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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密地區以及可能對公眾安全造成危害的區域;
(六) 特許飛行應當在飛行手冊所規定的性能限制以及局方對該次特許飛行所提出的
其他限制條件下進行。
(七) 除非得到飛越國的同意,否則不得使用特許飛行證飛越該國領空.
第21.215 條 特許飛行證的有效期
特許飛行證的有效期由局方規定。
第八章 材料、零部件、機載設備的批準
第21.301 條 適用范圍
本章適用于民用航空產品的材料、零部件、機載設備的設計和生產的批準以及對相關
證件持有人的管理。
第21.302 條 批準方式
材料、零部件、機載設備的批準方式包括:
(一) 根據本規定第21.303 條至第21.308 條頒發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
(二) 根據本規定第21.309 條至第21.317 條頒發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
(三) 隨民用航空產品的型號合格審定、型號設計批準合格審定、補充型號合格審定
和改裝設計批準合格審定一起批準;
(四) 隨民用航空產品的型號認可合格審定或者補充型號認可合格審定一起批準;
(五) 根據本規定第21.319 條頒發設計批準認可證;
(六) 民航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21.303 條 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適用范圍
對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的適用范圍規定如下:
(一) 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不適用于以下零部件:
1. 根據型號合格證、型號設計批準書或者生產許可證生產的零部件;
2. 根據局方頒發的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生產的項目;
3. 符合局方認為適用的行業技術標準或者國家技術標準的標準件,如螺栓、螺母等;
4. 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按照局方批準的其他方式為維修或者改裝自己的航空
器而生產的零部件。
(二) 除本條第(一)項規定的零部件外,生產已經獲得型號合格證、型號設計批準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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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產品上的加改裝或者更換用的零部件,應當取得根據本規定第21.303 條至第
21.309 條頒發的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
第21.304 條 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的申請
申請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的規定如下:
(一)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提交包括擬裝用該零部件的民用航空產品的名稱
和型號、制造人的名稱和地址的完整屬實的申請書,并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1. 說明該零部件構形所必需的圖紙和技術說明書;
2. 確定該零部件的結構強度所必需的尺寸、材料和工藝資料;
3. 表明該零部件的設計符合擬裝該零部件民用航空產品的適航規章的必要的試驗
和計算報告,但申請人能證明該零部件的設計與型號合格證、型號設計批準書中批準的零
部件的設計相同的除外;
4. 如果該零部件的設計是根據設計轉讓協議獲得的,還應當提供該協議。
(二) 申請書的有效期為兩年。
第21.305 條 獲得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的條件
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獲得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
(一) 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的申請人應當進行所有必要的檢驗和試驗,以確定:
1. 該零部件的設計符合有關的適航要求;
2. 該零部件的材料符合設計中的技術規范;
3. 該零部件符合設計圖紙;
4. 該零部件的制造工藝、構造和裝配符合設計中的相應規定。
(二) 申請人應當提交一項聲明,表明其已經按照本規定第21.143 條的要求建立了質
量控制系統,并將有關資料同時提交局方;
(三) 局方對設計以及所有試驗和檢驗進行審查,認為該設計符合相應的適航規章;
并且對質量控制系統進行審查,認為該系統有效運轉,即向申請人頒發零部件制造人批準
書,允許申請人按照第21.308 條的規定標識該零部件;
(四) 申請人應當接受局方進行的檢查或試驗,以確認該零部件是否符合有關的適航
要求。除局方另行批準外,申請人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 在證明其符合本條第(一)項2 至4 目的要求之前,不得將零部件提交局方進行檢
查或者試驗;
2. 完成本條第(一)項2 至4 目的工作之后,到提交局方進行檢查或者試驗之前,不
得對該零部件作任何更改。
第21.306 條 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的轉讓性和有效期
除局方暫扣、吊銷或另行規定終止日期外,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長期有效。
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項目單是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的一部分,內容包括:項目名稱,
型號,件號,適用的航空器、發動機或者螺旋槳的被替換零部件制造人/零部件件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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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序列號,注冊號和設計批準依據。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項目單有效期為2 年。
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不得轉讓。
第21.307 條 制造地點的變更
零部件的制造設施搬遷或者擴大將別處的其他設施納入,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的持有
人應當在搬遷或者擴大之前書面通知局方。
第21.308 條 責任
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持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質量控制系統持續符合本規定第21.143 條的要求;
(二) 制成的每一零部件符合經批準的設計,并且其安裝在已獲得型號設計批準的民
用航空產品上是安全的;
(三) 在每一零部件上標明:CAAC-PMA 標記,制造人姓名、商標或代號,零部件
型號或件號,序列號,安裝該零部件的民用航空產品的型號。對于體積太小無法有效標記
上述內容的零部件,應當在其包裝箱上附有包括上述內容的標牌。
第21.309 條 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
本規定第21.310 條至第21.317 條規定了頒發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CTSOA)的程
序和對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持有人的管理規則。
技術標準規定是局方頒布的民用航空器上所用的某些材料、零部件或者機載設備(以
下稱項目)的最低性能標準。
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是局方頒發給符合技術標準規定項目的制造人的設計和生
產批準書。除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的持有人外,任何人不得用CTSOA 標記對項目進
行標識。
第21.310 條 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的申請
申請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的規定如下:
(一)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并向局方提交完整屬實的申請書;
(二) 申請偏離技術標準規定中任何性能標準的申請人,應當隨上述申請書同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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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