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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押運貨物
1 押運貨物的包裝應符合承運人的貨物包裝要求.
2 押運貨物應預先訂妥航班、日期。
3 押運員應當履行承運人對押運貨物的要求并對貨物的安全運輸負責。押
運員的職責是:
A 負責貨物在地面停留時的照料和在地面運輸時的護送工作;
B 指導押運貨物的裝卸工作;
C 負責在飛行途中或過站時對押運貨物的照料;
D 遇飛行不正常、貨物發生損壞或其它事故時,決定貨物的處
理。
4 押運員應當購買客票和辦理乘機手續。
5 承運人應當協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
6 押運貨物外包裝上應貼掛“押運貨物”標貼或標簽。
7 航空貨運單“儲運注意事項”欄內應注明“押運貨物”字樣并寫明航班
號和日期。
(十一) 除本條(一)至(十一)款規定外,所有特種貨物的包裝還應符
合承運人的其它規定。
(十二) 托運人應按照承運人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托運特種貨物。
編號:GCE-OM2
版本:0801-0
旅客國內運輸手冊修訂:081030
附錄
第五章貨物聲明價值與保險
第十二條貨物聲明價值
(一) 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毛重每公斤價值超過20 元人民幣,可以辦理貨
物聲明價值。辦理聲明價值時,托運人需在航空貨運單“聲明價值”欄內
注明聲明的金額。無聲明價值的貨物由托運人在航空貨運單上注明。
(二) 辦理了聲明價值的貨物,托運人按規定支付聲明價值附加費。
(三) 除另有約定外,每一份航空貨運單的聲明價值不超過50 萬元人民幣。
(四) 已辦理托運手續的貨物,貨物運出前托運人要求變更聲明價值,按
貨物退運處理,重新填開航空貨運單,原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
(五) 已經開始運輸的貨物,托運人不得變更聲明價值。
第十三條托運人可以投保航空貨物運輸險。
第六章航空貨運單
第十四條航空貨運單一式八聯,其中正本三聯,副本五聯。由托運人和
承運人簽字或蓋章。正本的第一聯交承運人,第二聯交收貨人,第三聯交
托運人。三聯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航空貨運單經托運人簽字,則該航空貨運單視為代托運人填開。托
運人應對航空貨運單所填各項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托運人提供
的貨物說明不真準確而給承運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所有損失,由托運人負責。
(二) 運輸條件不同或性質相互抵觸的貨物不能填開同一份航空貨運單。
(三) 一份航空貨運單只能有一個托運人和一個收貨人。
(四) 航空貨運單應由托運人填開。如承運人依據托運人提供的貨物托運
書填開航空貨航空貨運單不得轉讓,轉讓的航空貨運單無效。
第七章運價、運費和其它費用
第十五條運價
(一) 運價是指始發站機場至目的站機場之間的貨物航空運輸價格。
(二) 除另有約定外,特種貨物運價按普通貨物運價的150%計算。
第十六條運費和其它費用
(一) 運費是指依據填開航空貨運單當日承運人公布的有效運價和貨物的
計費重量計得的費用,不包括機場與市區、同一城市兩個機場之間的地面
運輸費及其它費用。
(二) 其它費用是指除運費以外,承運人依據規定收取的地面運輸費、保
管費及退運手續費等項費用。
第十七條運費和其它費用的支付
(一) 運費和其它費用以人民幣支付,結算單位為“元”,精確到“角”,“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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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以下四舍五入,由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或者由收貨人在提取貨物前付清.
發生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或目的地的與運輸有關的費用由收貨人在提取貨物
前付清。
(二) 托運人除應支付必須支付的費用外,還應保證支付因收貨人原因可
能使承運人或第三人蒙受的損失。承運人有權扣押未付清上述費用的貨物,
并可以對貨物做出拍賣處理,用部分或全部拍賣收入支付上述費用,但是,
此種拍賣不能免除付款不足的責任。
(三) 無論貨物是否損失或是否運抵運輸契約指定的目的地,托運人或收
貨人應支付承運人因承運該票貨物而產生的所有費用。
(四) 托運人或收貨人拒絕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時,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或拒絕交付貨物。
第十八條運價和其它費用的調整
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應按填開航空貨運單當日承運人公布的有效運價支
付運費。航空貨運單填開后,運價或其它費用發生調整,原運價或其它費
用不做調整。
第八章貨物運送
第十九條急件貨物和限定時間運輸的貨物
(一) 急件貨物,承運人應按與托運人約定的航班和日期運出。
(二) 限定時間運輸的貨物,承運人應在與托運人約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
抵目的站。
第二十條根據貨物性質,承運人按照下列順序發運:
(一) 搶險、救災、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運的物品;
(二) 指定航班、日期和按急件收運的貨物;
(三) 有時限、貴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四) 中轉聯程貨物;
(五) 一般貨物按照收運的先后順序發運。
第二十一條運輸路線
(一) 承運人按照合理、快捷的原則選擇貨物運輸路線,但不承擔用特定
的飛機或經過特定的一條或幾條航線進行運輸,或者用特定的航班在任何
一個地方銜接貨物續運的義務。
(二) 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預見的原因,承運人可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
取消、變更、推遲、提前或終止全部或部分貨物運輸。
(三) 為了盡早將貨物運達目的站,必要時承運人可以在不預先通知的情
況下,將貨物轉交其它承運人或采用其它運輸方式運輸全部或部分貨物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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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站。
第二十二條終止運輸
(一) 在運輸過程中,如有充足理由確認某票貨物屬國家法律、政府規定、
命令或要求禁止運輸的,承運人有權終止該票貨物的運輸,由此產生的后
果應由托運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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