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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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6 在有VIP、VVIP 的航班上,不得載運押送犯罪嫌疑人。
8.5.1.7 犯罪嫌疑人運輸,必須事先在或授權的售票處辦理定座和購票手續,提出申請,需經FOC 客戶服務席向上申請,報請公司01 值班領導同意后方可運輸。
8.5.1.8 押解犯罪嫌疑人運輸過程應注意保密,不得隨意向無關人員透露。
8.5.2 購票程序
參見《地面服務手冊》下冊13.2.2。
8.5.3 座位安排及信息傳遞
8.5.3.1 犯罪嫌疑人的座位安排
1) 應安排在經濟艙后面或最后一排的中間座位,不應靠窗口或過道,也不得在緊急出口處,并盡可能遠離一般旅客。
2) 犯罪嫌疑人的押解人員應安排在犯罪嫌疑人座位兩旁。
3) 犯罪嫌疑人及其押解人員應安排先于一般旅客登機。
4) 應要求押解人員在進入客艙前以及在整個飛行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要有防止自由活動的措施。
8.5.3.2 信息傳遞及注意事項
1) 航班離站前,特服部門應填寫“乘機服務單”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另兩份交給乘務長。交接時由服務人員將犯罪嫌疑人和押解人員及其座位號通知乘務長并辦理交接手續。
2) 犯罪嫌疑人過站,可根據乘務長的意見,在機上有本公司工作人員的情況下,不安排犯罪嫌疑人及其押解人員下機。
3) 犯罪嫌疑人到達,應安排犯罪嫌疑人及其押解人員最后下機。
4) 押解人員如需攜帶武器,由機場公安部門和機場安檢部門處理。
8.5.4 民航關于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機程序規定
注: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確保押解犯罪嫌疑人工作順利實施,民航局公安局2001年12月17日下發了“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機程序規定”(民航公發〔2001〕250號“民航局、公安部關于印發《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機程序規定》的通知”)。
8.5.4.1 民航局公安局(公安部第十五局)對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機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檢查和監督。
8.5.4.2 押解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有關規定,與民航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共同維護民用航空安全。
8.5.4.3 執行押解犯罪嫌疑人任務實行“誰押解、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保證萬無一失。未采取防范措施、不能確保安全的,不準乘坐民航班機。
8.5.4.4 公安機關押解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準乘坐民航班機。確實需要乘坐民航班機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必須報經押解單位所在地或押解出發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
8.5.4.5 各地公安機關執行押解任務前,必須征得航班出發地民航公安機關同意,并辦理押解手續:出具所在單位介紹信、押解人員工作證件和相關法律文書,通報有關案件和被押解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填寫相應的押解犯罪嫌疑人乘機審批表。
8.5.4.6 押解警力要三倍于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必要的械具。在押解過程中不允許犯罪嫌疑人單獨行動,防止犯罪嫌疑人失控。
8.5.4.7 機場安全檢查部門和航空公司有關部門要對押解工作積極配合。航班機組要落實機上安全措施。
8.5.4.8 押解人員乘機時不得攜帶武器。執行押解任務要內緊外松,早上機,晚下機,避免對同機旅客造成不便。
8.5.4.9 押解犯罪嫌疑人不得與要客同機。
8.5.4.10 對未按規定執行或因工作疏漏發生問題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8.6 其他特殊旅客
8.6.1 特殊餐飲旅客
8.6.1.1 定義
特殊餐飲旅客是指由于宗教等原因需提供特殊餐飲服務的旅客。
8.6.1.2 售票服務
參見《地面服務手冊》下冊13.13.1.2。
8.6.1.3 乘機服務
1) 旅客換取登機牌時,應將旅客安排在適當的位置,便于乘務員服務。
2) 服務人員根據“乘機申請書”內容填寫《乘機服務單》,上機交接并將特殊餐飲旅客的準確座位號告知乘務長。
3) 需經停站準備餐食的,地面服務部門應拍發特殊餐飲通知電報,或者通過傳真或者服務網信息體統方式進行通報。
8.6.2 醉酒旅客
8.6.2.1 定義
酒醉旅客,是指酒精、麻醉品或者毒品中毒,失去自控能力,在航空旅行中明顯會給其他旅客帶來不愉快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旅客。
8.6.2.2 處置辦法
1) 有權根據旅客的外形、言談、舉止,對旅客是否屬于醉酒狀態做出判斷,屬于醉酒旅客,本公司不接受運輸。
2) 在旅客上機地點,發現旅客處于醉態,不適合旅行或妨礙其他旅客時,本公司拒絕旅客登機。醉酒旅客被拒絕乘機后,已購客票按自愿退票的規定處理。
3) 在飛行中發現旅客酗酒、不聽勸阻或尋釁滋事,機長、航空安全員、其他機組成員以及經機長授權的旅客可以使用械具和其它方式,制止其行為或對行為人實施管束。機組應提供有關證據并立即將被管束人移交所降落的民航公安機關查處。
8.6.3 額外占座旅客
8.6.3.1 定義
額外占座旅客是指為了個人舒適和放置自理行李而要求占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座位的旅客。
8.6.3.2 定座與購票
參見《地面服務手冊》下冊13.13.4.2。
8.6.3.3 乘機服務
1) 辦理乘機手續時,為旅客發放一個登機牌,在登機牌上注明旅客占用的全部座位的號碼。
2) 旅客的座位應根據旅客本人的情況安排。如屬特殊旅客,應遵守有關特殊旅客座位安排的規定。
3) 為了保證飛行安全,旅客及其行李所占用的座位要由指定,在整個旅途中行李用安全帶加以固定,必要時須用緊固物系扎牢固。
4) 旅客帶入客艙的占座行李由其自行照管。每一座位放置的行李物品,總重量國內航班不得超過72 千克,國際航班或者國際航班國內段75 千克,總體積不得超過40 厘米×60 厘米×100 厘米,其包裝要適當。
5) 額外占座旅客的免費行李額,按其所購客票票價等級和所占座位數確定。自理行李占座客票沒有免費行李額。
6) 為額外占座旅客提供必要的搬運和放置占座行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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