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空白
6 飛行訓練的運行管理
6.1 飛行訓練方針與訓練原則
A. 學院飛行訓練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循“積極領導、穩步前進、嚴格標準、提高質量”的原則,按批準的訓練課程提綱和有關規定,組織與實施飛行;
B. 在組織飛行時必須正確處理安全、質量和進度三者的關系,尊重科學,認真分析主客觀條件,把飛行訓練建立在穩妥可靠的基礎上。
6.2 飛行訓練的組織與實施
6.2.1 訓練的組織與實施要求
A. 飛行訓練通常由飛行分院具體負責組織和實施;
B. 飛行訓練包括四個階段:飛行預先準備、飛行直接準備、飛行實施和飛行后講評。學院訓練飛行的組織與實施必須做好飛行四個階段的工作;
C. 負責飛行四個階段組織領導工作的飛行大隊(分院)領導,在組織實施飛行訓練過程中,不得召開和參加與飛行無直接關系的會議。
6.2.2 訓練飛行的指揮
A. 學院訓練飛行實行統一指揮和分區負責的原則;實施飛行訓練時,通常應指定一名指揮員具體負責全場飛行的組織與和實施工作,必要時,還應設副指揮員。
B. 學院訓練飛行的塔臺和進近交通管制可以由飛行指揮員或持有現行有效管制員執照的管制員負責;學院內部航線的交通管制由分院、航站或學院空管中心的管制室負責;學院以外航線交通管制按民航空中交通管制規定執行。
6.2.3 塔臺訓練飛行管制員的批準
學院的塔臺訓練飛行管制員應確實具備以下條件,并經分院(含)以上領導考試批準。
A. 已掌握、熟悉所指揮的機型性能;
B. 熟悉所飛課目的組織指揮方法,并具備一定的組織指揮能力;
C. 熟悉規則、細則、訓練課程、教科書、飛行手冊及有關規定;
D. 熟悉各種特殊情況的處置方法及告警援救程序;
E. 熟悉通信、導航設備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F. 熟悉本指揮區域內的地形和天氣特點;
6.2.4 實施飛行時指揮員的派出
實施飛行訓練時的正、副指揮員可以由以下人員擔任:
A. 一個飛行大隊組織飛行時,由大隊領導或經過批準的飛行指揮員、空中交通管制員擔任;
B. 兩個大隊或分院組織飛行時,由分院領導、飛行師或分院指定的大隊領導、空中交通管制員擔任;
C. 在同一機場分班組織飛行時,指揮員兩班交接準備時間不少于三十分鐘。
6.2.5 飛行計劃的批準
6.2.5.1 批準權限
學院各種飛行都必須經過批準。各種飛行的批準權限如下:
A. 分院按訓練課程內容有權批準所屬教員、學生的訓(熟)練飛行;有權批準學院航空器小修、定檢工作后的試飛;
B. 學院除具備上述權限外,有權批準所屬分院組織的訓練飛行,學院航空器大大修后的試飛,以及按照本手冊1.6.3規定所實施的緊急運行。
6.2.5.2 飛行機組與機長
A. 每次飛行,空勤人員應當編成機組,帶飛時機長由飛行教員擔任;如果機組中有兩名以上飛行教員,應指定一名飛行教員為機長,并在飛行任務書中注明;檢查飛行時,機長通常由檢查員擔任;
B. 單飛時機長由單飛的學生駕駛員擔任;
6.2.5.3 飛行計劃的制訂
飛行計劃是實施飛行的依據,制訂計劃應根據:
A. 課程訓練內容和上級給予的任務;
B. 學生的訓練進度、身體情況以及上個飛行日任務完成情況和飛行間斷的時間;
C. 航空器、器材、機場和各種保障設備的情況;
D. 飛行計劃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a) 該航空器國籍登記號和無線電呼號(如需要);
b) 該航空器的型號,或者如編隊飛行,每架航空器的型號及編隊的航空器數量;
c) 機長的姓名和地址,或者如編隊飛行,編隊指揮員的姓名和地址;
d) 起飛地點和預計起飛時間;
e) 計劃的航線、巡航高度(或飛行高度層)以及在該高度的真空速;
f) 第一個預定著陸地點和預計飛抵該點上空的時間;
g) 裝載的燃油量(以時間計);
h) 機組和搭載航空器的人數;
i) 預計使用的備降機場;
j) 局方和空中交通管制要求的其他任何資料。
6.2.5.4 飛行計劃的申請和批復
A. 一切飛行都應當預先申請,并且經過批準后方能執行;
B. 飛行計劃由飛行大隊在計劃飛行的前一日書面提交分院(航站)管制室,報分院領導審批。緊急運行計劃按照本手冊1.6.3規定執行;
C. 分院(航站)管制室經審批同意后,通常在飛行前一日11時前(北京時)、特殊情況下在19時前(北京時),將飛行計劃以AFTN格式電報上報學院及相關管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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