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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裝置(APU)方式工作期間保持制動,那么除了第33.87 條的要
求外,申請人必須做下列試驗:
(a) 地面鎖定:螺旋槳制動器以某種方式耦合共45 小時。這
種方式在申請人規定的發動機轉速、扭矩、溫度、引氣和功率提
取的最大狀態下,發動機處于APU 方式工作時,能清楚地驗證它
的功能對全臺發動機無有害的影響。
(b) 動態制動:制動器必須以某種方式進行共400 個使用-
放松耦合的循環。這種方式在申請人規定的發動機最大狀態的加
速/減速、轉速、扭矩和溫度時,能清楚地驗證制動器的功能對全
臺發動機無有害的影響。制動器放松之前,螺旋槳必須制動。
(c) 螺旋槳制動器耦合時,進行100 次發動機起動和停車。
(d) 本條(a)、(b)和(c)規定的試驗必須在同一臺發動機上進
行,但這臺發動機不必是第33.87 規定試驗中使用的同一臺發動
機。
(e) 必須在完成本條(a)、(b)和(c)規定的試驗后,將發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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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解到為表
明符合第33.93(a)和第33.93(b)所必需的程度。
第33.97 條 反推力裝置
(a) 如果發動機裝有反推力裝置,則本章規定的持久、校準、
工作和振動試驗必須在安裝了反推力裝置的情況下進行。根據本
條規定,功率操縱桿必須在不超過1 秒的時間內從一個極端位置
移到另一個極端位置,除非操縱方式需要功率操縱桿從一個極端
位置移到另一個極端位置,有計劃地進行,才允許有稍長的時間,
但不能超過3 秒。另外,本條(b)規定的試驗也必須進行。這一試
驗可以作為持久試驗的一部分。
(b) 必須進行從飛行慢車的向前推力到最大反推力的試驗
175 次,以及必須從額定起飛推力到最大反推力進行25 次反推力
試驗。在每次反推力后,反推力裝置必須在全反推力下工作1 分
鐘,除非反推力裝置僅預備用作為地面制動裝置,則該反推力裝
置只需在全反推力下工作30 秒。
第33.99 條 臺架試驗的一般實施
(a) 在作臺架試驗時,每個申請人可用同一設計和結構的幾
臺發動機分別進行振動、校準、持久和工作試驗。如果用一臺發
動機單獨進行持久試驗,則該發動機在持久試驗開始之間,必須
進行校準檢查。
(b) 申請人根據符合第33.4 條的要求提交維修和維護說明
書,可以對在臺架試驗期間的發動機進行維護和小修。如果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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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頻次過高;或由于發動機故障,停車次數過多,或在臺架試
驗期間或分解檢查的結果認為有必要大修或更換零件的話,則發
動機或其零部件可能要進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認為必要的任何附
加試驗。
(c) 每個申請人必須提供所有試驗條件,包括設備和勝任的
人員,以實施臺架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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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持續適航文件
第A33.1 條 總則
(a) 本附錄規定第33.4 條所需要的持續適航文件的編制要
求。
(b) 每一發動機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包含所有發動機零部件的
各種持續適航文件。如果發動機部件制造者未提供發動機零部件
的持續適航文件,則發動機的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包含對于發動機
持續適航性必不可少的資料。
(c) 申請人必須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提交一份文件,說明如何
分發由申請人或發動機零部件制造者對持續適航文件的更改資料。
第A33.2 條 格式
(a) 必須根據所提供資料的數量,將持續適航文件編成一本
或多本手冊。
(b) 手冊的編排格式必須實用。
第A33.3 條 內容
手冊的內容必須用中文編寫。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含有下列手冊
或條款(視適用而定)以及下列資料:
(a) 發動機維護手冊或條款
(1) 概述性資料,包括在維護或預防性維護所必需的對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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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特點和數據的說明;
(2) 發動機及其部件、系統和安裝的詳細說明;
(3) 安裝說明,包括拆包、啟封、驗收、起吊和安裝附件的
正確程度及任何必要的檢查;
(4) 說明發動機部件、系統和裝置如何使用的基本控制和使
用資料,及說明發動機及其零部件起動、運轉、試驗和停車方法
的資料,包括采用的特殊程序和限制;
(5) 關于下列細節內容的維護資料:維護點、油箱和流體容
器的容量、所用流體的類型、各系統所采用的壓力、潤滑點位置、
所用的潤滑劑和維護所需的設備;
(6) 發動機每一零部件的定期維護資料,它給出發動機每一
零部件的清洗、檢查、調整、試驗和潤滑的薦用周期,并提供檢
查的程度、適用的磨損允差和在這些周期內推薦的工作內容。但
是如果申請人表明某項附件、儀表或設備非常復雜,需要專業化
的維護技術、測試設備或專家才能處理,則申請人可以指明向該
件的制造廠商索取上述資料。薦用的翻修周期和與本文件適航性
限制條款必要的互相參照也必須列入。此外,申請人必須提交一
份包含發動機持續適航性所需檢查頻數和范圍的檢查大綱;
(7) 說明可能發生的故障、如何判別這些故障以及對這些故
障采取補救措施的檢查排故資料;
(8) 說明拆卸發動機及其零部件和更換零部件的順序和方法
及應采取的必要防護措施的資料。還必須包括正確的有關地面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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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裝箱和運輸的說明;
(9) 維護所必需的工具和設備清單及其使用方法的說明。
(b) 發動機翻修手冊或條款
(1) 分解資料包括翻修分解順序和方法;
(2) 清洗與檢查說明包括翻修期間使用的材料和儀器、采用
的方法和防護措施。還必須包括翻修檢查的方法;
(3) 有關翻修的所有公差與配合的明細表;
(4) 磨損的或其他低于標準零部件詳細的修理方法及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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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修訂《航空發動機適航標準》的決定(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