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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 資格
A. 在飛行訓練或者地面訓練課程中實施檢查和考試的檢查教員,應當通過主任教員對其按照CCAR141部第141.49條要求進行的考試;
B. 飛行訓練課程中實施檢查和考試的檢查教員應當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和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執照。執照中包括與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機型相對應的類別、級別等級和適用的型別等級,如果實施訓練課程需要儀表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相應的儀表等級;
C. 符合CCAR61部第61.61條機長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D. 針對適用于相應課程的飛行程序和動作,通過了由主任教員或者助理主任教員實施的熟練考試;
E. 在地面訓練課程中實施檢查和考試的檢查教員,應當持有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執照或者地面教員執照,執照中包括與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的類別和級別相對應的類別和級別等級。
5.1.3.2 任命
檢查教員應當由主任教員向學院推薦,并以書面形式報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分院任命。
5.1.3.3 限制
A. 檢查教員對學員進行的階段檢查、課程結束考試和教員熟練檢查必須由主任教員以書面形式指定;
B. 檢查教員與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對該學員實施階段檢查和課程結束考試:
a) 檢查教員是該學員的主要教員;
b) 該學員是檢查教員推薦參加階段檢查或課程結束考試的。
5.1.4 飛行教員的資格和要求
A. 飛行訓練課程中實施教學的飛行教員應當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和現行有效的飛行教員執照。其駕駛員執照和飛行教員執照應包括與課程中所用航空器的類別、級別和機型相對應的類別、級別等級和適用的型別等級,如果實施訓練課程需要儀表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相應的儀表等級;
B. 符合CCAR61部第61.61條機長近期飛行經歷要求;
C. 針對相應課程的飛行程序和動作,通過了由主任教員或助理主任教員實施的熟練考試。
5.1.5 地面教員的資格和要求
A. 執照和等級訓練課程中實施地面課教學的地面教員應當持有飛行教員執照或地面教員執照,如果實施訓練課程需要儀表等級,則其執照中還應當帶有相應的儀表等級;
B. 如果執照和等級訓練課程中實施地面課教學的地面教員未持有飛行教員執照或地面教員執照,其履行地面訓練職責必須在負責該地面訓練課程的主任教員認為其能夠勝任該項教學,并且該教員所進行的教學在主任教員或助理主任教員現場監督下進行。
5.1.6 飛行學員的資格
A. 飛行訓練課程中接受訓練的飛行學員應當持有相應的駕駛員執照,滿足學院各訓練課程入口條件的要求;
B. 在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以外的訓練課程中,飛行學員應當至少持有私人駕駛員執照;
C. 學生駕駛員在被批準實施單飛前,必須接受并記錄了單飛所用航空器的適用動作與程序的飛行訓練,經授權教員在該型號航空器上檢查確認已熟練掌握,能夠安全實施單飛。在某一機場首次單飛前,應當得到在場飛行教員的批準;
D. 學生駕駛員在操作航空器單飛之前,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a) 在學生駕駛員執照上,有授權教員針對其所飛型號航空器的簽字,批準;
b) 在飛行經歷記錄本上,有授權教員的簽字,證明其在單飛日期之前90天內接受了所飛型號航空器的訓練;
c) 在某一機場首次單飛前,應當得到在場飛行教員的批準;
d) 學生駕駛員在實施轉場單飛與距起飛機場超過50公里的單飛前必須遵守轉場單飛的規定;
5.1.7 維修管理人員的資格
航空器維修人員采用統一的資格體系進行管理,分為維修管理人員、上崗資格維修人員、維修人員(I級、II級)、部件修理人員、檢驗人員、特殊工種人員和放行人員,并應取得CCAR66部《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中規定的相應執照、合格證書或者民航總局認可的其它合格證件,根據單位授權,才能從事相應維修活動。
5.1.7.1 維修管理人員
A. 熟悉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法規;
B. 具有航空技術相關專業大專(含)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學歷,身體健康;
C. 從事學院航空器或者學院航空器部件維修相關工作不少于5年,其中包括不少于2年的維修管理工作;
D. 具有聽、說、讀、寫并正確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備翻譯可視為滿足本項要求的一種方式。
5.1.7.2 維修人員上崗資格
A. 無本專業、本修理項目維修史的新上崗人員;有本專業、本修理項目維修史,但超過適航法規規定的不在崗維修時間的再上崗人員;或者營運人認為有必要經過上崗培訓的其他人員,都視為上崗資格維修人員;
B. 最小年齡18 歲,身體健康;
C. 通過營運人單位培訓機構組織的上崗培訓、考試并取得上崗證;
D. 在維修人員(I級、II級)指導下工作,經所在維修單位批準有權在相應的技術文件上簽字,但不具有簽字放行資格。
5.1.7.3 I級、II級維修人員
A. 年滿21周歲,身體健康;具有中專(含)以上航空技術相關專業學歷;
B. 取得航空機械專業或航空電子專業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C. 通過培訓大綱(I類、II類)所要求的培訓內容、考試,并取得相應機型部分的執照簽署;
D. 能夠正確讀、寫本專業相關技術文件和管理程序;
E. 可獨立從事維修工作,根據單位授權:I級維修人員可以放行按照工作單完成航線檢查工作的學院航空器;II級維修人員可以放行完成定期檢修工作的學院航空器;
F. II級維修人員應具有2年作為I級維修人員的飛機維修經驗;
G. II級維修人員可以指導I級維修人員的工作。
5.1.7.4 部件修理人員
A. 年滿21周歲,身體健康;
B. 取得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C. 經過相關修理項目的知識培訓、考試合格,以及在最近2年內至少累計有1年從事本項目的修理工作,取得執照項目部分簽署;
D. 根據單位授權,可對執照簽署項目類別范圍內的修理項目具有簽字放行權,但不得跨項目放行。
5.1.7.5 檢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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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規則上(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