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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必須更換的必要資料;
(5) 翻修時裝配的順序和方法;
(6) 翻修后的試驗說明;
(7) 儲存處理包括任何儲存限制的說明;
(8) 翻修需要的工具清單。
第A33.4 條 適航限制條款
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包含題為適航性限制的條款,該條應單獨編
排并與文件的其他部分明顯地區分開來。該條必須規定強制性的
更換時間、檢查時間間隔和型號合格審定要求的有關程序。如持
續適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組成,則本節要求的條款必須編在主要手
冊中。必須在該條顯著位置清晰說明:“本適航限制條款業經中國
民用航空總局批準,規定了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有關維護和營運的
條款所要求的維護,如果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已另行批準使用替代
的大綱則除外”。
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
— 112— CCAR—33—R1
附件B 合格審定標準大氣降雨和冰雹的濃度
為了按照第33.78 條(a)(2)的要求進行合格審定,圖B1、
表B1、表B2、表B3、表B4 規定了雨和冰雹的大氣濃度和尺寸分
布。只要申請人能表明所使用的替代方法沒有降低試驗的嚴格程
度,在通常通過噴灑液態水模擬降雨以及投擲冰塊制造的冰雹模
擬降冰雹的情況下,允許使用不同于本規定附錄B 規定的這些水
滴和冰雹的形狀、尺寸和尺寸分布,或者允許使用尺寸和形狀單
一的水滴或冰雹。
圖B1 雨和冰雹的征兆圖表,利用表B1 和B2 可獲得合格審定濃度
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
CCAR—33—R1 — 113 —
表B1 合格審定標準的大氣雨濃度
高度 米(英尺) 雨水含量(克水/立方米空氣)
0 (0) 20.0
6,100(20,000) 20.0
8,020(26,300) 15.2
9,970(32,700) 10.8
11,980(39,300) 7.7
14,020(46,000) 5.2
注:在其他高度上雨的水含量的值可以由線性內插的方法確定。
表B2 合格審定標準的大氣冰雹濃度
高度 米(英尺) 冰雹水含量(克水/立方米空氣)
0 (0) 6.0
2,230 (7,300) 8.9
2,600 (8,500) 9.4
3,050 (10,000) 9.9
3,660 (12,000) 10.0
4,570 (15,000) 10.0
4,880 (16,000) 8.9
5,400 (17,700) 7.8
5,890 (19,300) 6.6
6,550 (21,500) 5.6
7,410 (24,300) 4.4
8,840 (29,000) 3.3
14,020 (46,000) 0.2
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
— 114— CCAR—33—R1
注:在其他高度上的冰雹水含量值可以用線性內插法確定。低
于2,230 米(7,300 英尺)和大于8,840 米(29,000 英尺)的冰雹征
兆可根據線性外插數據獲得。
表B3 合格審定標準的大氣雨滴尺寸分布
雨滴直徑(毫米) 總雨水含量分布(%)
0-0.49 0
0.5-0.99 2.25
1.00-1.49 8.75
1.50-1.99 16.25
2.00-2.49 19.00
2.50-2.99 17.75
3.00-3.49 13.50
3.50-3.99 9.50
4.00-4.49 6.00
4.50-4.99 3.00
5.00-5.49 2.00
5.50-5.99 1.25
6.00-6.49 0.50
6.50-7.00 0.25
合計 100.00
注:雨滴的平均直徑為2.66 毫米
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
CCAR—33—R1 — 115 —
表B4 合格審定標準的大氣冰雹尺寸分布
冰雹直徑(毫米) 總冰雹水含量分布(%)
0-4.9 0
5.0-9.9 17.00
10.0-14.9 25.00
15.0-19.9 22.50
20.0-24.9 16.00
25.0-29.9 9.75
30.0-34.9 4.75
35.0-39.9 2.50
40.0-44.9 1.50
45.0-49.9 0.75
50.0-55.0 0.25
合計 100.00
注:冰雹的平均直徑為16 毫米
[2002 年4 月19 日第一次修訂]
關于《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修訂<航空發動機適航標準>的規定》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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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修訂〈航空發動機
適航標準〉的決定》的說明
一 修訂背景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航空發動機適航標準》(CCAR-33)自1988
年2 月9 日發布施行以來,已用于國產運七、運八、直九和直十
一等航空器所裝WJ5E、WJ5AI、WJ6、WJ9、WZ8D 和WZ8A 等型發動
機的型號合格審定和引進的國外民用航空發動機的型號認可審
查。該標準對保障我國民用航空發動機的使用安全和促進民用航
空事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航空科學技術的發展,各種新技術不斷應用于航空發動
機,人們對安全標準的認識也在逐步提高。《航空發動機適航標
準》(CCAR-33)主要是參考美國聯邦航空條例FAR-33 第11 修正
案制定的。目前FAR-33 已修訂到第20 修正案。從第12 到20 修
正案增加了多發旋翼航空器發動機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
額定值、發動機電氣和電子控制系統等新概念、新技術,更新了
發動機的部分驗證標準。
為保持我國適航標準與國際標準同步,防止國外不符合現行
國際標準的發動機進入我國造成民用航空飛行隱患,配合國際民
航組織安全審計和我國新支線飛機項目的開展,中國民用航空總
關于《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修訂<航空發動機適航標準>的規定》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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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決定修訂《航
空發動機適航標準》,修訂后的名稱改為《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
二 修訂的主要情況
在格式上,本次修訂將原規章中A 分部、B 分部、C 分部、D
分部、E 分部、F 分部分別改為A 章、B 章、C 章、D 章、E 章、F
章;原規章中關于條的序號的表述“§……”改為“第……條”。
在內容上,本次修訂主要參考了FAR-33 第12 至20 修正案,
修訂內容主要包括:
1.引進了多發旋翼航空器發動機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
功率額定值的概念;
2.新增加了對發動機電氣和電子控制系統、持續轉動、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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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修訂《航空發動機適航標準》的決定(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