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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入冰雹來模擬遭遇冰雹的情況,并且冰雹的數量和尺寸應按以
下列方式確定:
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
— 82— CCAR—33—R1
(i) 對于進氣道面積不大于0.064 平方米(100 平方英寸)
的發動機,為1 顆25 毫米(1 英寸)直徑的冰雹;
(ii)對于進氣道面積大于0.064 平方米(100 平方英寸)的
發動機,每0.0968 平方米(150 平方英寸)的進氣道面積或其余
數,為1 顆25 毫米(1 英寸)直徑和1 顆50 毫米(2 英寸)直徑
的冰雹。
(2) 除了遵照本條(a)(1)的規定外,但本條(b)的規定
除外,每型發動機必須證明當其突然遭遇濃度達到本規定附錄B
中定義的審定標準的雨和冰雹時,在其整個規定的工作包線范圍
內仍有可接受的工作能力。發動機可接受的工作能力是指在任何
連續3 分鐘的降雨周期內,和任何連續30 秒的降冰雹周期內,發
動機不熄火、不降轉、不發生持續或不可恢復的喘振或失速、或
不失去加速和減速的能力。還必須證明吸入之后沒有不可接受的
機械損壞,不可接受的功率或推力損失或其他不利的發動機異常
情況。
(b) 旋翼航空器發動機 作為對本條(a)(2)規定要求
的另一種驗證方法僅適用于旋翼航空器渦輪發動機。當吸入的雨
在進氣道平面上均勻分布、水滴流量與空氣流量的總重量比至少
為4%時,必須證明每型發動機在吸雨期間和之后,具有滿意的工
作能力,即發動機不熄火、不降轉、不發生持續或不可恢復的喘
振或失速、或不失去加速和減速的能力。還必須證明吸雨之后沒
有不可接受的機械損壞,不可接受的功率損失或其他不利的發動
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
CCAR—33—R1 — 83 —
機異常情況。吸雨必須在下列地面靜止條件下進行:
(1) 在無吸雨條件下在起飛功率狀態穩定一正常的時間周
期,隨后立即 在起飛功率狀態突然開始吸雨3 分鐘,然后
(5) 在快速減速到最小慢車期間持續吸雨,然后
(6) 在審定的最小空中慢車功率狀態運轉3 分鐘期間持續吸
雨,然后
(7) 在快速加速到起飛功率期間持續吸雨。
(c) 超音速飛機發動機 除了符合本條(a)(1)和(a)
(2)款的規定外,應僅對超音速飛機發動機進行單獨的試驗。試
驗時發動機應以超音速巡航速度吸入不同的3 顆冰雹。這些冰雹
應投向發動機正面的關鍵區域,并且吸雹后不能造成不可接受的
機械損壞、或不可接受的功率或推力損失或要求發動機停車。試
驗冰雹的尺寸應根據在10,500 米(35,000 英尺)時冰雹直徑為
25 毫米(1 英寸),到18,000 米(60,000 英尺)時冰雹直徑為6
毫米(1/4 英寸)的線性關系來確定。所使用的冰雹直徑應與所預期
的最低超音速巡航高度相對應。另一種替代方法是,在亞音速下
吸入三顆較大的冰雹,但這三顆冰雹的動能應與超音速時吸入的
冰雹的動能等效。
(d)對于已安裝或要求使用防護裝置的發動機,如果申請人
能證明符合下列條件,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免
除本條(a)、(b)和(c)中關于發動機吸雨和吸雹能力的驗證要
求:
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
— 84— CCAR—33—R1
(1)所遭遇的雨和冰雹構成物的尺寸大到不能通過該防護裝
置。
(2)該防護裝置能夠承受所遭遇的雨和冰雹構成物的打擊。
并且
(3) 防護裝置阻擋的雨和冰雹構成物,不會阻礙進入發動機
的空氣流量,至使所造成的損壞、功率或推力損失、或其他對發
動機不利的情況超過本條(a)、(b)和(c)中可接受的水平。
[2002 年4 月19 日第一次修訂]
第33.79 條 燃燒燃料加力裝置
包括噴口的每個燃燒燃料加力裝置,必須滿足下列規定:
(a) 設有燃燒燃料加力裝置的切斷裝置;
(b) 允許開—關交替進行;
(c) 在預期的工作范圍內可控制;
(d) 除了加力裝置提供的推力外,加力裝置的失效或故障不
能引起發動機推力損失;
(e) 如果發動機轉子轉速下降到加力裝置預期工作的最低轉
速以下時,應設有與發動機其他控制機構協調工作并自動切斷提
供加力裝置燃料的控制機構。
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
CCAR—33—R1 — 85 —
F 章 臺架試驗:航空渦輪發動機
第33.81 條 適用范圍
本章規定渦輪發動機的臺架試驗和檢驗。
第33.82 條 概述
在本章規定的每項持久試驗前,必須確定和記錄不經裝機即可
確定其調節器調整位置和功能特性的每個部件的調節器調整位置
和功能特性。
第33.83 條 振動試驗
(a) 每型發動機必須進行振動測試,以確定可能受機械或空
氣動力導致激振的部件的振動特性在整個聲明的飛行包線范圍內
是可接受的。發動機測試應該以經驗、分析和部件試驗適當的結
合為基礎,并且應至少涉及轉子葉片、靜子葉片、轉子盤、隔圈
和轉子軸。
(b) 測試應覆蓋對應于聲明的整個飛行包線環境條件范圍內
的功率或推力、每個轉子系統的物理和換算轉速,從最小轉速直
到允許工作2 分鐘或更長的額定時間的最大物理轉速和換算轉速
的103%,并直到所有其他允許工作的物理或換算轉速的100%,
包括超轉轉速。 如果測試結果表明應力峰值出現在這些要求的物
理或換算轉速的最大轉速處,則應將測試范圍充分擴大到足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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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存在的最大應力值,但該轉速范圍的擴大不必包括比那些轉速
再增加2%以上的轉速。
(c) 應該對下列情況進行評估:
(1) 在改變可調靜子葉片角度(包括其調節容差)、壓氣機引
氣、附件加載、發動機制造商聲明的最惡劣的進氣道進氣流場畸
變以及在(各)排氣管內最惡劣條件等情況下對振動特性的影響;
而且
(2) 在對顫振敏感的系統中,可能導致或影響顫振的氣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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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修訂《航空發動機適航標準》的決定(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