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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準空運的物品及危險物品,否則后果由乙方負責。
(2) 甲方或承運航空公司或機場當局貨運處工作人員簽字接收貨物后,
應在乙方的交接單上簽字。
(3) 未經甲方或承運航空公司或機場當局貨運處工作人員簽字接收的貨
物,不得放在甲方或承運航空公司或機場當局貨運處倉庫內。
附件三處罰
1) 乙方違反有關規定,將危險物品或禁運物品(如眼睛蛇、盜版光盤
等)混同與普通貨物,無論是否造成事故,乙方除應承擔經濟和法律責
任外,甲方有權每張貨運單課以人民幣5000 元的罰款,且甲方有權終止
協議。
2) 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不真實地填制貨運單或對甲方的聲
譽造成損害,除應承擔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外,甲方有權課以每張貨運
單人民幣2000—10000 元的罰款。
編號:GCE-OM2
版本:0801-0
旅客國內運輸手冊修訂:081030
附錄
3) 貨運單遺失,除按本規定協議附件一第七條處理外,甲方有權每張
貨運單課以乙方人民幣4000 元罰款。
附件四擔保書
:
從事貴公司航空貨物運輸代理業務, 經營狀況良好。我司愿為
經營貴公司航空貨運代理業務作經濟和安全擔保,承擔經濟和安全連帶
責任,特此證明。
擔保人:(公章)
日期:
法定代表人:
擔保人地址:
擔保人開戶行:
賬號:
附件五:執照和資信
工商執照復印件;銀行資信證明。
編號:GCE-OM2
版本:0801-0
旅客國內運輸手冊修訂:081030
附錄
3.2 公司國內航空貨運地面服務代理協議
(以下簡稱乙方)和(以下簡稱甲方)
就甲方將航空貨運地面服務交由乙方代理,達成協議如下:
總則
為了飛行安全、正常和提高運輸服務質量,乙方應根據民航總局規定,
按甲方的要求,認真做好航空貨運地面服務工作,保證甲方的良好形象。
雙方應本著有償服務、平等互利、友好協商、共同發展的原則提供各項
服務。
一般規定
1) 運輸業務文件:
運輸業務文件由甲方提供,在特殊情況下,經甲方要求,也可使用乙方
的業務文件。
2) 定期航班:
不需事先申請,乙方應根據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服務項目和服務標準
向甲方航班提供服務,遇有航班變化,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
3) 非定期航班: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與定期航班同樣的服務,但甲方應事先予以通知。
4) 優先權:
甲方定期航班和非定期航班同時提供服務時,應先照顧定期航班,特殊
情況以甲方通知為準。
5) 應急處理:
在發生緊急情況(迫降、飛行事故或飛行事故征候)時,不需等待甲方
的指示,乙方應立即報告當地應急救援部門并積極采取行動搶救機組,
保護飛機及載運的貨物和郵件,由此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6) 額外服務:
應甲方的要求,乙方在可能的情況下將提供額外的服務。此種服務可按
雙方商定的特別條件辦理。
7) 航班延誤:
甲方航班延誤(飛機故障、天氣等原因延誤)時,乙方應采取一切可能
的措施,首先保證航班飛行并及時處理收運的郵件和貨物,并將損失減
少到最低限度。
保護措施
1) 乙方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障甲方的業務文件中的銷售資料僅
為甲方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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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0801-0
旅客國內運輸手冊修訂:081030
附錄
2) 乙方在實施服務的過程中得知或發現對甲方的飛機有預示或實際的
威脅時,應立即采取必要的預防和保護措施并報告甲方的代表。
代表
1) 甲方在本協議指定地點可以派駐代表或設立辦事處。甲方代表有權
檢查和監督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務并指導和協助乙方的工作。甲方協助
乙方工作時,應遵守乙方的正常工作程序,并對其承擔責任。
2) 乙方協助甲方代表解決辦公室及其必要設備,具體安排另行協議。
服務項目
1) 收運、分發、查詢貨郵。
2) 外場裝卸、搬運貨郵。
3) 保管貨郵。
4) 貨運地面業務涉及到的其他服務。
服務標準
1) 根據甲方的要求,乙方將為甲方提供技術、業務和航務方面的有關
服務。
2) 乙方保證為甲方從事服務的技術專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執照和許可
證。
3) 乙方保證向甲方的飛機和載運物所提供的服務標準不低于乙方為自
身航班所提供的服務水平。
4)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關于甲方內部操作的有關規定,以便使代理業務
正常進行。
服務費
1)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本協議第五條規定的各項服務,并對同一飛機抵
離時的一次地面服務操作按規定向甲方收費。
2) 收費標準
3) 例行服務工作收費標準按民航局現行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4) 航空貨物地面代理服務費的收取的范圍為:甲方從機場出港航班
所承運的貨物(含甲方公務貨物)、郵件等,甲方按元/公斤向乙方
支付地面代理服務費。
結算
1) 乙方向甲方提出的結算帳單,應列出向甲方提供服務的項目和費用。
原始單據應由甲方常駐代表或指定人員簽字。甲方對乙方提出的帳單如
有異議,可在收到帳單后的一個月內提出調整帳單,乙方應在十日內予
答復,逾期視為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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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0801-0
旅客國內運輸手冊修訂:081030
附錄
2) 以人民幣作為結算貨幣。
3)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帳單次日起十天內將服務費電匯給乙方,匯費由
甲方負擔。逾期末付,從第十一天起計收滯納金,日率萬分之四。
責任和免除
1) 甲方同意保障乙方免受因代理服務而招致或由此牽連所引起的賠
償、損失、罰款及法律責任等,除非賠償、損失、罰款及法律責任等是
由乙方故意或過失所造成。乙方在代理業務時,其工作人員受到傷害或
死亡,其財產受到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除非是由于甲方故意或過失
所造成。
2) 根據協議雙方各自承擔義務,如果因為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履行,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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