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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情況下,關于設施、服務或程序變化的資料,需要對航空公司運行手冊或由各個航空部門制作的文件和數據庫進行修訂。負責更新這些出版物的部門通常按照事先安排好的制作方案工作。如果不加區別地出版含有多個生效日期的航空情報,那就不可能使手冊和其他文件及數據庫保持最新狀態。鑒于可以對設施、服務和程序的許多變化進行預測,附件 15規定使用一個有規則的系統,稱為 AIRAC(定期制航行通告),它要求根據事先確定好的生效日期時間表使重大變化開始生效并分發情報,除非運行方面的考慮使其無法實現。
附件 15還規定通常用于國際運行的各個機場 /直升機場必須提供飛行前資料,并且對飛行前為規劃之目的提供的航空情報內容做了規定,同時對通過自動化航空情報系統提供上述情報規定了要求。此外,還要求保證將飛行機組提供的重要的飛行后資料(比如存在鳥害情況)提供給 AIS,以便酌情進行分發。
航空情報/數據的必要性、作用和重要性伴隨著通信、導航和監視 /空中交通管理( CNS/ATM)系統的發展發生了重要的變化。實施區域導航( RNAV)、所需導航性能( RNP)和機載計算機導航系統對航空情報/數據和地形數據的質量(精度、分辨率和完好性)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用戶對某些航空情報/數據質量的依賴性在附件 15當中是很明確的。附件 3.2.8 a)段在描述關鍵數據時指出:“使用損壞的關鍵數據使航空器的持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發生嚴重危險并導致災難的概率高”。
鑒于損壞或錯誤的航空情報/數據可能對空中航行安全產生的潛在影響(機載和地面系統對其直接的依賴性),因此每個國家必須保證用戶(航空界和空中交通服務等)能夠收到及時的并在其預期使用期限內質量完好的航空情報/數據。
為實現這一目標和向用戶演示情報/數據應具備的質量,附件 15規定各國應當建立一個質量系統并在航空情報/數據處理的各個階段(接收和 /或簽發、整理或匯總、編輯、編排、出版 /儲存和分發)配備質量管理程序。質量系統必須在每個職責階段有文件記錄并可以證明,保證其具備組織結構、程序、過程和資源,以便找出和改正情報 /數據在制作、更新和運行使用階段出現的任何異常現象。顯而易見,這種質量管理體系能夠從任何一點對所有情報/數據進行追查,能往回追溯到以前各次處理過程直至其起源。
國際民用航空的全部活動中,提供和維持航空情報服務或許不能排在最引人注目的地位,而且向依賴數據的機載導航系統提供 AIS情報的復雜性確實有必要對用戶具有透明度。但是如果沒有這些服務,那么駕駛員將飛入一個未知世界。
《環境保護》(第 I卷和第 II卷)
附件 16(第 I卷和第 II卷)的內容是保護環境免受航空器噪聲和航空器發動機排放的影響-這兩個問題在《芝加哥公約》簽署時幾乎未做任何考慮。
在組建國際民航組織的年代,航空器噪聲已引起人們的關注,但當時僅限于由螺旋槳引起的噪聲,因為螺旋槳的末端旋轉時其速度接近音速。隨著 20世紀 60年代初期第 1代噴氣式飛機的引入,這一關切日益嚴重,并因越來越多的噴氣航空器用于國際運行而加劇。
除與其他因素有關外,航空器噪聲隨在大氣中驅動飛機的發動機動力的變化而變化。減少動力就可以減少噪聲,但同時卻會影響噴氣航空器的安全特性。
1968年國際民航組織大會通過了一項決議,意識到機場附近噪聲問題的嚴重性,并指示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制定國際規范和相關的指導材料以控制航空器噪聲。1971年,大會通過了另一項決議,承認可能與航空器活動有關的有害環境影響。這一決議要求國際民航組織負責指導國際民用航空的發展,發展的方式應造福世界人民,并實現民用航空的安全和有序發展與人類環境質量之間最大的兼容性。
處理與航空器噪聲有關各項問題的附件 16是 1971年通過的,其基礎是 1969年關于機場附近航空器噪聲問題特別會議的建議。這些問題包括:描述和測量航空器噪聲的程序;人對航空器噪聲的忍耐程度;航空器噪聲的合格審定;制定航空器噪聲抑制程序的準則;土地使用的管制;和抑制地面試車噪聲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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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附件 1 至 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