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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運行。
前款不適用偶爾有降雪的機場。偶爾有降雪的機場可參照上款
執行。年旅客吞吐量2 oo萬人次以上、偶爾有降雪的機場應當配備
除冰液灑布車。
第二百一十六條為保證機場盡快開放使用,在滑行道、機坪
積雪厚度小于5厘米時,可先僅清除標志上的積雪,以使航空器運
行,但應當盡快清除全部積雪。
第二百一十七條 偶爾有降雪的機場,應當根據天氣預報,在
降雪前灑布除冰液。
第二百一十八條 利用航班間隙清除跑道、滑行道上的冰雪
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指定一名現場指揮員,負責除冰雪工作的協
調,并與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保持聯絡。所有除冰雪車輛應當與現場
指揮員建立有效的通訊聯系。
第二百一十九條 當機場某一區域除冰雪完畢后,機場管理機
構應當對該區域進行檢查,符合條件后,應當及時將開放的區域報
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百二十條 位于經常降雪或降雪量較大地區的機場,機場
管理機構應當事先確定冰雪堆放場地。在機坪上堆放冰雪,不得影
響航空器、服務車輛的運行,并不得被航空器氣流吹起。雪停后,
應當及時將機坪上的冰雪全部清除。
第二百二十一條 位于經常降雪或降雪量較大地區、年旅客吞
吐量2 oo萬人次以上的機場,應當設置航空器集中除冰坪。
除冰坪的設置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規定。
機場管理機構承擔航空器除冰作業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
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機場的實際情況,制定航
空器除冰預案,配備必要的除冰車輛、設備和物資,并認真組織演
練,最大限度地消除天氣對航空器正常運行的影響。
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二百二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場不停航施工管
理規定,對不停航施工進行監督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停航施工
對機場正常運行的影響,避免危及機場運行安全。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機場不關閉或者部分時
段關閉并按照航班計劃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況下,在飛行區內實
施工程施工。不停航施工不包括在飛行區內進行的日常維護工作。
機場不停航施工工程主要包括:
(一)飛行區土質地帶大面積沉陷的處理工程,圍界、飛行區
排水設施的改造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機坪的改擴建工程;
(三)擴建或更新改造助航燈光及電纜的工程;
(四)影響民用航空器活動的其他工程。
第二百二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航站區、停車樓等區
域的施工(含裝飾裝修)的統一協調和管理。
對于航站區、停車樓等區域的施工(含裝飾裝修),機場管理
機構應當會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公安消防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
和部門共同編制施工組織管理方案。
施工組織管理方案應當參照不停航施工管理的要求對影響安
全的情況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盡可能降低對運行的影響。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機場近期總體規劃范圍內的工程施工,機
場管理機構應當對原有地下管線進行核實,防止施工對機場運行安
全造成影響。
第二百二十六條未經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不
得在機場內進行不停航施工。
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不停航施工期間的運行安全,并負責
批準工程開工。實施不停航施工,應當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統一協
調和管理。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空中交通管理部
門及其他相關單位和部門共同編制施工組織管理方案。
第二百二十七條 施工組織管理方案應當包括:
(一)工程內容、分階段和分區域的實施方案、建設工期;
(二)施工平面圖和分區詳圖,包括施工區域、施工區與航空
器活動區的分隔位置、圍欄設置、臨時目視助航設施設置、堆料場
位置、大型機具停放位置、施工車輛和人員通行路線和進出道口等;
(三)影響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四)影響跑道和滑行道標志和燈光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跑道入口內移的,對道面標志、助航燈光的調整說
明和調整圖;
(六)對跑道端安全區、無障礙物區和其他凈空限制面的保護
措施,包括對施工設備高度的限制要求;
(七)影響導航設施正常工作的情況和所采取的措施;
(八)對施工人員和車輛進出飛行區出入口的控制措施和對車
輛燈光和標識的要求;
(九)防止無關人員和動物進入飛行區的措施;
(十)防止污染道面的措施;
(十一)對溝渠和坑洞的覆蓋要求;
(十二)對施工中的飄浮物、灰塵、施工噪音和其他污染的控
制措施;
(十三)對無線電通信的要求;
(十四)需要停用供水管線或消防栓,或消防救援通道發生改
變或被堵塞時,通知航空器救援和消防人員的程序和補救措施;
(十五)開挖施工時對電纜、輸油管道、給排水管線和其他地
下設施位置的確定和保護措施;
(十六)施工安全協調會議制度,所有施工安全相關方的代表
姓名和聯系電話;
(十七)對施工人員和車輛駕駛員的培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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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