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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乘機條件
(1) 無人陪伴兒童只能在訂座情況下被允許乘坐航班。OPEN 狀態下不允許乘坐。由無人陪伴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負責辦理完乘機手續前,抵達到達站出口后的接送和照料;
(2) 無人陪伴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負責向承運人提供目的站的接送人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
(3) 需要承運人或者由當地雇傭服務人員照料兒童時,應預先提出并經承運人同意后,方可接受運輸;
(4) 本公司有權根據《乘機申請書》中的內容,核實無人陪伴兒童在航班始發站和目的站接送人的身份證件;
(5) 本公司的直達航班可接受5 至11 歲無成人陪伴兒童運輸。中轉或聯程航班不接受無成人陪伴兒童運輸。
8.4.3.3 售票服務
參見《地面服務手冊》下冊13.3.3。
8.4.3.4 乘機服務
1) 始發服務
(1) 值機服務
A. 地面特殊旅客服務人員應查看旅客乘機申請書,必要時核實航班目的站的指定接送人情況,無誤后發給無成人陪伴兒童標志牌和文件袋,并引導無成人陪伴兒童前往值機柜臺辦理乘機手續。在兒童乘機過程中,標志牌應別在兒童的胸前,存放客票、無成人陪伴兒童乘機申請書以及旅行證件等各種運輸憑證的文件袋掛在兒童胸前。
B. 在辦理值機手續時,值機部門人員核對“乘機申請書”及旅客身份證件的有效性,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乘機手續。
C. 單個無人陪伴兒童應盡可能安排在前排過道座位,多名無人陪伴兒童應集中安排在便于客艙乘務員照料的適當的前排座位。但不得安排在飛機的緊急出口。
D. 特殊旅客服務人員協助辦理各項乘機手續,并根據《乘機申請書》填寫《乘機服務單》。
E. 對于事先未提出服務要求,到達機場后,在航班離站時間60 分鐘以前在服務臺或值機柜臺提出無人陪伴申請,服務人員可根據定座系統或離港系統中W艙的可利用情況,為旅客辦理無人陪伴兒童的承運手續。如在航班離站時間60 分鐘以內提出申請,訂座系統中W艙的仍有座位可利用,地面服務人員應積極協助
辦理,但以不延誤航班為前提;如在航班離站時間60 分鐘以內提出申請,該航班無人陪伴兒童人數已達限制數量,服務人員與其監護人協商,為其免費改簽至下一W艙有可利用座位的航班;如需要退票,則按自愿退票處理。
(2) 候機及登機服務
A. 從無人陪伴兒童辦理乘機手續至登機完成后的整個候機期間,特殊旅客服務人員應全程陪伴無人陪伴兒童。
B. 無成人陪伴兒童可安排先于其他旅客登機。
C. 在無成人陪伴兒童登機時,由特殊旅客服務人員將兒童及《乘機服務單》一并交給客艙乘務長,辦妥交接手續后,其中一份《乘機服務單》由服務部門存檔備查。
D. 客艙乘務長須檢查無人陪伴兒童的乘機證件和機票,并查看兒童的胸前是否別有無成人陪伴兒童標志牌和文件袋。
E. 航班離站后,特殊旅客地面服務單位應在航班離站后10 分鐘內通過拍發特殊旅客服務報(PSM/UM),也可采用傳真、服務網信息系統方式將無伴兒童乘機信息通知目的站,并告知始發站無人陪伴兒童的送機人員和目的站無人陪伴兒童的接機人員。
2) 過站服務
(1) 無人陪伴兒童乘坐的航班是在中途作短暫停留的經停航班,無人陪伴兒童可安排在飛機上,由當班乘務在飛機上照料,不下飛機。
(2) 如果上述情況被禁止或停留時間很長,乘務長與經停站特殊旅客服務人員交接,經停期間由特殊旅客服務人員照看。在航班離站關艙前,由特殊旅客服務人員將兒童與乘務長進行交接。
(3) 遵從旅客意愿,如在過站期間,需要由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安排在該地點的指定的接送人進行照看,經停站的特殊旅客服務單位在收到上一航站的無伴兒童乘機信息后,應及時聯系接送人。特殊旅客服務人員在飛機到達10 分鐘前到停機位(遠機位)或廊橋口(飛機靠廊橋)迎接,隨后將無人陪伴兒童與指定的接
送人交接。在航班離站關艙前,由特殊旅客服務人員將兒童與乘務長進行交接。此過程均需要簽字確認。
(4) 當兒童在等候續程航班期間交由經停站當地雇傭的服務人員照料時,航班經停站應與該服務人員保持密切的聯系和合作。
(5) 如班機發生備降或在航班中途站更換乘務組,上一班的乘務組應保證兒童和文件袋轉交給下一班乘務組。
3) 到達服務
(1) 目的站特殊旅客服務單位在收到上一航站的無伴兒童乘機信息后,安排特殊旅客服務人員在飛機到達10 分鐘前到停機位(遠機位)或廊橋口(飛機靠廊橋)迎接無人陪伴兒童。
(2) 在兒童到達前,目的站特殊旅客服務單位與兒童乘機信息中指定的迎接人聯系,應將預計到達時間隨時通知迎接兒童的兒童父母或監護人。飛機到達后,乘務長應將兒童和文件袋交給目的站的地面服務人員,并《乘機服務單》辦理交接手續,由服務人員帶領兒童辦理各項到達手續。
(3) 地面服務人員將兒童和文件袋交給迎接兒童的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在交接時須查驗迎接兒童的兒童父母或監護人的證件,確認無誤后方可交接,同時請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在《無成人陪伴兒童乘機申請書》上簽字。
(4) 如果沒有人來接無人陪伴兒童,特殊旅客服務人員進行廣播;如果廣播沒有效果,目的站特殊旅客服務人員通知無人陪伴兒童的父母或其監護人,并照顧無人陪伴兒童直到指定人到達。
(5) 將兒童交給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后,目的站應將無成人陪伴兒童運輸完成情況通知經辦的售票處,同時將無成人陪伴兒童的資料及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簽字的無成人陪伴申請書等資料存檔備查。
8.4.4 嬰兒旅客
8.4.4.1 運輸條件
1) 出生不足14天的嬰兒和懷孕不足90天的早產嬰兒,本公司不予承運。
注:由于新生兒的抵抗力差,呼吸功能不完善,咽鼓管又較短,鼻咽部常有粘液阻塞,飛機升降時氣壓變化大,對身體刺激大,新生兒又不會做吞咽動作,難以保持鼓膜內外壓力平衡,因此,對嬰兒乘坐飛機要有一定的限制條件,航空公司規定上述嬰兒不能乘機。
2) 不滿兩歲的嬰兒按正常票價的10%購票,不占座位。
3) 嬰兒應由年滿十八周歲以上成人攜帶方可。每一成人只能攜帶一個按正常票價的10%購票的嬰兒,超過數量的嬰兒應按正常票價的50%購票,并單獨占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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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旅客服務(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