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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離申請,該偏離申請應當表明申請偏離的部分已經由提供等效安全水平的措施或者設計
特征加以彌補;
(三) 申請人應當隨申請書一并提交下列資料:
1. 相應的技術標準規定要求的技術資料的復印件;
2. 按照本規定第21.143 條建立的質量控制系統的詳細說明。在遵守本條規定的條件
下,申請人可以援引以前申請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時提交的已經局方批準的現行有效
的質量控制系統資料;
3. 表明申請人已經滿足本條要求及項目申請之日有效的技術標準規定的符合性聲
明。
(四) 如果預計要按照本規定第21.313 條進行一系列項目的小改,申請人應當在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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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書中列出項目的基本型號和組件件號,并在其后加上空白括號,以備將來添加更改字母
或編號或兩者組合的尾綴;
(五)申請書的有效期為2 年。
第21.311 條 申請人獲得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的條件
局方收到申請書和本規定第21.310 條所列資料,并確認申請人能夠生產符合該技術
標準規定的項目后,即向申請人頒發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批準書中包括準許申請人
對技術標準規定的偏離,并準許申請人用局方批準的CTSOA 號碼標識其項目。
申請人應當接受局方進行的檢查或者試驗,以確認該項目是否符合相應的技術標準規
定。除局方另行批準外,申請人應當:
(一) 在證明其符合相應的技術標準規定之前,不應將項目提交給局方進行檢查或者
試驗;
(二) 在證明其符合相應的技術標準規定之后,到提交局方進行檢查或試驗之前,不
得對已證明符合相應技術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任何更改。
第21.312 條 對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的一般管理規則
已獲得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的制造人應當:
(一) 按照本規定和相應的技術標準規定制造項目;
(二) 進行所有規定的試驗和檢驗,建立和保持質量控制系統,保證該項目符合本條
第(一)項的要求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
(三) 按照本規定第21.314 條對已獲得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的每一型別保存一套
完整的現行技術資料和記錄檔案;
(四) 在每一項目上標注持久而清晰的下列內容:
1. 制造人的名稱和地址;
2. 項目的名稱、型號、零部件號或型別代號;
3. 項目的序列號或者制造日期;
4. 局方批準的CTSOA 號碼。
如果該項目太小或者在該項目上面標注任何以上內容是不切實際的,應當在該項目隨
附的適航批準標簽上或者其包裝箱上標注不能在該項目上標注的內容。
(五) 按照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制造的項目,只有得到相應的裝機批準,才能安
裝到航空器上使用。
第21.313 條 設計更改
對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進行設計更改的規定如下:
(一) 設計大改是指更改程度使局方認為需要進行實質性的全面驗證以確定該設計更
改后的項目是否符合技術標準規定的更改。其他更改為小改。
(二) 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持有人向局方提交了本規定第21.310 條第(四)項所列
的文件后,可以對項目進行小改。更改后的項目應當保持原型別號并用零件號來標記小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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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持有人進行大改前,應當確定該項目的新型號或者型
別代號,并且按照本規定第21.310 條重新申請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
(四) 局方不批準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持有人之外的任何人對技術標準規定項目
進行設計更改。
第21.314 條 記錄保存
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持有人應當在其工廠內保存根據批準書制造的每一個項目
的下列記錄:
(一) 包括圖紙和技術說明書在內的每一型號或型別項目的完整的、現行有效的技術
資料檔案。該技術資料檔案應當保存到不再制造該項目為止,并在停產后交局方;
(二) 能夠說明本規定第21.312 條所要求的一切檢驗和試驗均已經正確完成并已編成
文件的完整的、現行有效的檢驗記錄,保存期至少2 年。
第21.315 條 檢查
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持有人應當接受局方進行的下列檢查:
(一) 檢查根據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制造的任何項目;
(二) 檢查質量控制系統;
(三) 目擊任何試驗;
(四) 檢查制造設施;
(五) 檢查項目的技術資料檔案。
第21.316 條 不符合相應技術標準規定的項目
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持有人使用第21.312 條(四)項4 目的標記標注不符合相應技
術標準規定的項目,局方將發出通知,收回該持有人的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并停止該
項目的使用。
第21.317 條 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的轉讓性和有效期
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不得轉讓。
除局方暫扣、吊銷或者另行規定終止日期外,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長期有效。
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項目單是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的一部分,內容包括項目
名稱、型號、件號、批準標記的CTSOA 號碼和批準的偏離。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項
目單的有效期為2 年。
第21.318 條 適航批準
局方將對零部件制造人批準書持有人及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批準書持有人生產的零部
件進行適航檢查,在確認零部件符合經批準的型號設計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后,頒發適航
批準標簽。
第21.319 條 進口材料、零部件、機載設備的設計批準認可
認可進口材料、零部件、機載設備的設計批準的規定如下:
(一) 首次單獨進口的民用航空器上的重要材料、零部件或機載設備,應當取得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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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的設計批準認可證;中國未與出口國簽署民用航空產品進口和出口適航協議或者備忘
錄的,局方不予頒發設計批準認可證;
(二) 材料、零部件、機載設備設計批準認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向局方提交下列資料:
1. 申請書;
2. 出口方適航當局頒發的適航批準文件,相應數據、規格和使用限制;
3. 設計所依據的適航與技術標準;
4. 為證明符合適航與技術標準所需的設計資料、試驗報告和分析計算;
5. 符合局方規定的專用條件和特殊要求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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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