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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許可界限不是起始進近定位點的情況下,學院航空器駕駛員如果已收到過空中交通管制給出的預計發布下一許可的時刻,應當在此時刻離開許可界限;如果未曾收到過發布下一許可的時刻,應當在到達該許可界限上空時繼續飛向起始進近定位點,并盡可能按照提交的飛行計劃所計算出的預計達到時刻或(與空中交通管制一起)修正的航路預計到達時刻開始下降或下降和進近。
E. 按儀表飛行規則運行時的故障報告
運行的學院航空器發生導航、進近或通信設備故障時,機長應當盡快向空中交通管制報告,報告中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 學院航空器識別標志;
b) 故障的設備;
c) 駕駛員按儀表飛行規則駕駛航空器能力受到削弱的程度;
d) 需要得到空中交通管制幫助的內容和范圍。
6.3.13 重量與平衡
A. 學院航空器飛行機組在飛行前要嚴格核實飛機的重量符合各機型手冊的規定,嚴禁超載;裝載重心要在各機型規定的包線(平均空氣動力弦)范圍之內,便于操縱。(詳見學院各機型手冊《限制》和《重量與平衡》章節);
B. 飛行人員接受學院航空器時,應遵守重量和平衡的程序,檢查燃油加注量和業載量(乘員人數),通過計算確認是否符合機型滑行重量/起飛重量的要求,若不符合,應放掉多余的燃油或卸載,使航空器的重量保持在規定的范圍內;檢查人員乘坐的位置、物品裝載的位置是否在機型規定的重心范圍內,若不在規定范圍應進行調整。
C. 學院CE505、Y7和PA42飛機對手提行禮和貨物裝載要求
a) 裝載在飛機內經批準的貨架、貨箱或貨艙內;
b) 以局方批準的方式固定在飛機內或乘客的座椅下方,但應當保證飛機受到碰撞時,在CCAR-25部25.561(b)(3)款規定的極限慣性力或側向力作用下,所放行李不會向前滑動或橫向移動。
c) 以滿足下列全部要求的方式裝載在客艙內:
1) 用安全帶或其他有足夠強度的系留裝置予以固定,在正常可預見的飛行與地面條件下不會產生移動;
2) 對貨物進行包裝或遮蓋,以避免傷害乘客;
3) 貨物重量不超過座椅或地板結構的載荷限制;
4) 貨物不能放在妨礙通達或使用應急出口和正常出口的位置,或者妨礙使用駕駛艙和客艙之間過道的位置;
5) 貨物不能放置在就座乘客的正上方。
d) 如果裝載貨物的貨艙在設計上要求飛行機組成員在飛行中發生火災時進入貨艙滅火,則貨物的 裝載應當保證機組成員能夠使用手提式滅火器將滅火劑噴射到貨艙所有部位。
6.3.14 最低設備清單MEL
在設備項目失效時,學院航空器飛行機組未確認符合該機型最低設備清單時不得起飛。(具體的MEL和使用方法見學院各機型最低設備清單)
6.3.15 嚴禁使用電子設備的規定及處理
A. 電子設備使用規定
a) 學院航空器在飛行期間,不得使用和開啟便攜式電子設備;
1) 移動電話;
2) 發射機(業余臺、城市波段、傳真機、電話機);
3) 電腦打印機;
4) 電視機;
5) 調幅、調頻無線電收音機;
6) 遙控玩具;
7) 雙向BP機;
8) 其他由局方指定的無線電發射裝置。
b) 當學院航空器在停機位、滑行、起飛、爬高、進近、著陸等飛行關鍵階段,禁止使用以下便攜式電子設備:
1) 便攜式計算機包括鼠標系統;
2) 數字式、盒式錄音機;
3) 錄像機、播放系統;
4) 計算機;
5) 游戲機;
6) VHF掃描接收機;
7) CD播放機。
B. 對違反規定使用便攜式電子設備人員的處置
a) 學院航空器起飛前應向機艙內人員說明嚴禁使用便攜式電子設備,確保便攜式電子設備處于關機狀態;
b) 若飛行中發現航空器內有電子設備遇到干擾時,機長有理由懷疑航空器內有便攜式電子設備處在開啟狀態,應通知相關機組成員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干擾源,并要求關閉其便攜式電子設備;
c) 機長應指定一名機組成員監督檢查便攜式電子設備的禁用和限制的執行情況,遇有不聽勸告,干擾機組通訊,造成一定后果的,待航空器落地后交地面民航公安機關處理。
6.3.16 非法干擾行為應對措施
A. 在飛行訓練實施階段,禁止任何人員對正在執行任務的飛行機組人員和指揮員進行毆打、威脅、恐嚇;
B. 應對非法干擾活動及行為做出準確評估確定其性質和可能發展的方向。 根據非法干擾活動及行為的嚴重性,依據有關法規及時采取制止、說服、警告、強制約束以及其它法律措施,保證飛行訓練安全實施;
C. 對于一時無法控制的非法干擾活動及行為,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情況,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對非法干擾的指示和要求。在非法干擾活動及行為發生時,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以備必要時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D. 學院《航空安全保衛手冊》第五章第一節,對非法干擾行為應對措施的管理進行了詳細說明。
6.4 飛行四個階段的工作
6.4.1 飛行預先準備階段
A. 飛行預先準備是組織飛行的重要階段。飛行預先準備包括:
在一個飛行階段的飛行預先準備會議和每日飛行前進行的預先準備;
a) 階段飛行預先準備會議由分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召開時機。會議通常由分院院長或分管訓練工作的副院長主持,分院有關機關、飛行大隊、機務工程部、教學保障部(航務部)、總務部等領導和課程主任教員或助理主任教員等有關人員參加。主要進行階段飛行情況總結講評,研究和確定下階段飛行計劃、工作計劃和完成任務、保證安全的措施,并對各部門提出要求;
b) 飛行大隊領導、課程主任教員或助理主任教員認為必要時,應在每日飛行前召開預先準備會議,會議內容應主要包括:主任教員或助理主任教員對教員教學提出要求、完成任務的具體方法、保證飛行安全的具體措施等。
c) 每日飛行前,參加運行的全體人員必須完成預先準備,準備通常應在飛行前三小時進行,時間不少于一小時三十分鐘。預先準備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飛行計劃、下達飛行通知書、根據訓練課程和飛行性質制定飛行日飛行計劃、飛行管制員、飛行人員或教學小組、各飛行保障部門的業務準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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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規則上(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