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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由于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因包裝不良可能危及飛機、人員和財產
的安全,承運人可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做出相應處理。
第九章變更運輸
第二十三條自愿變更
(一) 自愿變更是指由于托運人的原因,或者由于托運人的原因致使承運
人改變運輸的部分或全部內容。自愿變更僅適用于一份航空貨運單上列明
的全部貨物。
(二) 托運人要求變更運輸時,應出示航空貨運單托運人聯、托運人出具
的書面要求及個人有效身份證件。自愿變更應符合本條件的有關規定,不
得損害承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否則,承運人不予辦理。
(三) 變更內容
1 始發站退運。
2 中途站停運。
3 變更目的站。
4 變更收貨人(變更后的收貨人即為航空貨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5 將貨物運回始發站。
(四) 如果承運人認為無法執行托運人的變更要求,應立即通知托運人。
(五) 托運人應承擔因其行使變更權給承運人造成的所有損失,支付承運
人在履行托運人的變更要求時產生的所有費用。
(六) 自貨物托運后至收貨人提取貨物前,托運人可以對貨物行使變更權。
第二十四條非自愿變更
(一) 非自愿變更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承運人原因產生的貨物運輸變更。
發生非自愿變更時,承運人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商定處理辦法。
(二) 運費按下列規定處理:
1 在始發站退運貨物,退還全部運費。
2 變更目的站,退還未使用航段的運費,另核收由變更站至新目的站的運
費。
3 在中途站將貨物運回始發站,退還全部運費。
4 如改用其它運輸工具將貨物運至目的站,超額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編號:GCE-OM2
版本:0801-0
旅客國內運輸手冊修訂:081030
附錄
第十章貨物交付
第二十五條到貨通知
(一) 貨物運至目的站后,除另有約定外,承運人應及時向收貨人發出到
貨通知。通知采用電話或書面形式。急件貨物的到貨通知在貨物到達后2
小時內發出。普通貨物在24 小時內發出。
(二) 普通貨物、危險物品自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免費保管3 日;貴重
物品到達當日免費保管;活體動物、鮮活易腐物品以及其它需冷藏、冷凍
的貨物自貨物到達后免費保管6 小時。逾期提取,承運人按規定收取保管
費。
(三) 非承運人原因造成的收貨人未收到或延遲收到到貨通知,承運人不
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貨物提取
(一) 收貨人應在承運人指定的提貨地點提取貨物。
活體動物、鮮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航班運輸的貨物,托運人應負責通
知收貨人到目的站機場等候提取。
(二) 除托運人與承運人另有約定外,貨物應交付給航空貨運單上的收貨
人。
(三) 收貨人提取貨物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承運人對收貨人身份證
件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必要時,承運人可要求收貨人出示有關貨物運輸
的文件或證明。
(四) 收貨人提取貨物前應付清所有應付費用。
(五) 收貨人提取貨物時,發現貨物有丟失、短少、污染、變質、損壞或
延誤到達等情況,應當場向承運人提出異議,由承運人按規定填寫貨物運
輸事故記錄,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
(六) 收貨人提取貨物并在航空貨運單上簽字而未提出異議,則視為按運
輸合同規定貨物已完好交付的初步證據。
(七) 承運人按照適用的法律、政府規定或命令將貨物移交國家主管機關
或部門,應視為完成交付。此類情況,承運人應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
(八) 非承運人原因貨物被政府有關部門扣留或等待處理,由收貨人或托
運人承擔保管費和其它有關費用。此類情況,承運人應通知托運人或收貨
人。
第二十七條鮮活易腐物品無法交付的處理
當托運的鮮活易腐物品在運輸、倉儲過程中發生變質或腐爛;或在目的
站無人提取;或收貨人拒絕提取時,承運人有權采取必要的處罰措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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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銷毀或遺棄全部或部分貨物等。采取上述措施時,承運人可以不預先通知
托運人或收貨人。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支付。
第二十八條無法交付貨物
(一) 自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14 日內無人提取或收貨人拒絕接受貨物,
始發站通知托運人征求處理意見;滿60 日仍無人提取,又未收到托運人的
處理意見時,按無法交付貨物處理。
(二) 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
1 凡屬政府禁止和限制運輸物品、貴重物品及珍貴文史資料等貨物,無價
移交政府主管部門。
2 凡屬一般的生產、生活資料,作價移交有關物資部門或商業部門。
3 凡屬鮮活易腐物品或保管有困難的貨物,由承運人酌情處理。由此產生
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4 作價處理的貨款,由承運人負責保管。從處理之日起90 天內,如有托
運人或收貨人認領,扣除該貨的保管費和處理費后的余款退給認領人;如
90 日后仍無人認領,余款上繳國庫。
5 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結果,由目的站通過始發站通知托運人。
第十一章包機、包艙運輸
第二十九條包機運輸
(一) 包機人憑單位介紹信或有效身份證件向承運人申請包機。雙方協商
同意后簽訂包機合同。
(二) 除天氣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外,包機人和承運人均應履行包機合同
規定的各自承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三) 包機人和承運人執行包機合同時,每架次包機應當填制貨物托運書
和航空貨運單作為包機的運輸憑證。
(四) 包機人和承運人可視貨物的性質確定押運員。押運員憑包機合同購
買機票并按規定辦理乘機手續。押運員的職責同本條件第十一條(十一)
款。
(五) 包機人提出變更包機合同,應當支付承運人因執行包機合同已發生
的調機等有關費用。
(六) 承運人按包機合同規定收取包機費用。
(七) 包用飛機的噸位,由包機人充分利用。如承運人需利用包機剩余噸
位,應當與包機人協商。
第三十條包艙或包用集裝箱(板)參照包機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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