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通告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編 號:AC-21-13
生效日期:2007年7月3 1日
在R SM空域實施3 0 0米(1 0 0 0英尺)
垂直間隔標準運行的
航空器適航批準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編 號:AC-21-13
下發日期:2007年7月31日
編制部門:AAD
-上
批準人:
在RVSM空域實施3 0 0米(1 0 0 0英尺)
垂直間隔標準運行的航空器適航批準
目 錄
1.目的……. …(3)
2.適用范圍……… …(3)
3.有關規章……… 一(3)
4.有關參考資料一 …(4)
5.定義……. …(4)
6.批準的過程…一 一(6)
7.RVSM性能……. --(8)
8.航空器系統…一 .(11)
-1-
9.適航批準一一 (15)
10.持續適航(維修要求) (23)
11.運行批準… (27)
附錄1 W/6的解釋…. .(28)
附錄2測高系統誤差組成. (29)
附錄3建立和監測靜壓源誤差… (39)
附錄4訓練大綱與操作措施和程序… (43)
附錄5海洋空域的特殊程序.... .(44)
附錄6對ICAO Doc*9574中高度保持參數的回顧……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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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a.中國民航咨詢通告《在RVSM空域實施300米(1000英尺)垂
直間隔標準運行的航空器適航批準(咨詢通告AC-21-13》>(以下
簡稱“咨詢通告”)是一種關于在RVSM空域實施300米(1000英
尺)垂直間隔標準運行的航空器適航批準要求。
b.本“咨詢通告”說明了RVSM運行的最低航空器系統性
能規范(MASPS),為運營人執行關于RVSM運行的要求,補充
和修改公司運行規范、運行手冊、飛行機組程序等提供指
導。
c.本“咨詢通告”為我國民航當局對實施RVSM運行的航
空器進行合格審定批準及監督檢查提供指導。
2.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籍
登記并準備在RVSM空域運行的民用航空器, 以及實施
RVSM空域運行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設立的航空運營入。
3.有關規章
與本“咨詢通告”有關的主要航空規章有: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
《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3 -
(CCAR- 121);
《民用航空器維修許可審定的規定》(CCAR-145);
以上規章均指現行有效版本。
4.有關參考資料
國際民航組織(ICAO)《在太平洋空域實施3 00米垂直間隔
標準的指導材料>
美國聯邦航空局(FAA)RVSM指導材料91 - RVSM(第2版)
歐洲聯合航空局(JAA)RVSM臨時指導材料TGL-6
5.定義
本“咨詢通告”中所使用的術語含義如下:
a.航空器組
對于有關影響高度保持能力的所有具體細節的設計和制
造在名稱上都一致的一組航空器(參見9b(2))。
b.高度測量系統誤差(ASE)
以國際標準大氣壓(ISA)標準地面氣壓設定(29.92英寸汞柱
/1013.25百帕)為基準,顯示給飛行機組的氣壓高度與自由大氣
的氣壓高度的差值。
c.與指定高度的偏差(AAD)
C模式應答機的高度和指定高度/高度層的差值。
d.自動高度控制系統
設計用來自動控制航空器使其保持在某個氣壓高度的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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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
e.電子系統誤差(AVE)
在將測量到的氣壓轉化為電子化輸出、使用靜壓源誤差
修正(SSEC)和顯示對應高度的過程中產生的誤差。
f.基本RVSM包線
在FL290到FL410(或最大可用的高度層)之間,有理由認
為航空器能經常使用的馬赫數和總重量的范圍(見9b(4)(ii))。
g.完全RVSM包線
航空器在RVSM空域中可使用的馬赫數、W/6和高度值的
整個范圍(見9b(4)(i))。
h.高度保持能力
具有正確的操作措施和維修的航空器在正常的運行環境
下可以預計的航空器高度保持性能。
1.高度保持性能
觀測到的航空器對于飛行高度層的符合性能。
j.沒有歸組的航空器
運營人申請批準是根據特定航空器的特性而非一個組別
的特性的航空器。
k.剩余的靜壓源誤差
經過SSE修正后,剩余的未經修正或修正過多的靜壓源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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