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老弱婦幼旅客(老年人/孕婦/兒童/嬰兒)
8.4.1 老年人旅客
8.4.1.1 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8.4.1.2 分類
注:一般情況下,按照老年人服務需求,將老年人旅客分為無特殊服務需求老年人旅客、一般服務需求老年人旅客和特殊服務需求老年人旅客三種類型。
1) 無特殊服務需求老年人旅客,是指身體健康或者自認為身體健康,有自理能力,在航空旅途過程中不需要航空公司給予特別照顧的老年人旅客。此類旅客可按一般旅客進行運輸。
2) 一般服務需求老年人旅客,是指因年齡偏大,在航空旅途過程中需要航空公司提供某種或者多種服務的老年人旅客。
(1) 一般服務需求老年人旅客需求內容:因為身體年邁,短距離(一般在約200米以內)可自行行走,但長距離(約200米以上)行走體力不支,需要輪椅代步;身體殘疾或年邁,需要手杖或拐杖支撐行走;聽力或視力不好、語言或文字溝通有障礙,對乘機流程和環境不熟悉,無法順利辦理登機牌、候機、上下飛機、到達領取行李整個過程,需要安排人員給予引導;因自身身體原因,需要特殊餐食;需要特殊機上座位;其他的一般需求。
(2) 此類旅客在購買客票時,填寫適用的A類《乘機申請書》,在申請書上指明需要的特殊服務。式樣見本手冊第18章附表。
(3) 航空公司免費提供上述需求服務,具體服務內容見《地面服務手冊》下冊13.7.3“一般服務需求老年旅客售票服務”。
3) 特殊服務需求老年人旅客,是指老年人旅客旅途運輸過程中需要擔架、或者需要提供醫療氧氣、或者肢體病傷、或者懷疑在飛機上需要額外醫療服務的情況下,才能完成所需航程運輸的老年人旅客。
(1) 此類旅客服務需求涉及到旅客自身或者航空運輸安全,需要在航空直屬售票處或者指定售票處購票;
(2) 在購買客票時,填寫適用的C類《乘機申請書》,并提交適宜乘機的《醫療診斷證明書》,具體要求,參見8.4.3有關病殘旅客的規定。
8.4.1.3 一般服務需求老年人旅客售票服務
參考《地面服務手冊》下冊13.7.3。
8.4.1.4 一般服務需求老年人旅客乘機服務
1) 始發站服務
(1) 生產保障部門在接到老年人旅客一般服務需求的信息后,根據需求項目,安排服務人員引導、提供輪椅設備、協助登機、特殊餐食等服務。
(2) 對于沒有提前進行申請,而在機場臨時提出一般服務需求的老年人旅客,地面服務人員詳細了解旅客的服務需求,協助旅客填寫適用的A類《乘機申請書》,積極進行安排。
(3) 對于現場發現行走不便,或者文盲、語言理解困難等的老年人旅客時,地面服務人員應主動詢問旅客是否需要幫助,并告知可以提供的服務項目,供旅客選擇,協助填寫適用的A類《乘機申請書》。根據旅客的選擇及時進行保障。
(4) 值機單位應設立供老年人旅客等特殊旅客辦理乘機手續的專用值機柜臺。地面服務引導人員主動引導老年人旅客至專用值機柜臺,并協助老年人旅客辦理乘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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