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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2 在高空空域內的運行
A. 高空空域是指標準海平面氣壓6000米(含)以上的空域;
B. 駕駛員在該空域內按儀表飛行規則運行學院PA42、Y7/100和CE525飛機時,只有預先得到空中交通管制的許可,方可進入該空域;
C. 除經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外,進入高空空域內運行的學院航空器必須安裝必要的通信設備,該設備能在空中交通管制指定的頻率上與空中交通管制建立雙向無線電通信聯系。學院航空器駕駛員在該空域中必須與空中交通管制保持雙向無線電通信聯系;
D. 除經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外,進入高空空域運行航空器必須安裝應答機。學院航空器在飛行中如果應答機不工作,經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可以在高空空域內繼續飛行至目的地的機場或可以進行維修的機場。
6.3.8.3 在其他航空器附近的運行
A. 在其他航空器附近運行時應當保持規定的間隔,任何人不得駕駛學院航空器靠近另一架航空器達到產生碰撞危險的程度;
B. 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駕駛學院航空器進行編隊飛行;
C. 任何人不得駕駛載客的學院航空器進行編隊飛行。
6.3.8.4 飛行航道
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學院航空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在公布的航路上,沿該航路的中心線飛行;
B. 在任何其他航線上,沿確定該航線的導航設施或定位點之間的連線飛行。但是,本條并不禁止為避開航空器或為改變飛行高度需要偏離航線的機動飛行。
6.3.8.5 臨時飛行的限制
A. 機組要認真遵守航行通告(NOTAM)中臨時飛行限制區不得擅自飛入的規定。
B. 特殊情況下,需要進入公布的臨時限制區域的航空器,必須經空中交通管制批準并按空中交通管制的指令飛行。
6.3.9 最低天氣標準
6.3.9.1 目視飛行規則最低天氣標準
目視飛行規則飛行除經空中交通管制批準在高空空域實施外,只允許在中低空空域內實施。并且氣象條件不低于下列標準:
A. 在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3公里(含)以上,能見度不小于8公里;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3公里以下,能見度不小于5公里;距云的水平距離不小于1500米,垂直距離不小于300米;
B. 除運輸機場空域外,在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900米(含)以下或離地高度300米(含)以下(以高者為準),如果在云體之外,能目視地面,允許學院(CE505、Y7、PA42機型除外)的訓練飛機在在空中活動稀少區域,在飛行能見度不小于1600米的條件下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但允許直升機在飛行能見度小于1600米的條件下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此外,在本條規定的特殊目視天氣標準條件下運行時,駕駛員必須持有儀表等級,航空器必須安裝有VOR和DME設備,否則只能在晝間運行;
C. 在運輸機場空域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3公里以下,云下能見、并得到空中交通管制的許可,允許航空器駕駛員晝間在飛行能見度不小于1600米的條件下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但允許直升機在飛行能見度小于1600米的條件下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
D. 起飛或著陸時,地面能見度(如無地面能見度報告,可使用飛行能見度)至少為1600米。但允許直升機在小于1600米的能見度條件下起飛或著陸。
6.3.9.2 儀表飛行規則起飛或著陸的最低天氣標準
A. 必須等于或高于公布的該機場儀表飛行規則的最低天氣標準;
B. 如果該機場被選作備降機場,天氣標準應當提高:
a) 對于直升機以外的學院航空器,在有一套進近設施與程序的機場,云高在最低下降高/度(MDH/MDA)或決斷高/度(DH/DA)上增加120米,能見度增加1600米; 在有兩套(含)以上精密或非精密進近設施與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進近的機場,云高在最低下降高或決斷高上增加60米,能見度增加800米,在兩條較低標準的跑道中取較高值;
b) 對于直升機,云高在所用機場進近程序最低下降高或決斷高上增加60米,能見度至少1600米,但不小于所用進近程序最低能見度標準。
C. 在未公布最低天氣標準的機場,起飛時應當使用的最低天氣標準:
a) 除經局方批準外,對于單臺或兩臺發動機的學院訓練飛機(直升機除外),機場跑道能見度至少1600米;
b) 對于直升機,機場跑道能見度為800米;
c) 當被選作備降場時云高和能見度應當保證學院訓練飛機可按照基本目視飛行規則完成從最低航路高度(MEA)開始下降、進近和著陸;
d) 除經局方批準外,駕駛員在按儀表飛行規則駕駛學院訓練飛機進入或離開軍用機場時,必須遵守該機場有管轄權的軍事當局規定的起飛、著陸最低天氣標準,但該標準不得低于本手冊規定的最低標準。
6.3.9.3 按儀表飛行規則的起飛和著陸
A. 除經局方批準外,在需要儀表進近著陸時,航空器駕駛員必須使用為該機場制定的標準儀表離場和進近程序;
B. 對于本條,在所用進近程序中規定了決斷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時,經批準的決斷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是指下列各項中的最高值:
a) 進近程序中規定的決斷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
b) 為機長規定的決斷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
c) 根據該航空器的設備,為其規定的決斷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
C. 只有符合下列條件,航空器駕駛員方可駕駛航空器繼續進近到低于決斷高度/高(DA/DH)或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
a) 學院航空器持續處在正常位置,從該位置能使用正常機動動作以正常下降率下降到計劃著陸的跑道上,在預定著陸的跑道接地區接地;
b) 飛行能見度不低于所使用的標準儀表進近程序規定的能見度;
c) 學院航空器駕駛員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認計劃著陸的跑道的下列目視參考之一:
1) 如果駕駛員使用進近燈光系統作為參照,必須能同時清楚地看到紅色終端橫排燈或紅色側排燈,否則不得下降到接地區標高之上 30米(100英尺)以下;
2) 跑道入口;
3) 跑道入口標志;
4) 跑道入口燈;
5) 跑道端識別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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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規則上(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