實地檢查后,確認該民用航空
產品滿足下述要求,可以頒發型號認可證或者補充型號認可證:
1. 第21.17 條所確定的有關適航要求,或者民用航空產品制造國的有關適航要求和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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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