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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時,在距預定航路中心、航線兩側各25公里水平距離范圍內,在平原地區不得在距最高障礙物400米的高度以下,在高原和山區不得在距最高障礙物600米的高度以下飛行。
C. 高度表撥正程序
a) 規定過渡高度和過渡高度層的機場。學院航空器起飛前,應當將機場修正海平面氣壓(QNH)的數值對正飛機上氣壓高度表的固定指標;起飛后,上升到過渡高度時,應當將氣壓高度表的氣壓刻度1013.2百帕對正固定指標。著陸前,下降到過渡高度層時,應當將機場修正海平面氣壓(QNH)的數值對正氣壓高度表的固定指標;
b) 規定過渡高和過渡高度層的機場。航空器起飛前,應當將機場場面氣壓的數值對正氣壓高度表的固定指標;起飛后,上升到過渡高時,應當將氣壓高度表的氣壓刻度1013.2百帕對正固定指標。降落前,下降到過渡高度層時,應當將機場場面氣壓的數值對正氣壓高度表的固定指標;
c) 在沒有規定過渡高度或過渡高和過渡高度層的機場。航空器起飛前,應當將機場場面氣壓的數值對正氣壓高度表的固定指標;起飛后,上升到600米高時,應當將氣壓高度表的氣壓刻度1013.2百帕對正固定指標。降落前,進入機場區域邊界或者根據機場空中交通管制員的指示,將機場場面氣壓的數值對正氣壓高度表的固定指標;
d) 高原機場。航空器起飛前,當氣壓高度表的氣壓刻度不能調整到機場場面氣壓的數值時,應當將氣壓高度表的氣壓刻度1013.2百帕對正固定指標(此時高度表所指的高度為假定零點高度);降落前,如果氣壓高度表的氣壓刻度不能調整到機場場面氣壓的數值時,應當按照著陸機場空中交通管制通知的假定零點高度(飛機接地時高度表所指示的高度)進行著陸。
D. 巡航高度和飛行高度層
a) 學院航空器駕駛員在按儀表飛行規則巡航平飛或按目視飛行規則在離地900米以上做水平巡航時,必須保持空中交通管制指定的按以下b)款標準劃分的高度或飛行高度層;
b) 儀表飛行規則的巡航高度和飛行高度層按以下標準劃分:
1) 真航線角在0°至179°范圍內,飛行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高度9公里以上每隔1200米為一個高度層;
2) 真航線角在180°至359°范圍內,飛行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為一個高度層;
3) 飛行高度層根據標準大氣壓條件下假定海平面計算。真航線角從航線起點和轉彎點量取。
6.3.7 機場空域內的運行
6.3.7.1 通用航空機場
A. 除非機場另有規定或指令,學院航空器駕駛員應當采取左轉彎加入機場起落航線,并避開前方飛機的尾流;
B. 除經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外,學院航空器在設有管制塔臺的機場起飛、著陸或飛越時,應當與機場管制塔臺建立雙向無線電通信聯系。在通信失效的情況下,只要氣象條件符合基本目視飛行規則的最低天氣標準,機長應當駕駛航空器盡快著陸。在儀表飛行規則條件下運行時,航空器必須遵守6.3.12 D條 b)款的規定。
6.3.7.2 一般國內運輸機場和特別繁忙運輸機場
A. 除經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外,駕駛員必須遵守本條和6.3.7.1條的規定;
B. 學院航空器在進入機場空域前、空域中和離場過程中、必須與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空中交通管制建立雙向無線電通信,并在該機場空域飛行過程中一直保持不間斷的雙向無線電通信聯系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的指令在該機場空域內運行;
C. 在無線電失效的情況下,按6.3.12《無線電通信》一節的有關規定執行;
D. 除離云距離限制并經塔臺同意外,PA42、Y7/100和CE525飛機在進入機場起落航線時,不得低于機場標高以上450米(1500英尺),直至為安全著陸需要下降到更低高度;
E. 使用儀表著陸系統進近著陸的PA42、Y7/100和CE525飛機在外指點標(或飛行程序中規定的下滑道截獲點)和中指點標之間,不得低于下滑道飛行。
F. 使用目視進近坡度指示儀進近著陸的航空器,應當保持在下滑道或以上的高度,直至為安全著陸需要下降到更低高度;
G. 學院航空器在離場時應當遵守局方批準的離場程序飛行。PA42、Y7/100和CE525飛機起飛后應當盡快爬升到離地450米(1500英尺)高度以上;
H. 學院航空器必須安裝空中交通管制應答機和高度報告設備,且工作正常。駕駛員能正確使用該設備;
I. PA42、Y7/100和CE525飛機駕駛員必須遵守局方批準的機場跑道噪音限制程序,使用空中交通管制指定噪音限制跑道。但是,根據機長在安全運行上具有最終決定權的規定,為保證飛機安全運行,空中交通管制可以根據機長的申請同意其使用其他跑道;
J. 學院航空器駕駛員在開始滑行、進入滑行道和跑道、穿越滑行道和跑道以及起飛和著陸都必須得到空中交通管制相應的許可;
K. 在特別繁忙運輸機場空域進行訓練飛行的學院航空器,必須遵守空中交通管制規定的方法和程序。按儀表飛行規則運行時,必須具有正常工作的VOR(甚高頻全向信標)接收機。
6.3.7.3 在一般國際運輸機場空域內的運行
A. 除經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外,在一般國際運輸機場空域內運行的學院航空器,必須遵守本條和6.3.7.2及6.3.8.2條的規定;
B. 學院航空器在一般國際運輸機場空域內起飛后爬升或著陸前下降時,必須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的指令進行。學院航空器離場加入航路、航線和脫離航路、航線飛向機場,應當按照該機場使用細則或者進離場飛行程序規定的航線和高度上升或者下降;
C. 相鄰機場的穿云上升航線或下降航線互有交叉,飛行發生沖突時,學院航空器駕駛員應當遵照空中交通管制指令飛行;
D. 學院航空器在此類機場空域飛行時,應當按照規定的航線(航向)、高度、次序進入或脫離空域,并且保持在規定的空域和高度范圍內飛行。
6.3.8 空域飛行
6.3.8.1 空中危險區、限制區和禁區
A. 空中危險區、限制區和禁區是指根據需要,經批準劃設的空域。飛行中學院航空器駕駛員應當使用機載設備和地面導航設備,準確掌握學院航空器的位置,防止誤入危險區、限制區和禁區;
B. 經特別批準在限制區域內飛行或穿越該區域的學院航空器,必須遵守限制區內的飛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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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規則上(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