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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4 外站放行規定
A. 外站放行
a) 學院以外機場由機場所在報告室管制員代理完成航空器放行工作;
b) 具備AFTN格式電報或傳真條件的機場也可由航空器所屬單位管制室管制員與機長通過電報、傳真簽字完成航空器放行;
B. 學院未規定最低運行標準機場的放行
a) 機場及相關設施適合該航空器運行;
b) 遵守航空器《飛行手冊》及經批準的學院運行限制;
c) 根據適用于在經批準機場實施運行的簽派規則放行;
d) 該機場天氣條件等于或高于該機場局方批準的或規定的最低天氣標準。
C. 飛至臨時使用機場
學院航空器飛至臨時使用機場時,所屬地管制員或機長必須確認運行條件符合學院運行對該機場的要求;
D. 在基地以外的機場著陸后,航空器發生故障或發生不正常情況需要維修時,若與該單位簽有維修協議,機長應通知維修單位進行維修。若未簽維修協議,機長應通知基地派人進行維修。若儀表或設備發生故障/失效,由機長和維修人員按機型《最低放行清單》共同決定是否放行。
6.3 飛行運行一般規則
6.3.1 運行禁止載運的物品
學院航空器禁止載運法規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載運的麻醉藥品、大麻、抑制或興奮藥劑或物資,除非得到法律或政府機構批準而載運。
6.3.2 飛行運行人員配備要求
學院飛行教學必須配備充足的飛行和地面理論教員,以及法規要求和保證飛行安全必須的航空器維護、空中管制、訓練保障的人員。
A. 各分院飛行教員與飛行學生一般按照不超過1:5的的比例配備;
B. 每個經批準的課程必須配備一名主任教員和一名以上助理主任教員,主任教員和助理主任教員可以負責多門訓練課程,但必須符合各課程對其資格的要求;
C. 檢查教員按照每50名學生配備一名;
D. 飛行運行中擔任航空器維護、空中管制、訓練保障的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工作程序和崗位職責的培訓,具體的培訓目的和要求見本手冊相關章節和各運行管理分冊。
6.3.3 飛行教學和飛行考試要求
A. 在飛行教學和飛行考試中,但任教員和考試員的人員必須完全合格于在該航空器上擔任機長;
B. 在飛行教學和飛行考試中使用的航空器必須為取得標準適航證、具有中國國籍和功能齊全的雙套操作裝置。
C. 航空器在用于下列飛行考試時,除接受考試的駕駛員外,在另一駕駛員座位上的駕駛員應當具備勝任機長的能力:
a)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飛行考試;
b) 在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增加級別或型別等級的飛行考試。
6.3.4 模擬儀表飛行要求
在學院航空器進行模擬儀表飛行時,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 接受模擬儀表飛行訓練的人員必須有遮擋裝置對外界進行遮擋;
B. 另一座位上駕駛員必須至少持有私用駕駛員執照,并帶有適合于該學航空器的類別和級別等級;該座位上駕駛員必須具有足夠的前方和兩側的視野對外界進行觀察。
6.3.5 航行優先權規則
A. 飛行中航空器駕駛員必須注意觀察,以便發現并避開其他航空器。駕駛員必須為具有航行優先權的航空器讓出航路,并不得以危及安全的間隔在其上方、下方或前方通過;
B. 遇險的航空器享有優先于所有其他航空器的航行優先權;
C. 在同一高度上對頭相遇,應當各自向右避讓,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間隔;
D. 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駕駛員從座艙左側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時,應當下降高度;從座艙右側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時,應當上升高度;
E. 學院航空器應當給無動力航空器和拖曳其他航空器或物件的航空器讓出航路;
F. 從一架航空器的后方,在與該航空器對稱面小于70°夾角的航線上向其接近或超越該航空器時,被超越的航空器具有航行優先權。而超越航空器不論是在上升、下降或平飛均應當向右改變航向給對方讓出航路。此后二者相對位置的改變并不解除超越者的責任,直至完全飛越對方并有足夠間隔時為止;
G. 當兩架或兩架以上學院航空器為著陸向同一機場進近,高度較高的航空器應當給高度較低的航空器讓路,但后者不能利用本規則切入另一正在進入著陸最后階段的航空器的前方或超越該飛機。已經進入最后進近或正在著陸的航空器優先于飛行中或在地面運行的其他航空器,但是,不得利用本規定強制另一架已經著陸并將脫離跑道的航空器為其讓路;
H. 一架學院航空器得知另一架航空器緊急著陸時,應當為其讓出航路;
I. 在機場機動區滑行的航空器應當給正在起飛或即將起飛的航空器讓路。
6.3.6 高度規則
A. 最低安全高度
學院航空器運行時,必須保持一個當動力裝置失效緊急著陸時,不會對地面人員或財產造成危害的高度;除起飛或著陸需要以外,不得低于以下高度運行:
a) 在人口稠密區、集鎮或居住區的上空或者任何露天公眾集會上空,航空器的高度不得低于在其600米(2000英尺)水平半徑范圍內的最高障礙物以上300米(1000英尺);
b) 在人口稠密區以外地區的上空,航空器不得低于離地高度150米(500英尺)。但是,在開闊水面或人口稀少區的上空不受上述限制,在這些情況下,航空器不得接近任何人員、船舶、車輛或建筑物至150米(500英尺)以內;
c) 在對地面人員或財產不造成危險的情況下,直升機可在低于本條(2)或(3)款規定的高度上運行。此外,直升機還應當遵守局方為直升機專門規定的航線或高度;
d) PA42、Y7/100和CE525飛機晝間目視飛行時,不得低于離地面或最高障礙物以上300米(1000英尺);夜間飛行時,按照本節B款執行。
B. 按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最低高度
學院航空器按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時,除起飛和著陸需要外,必須遵守下列最低飛行高度的規定:
a) 在進入機場區域內飛行時,不得低于儀表進近圖中規定的最低扇區高度,在按照進離場程序飛行時,不得低于儀表進離場程序中規定的高度。在沒有公布儀表進離程序或最低扇區高度的機場,在機場區域范圍內,航空器距離障礙物的最高點的高度,平原地區不得小于300米,高原、山區不得小于6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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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規則上(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