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6) 目視進近下滑坡度指示器;
7) 接地區或接地區標志;
8) 接地區燈;
9) 跑道或跑道標志;
10) 跑道燈。
d) 當飛行能見度低于標準儀表進近程序中的規定時,航空器駕駛員不得駕駛飛機著陸;
e) 當下列任一情況存在時,學院航空器駕駛員必須馬上執行復飛程序 :
1) 學院航空器到達決斷高(DH)、最低下降高度(MDA)或復飛點不能獲得要求的目視參考;
2) 在決斷高(DH)或最低下降高度(MDA)以下失去目視參考;
3) 學院航空器在最低下降高度(MDA)或以上進行盤旋機動飛行時,不能清晰辨認該機場特征部分的參照物。
f) 當學院航空器在未公布的航路上飛行或正在被雷達引導,接到空中交通管制進近許可的駕駛員除要遵守儀表飛行規則最低高度規定外,必須保持空中交通管制最后指定的高度,直至到達公布的航路或進入儀表進近程序。此后,除非空中交通管制另有通知,學院航空器駕駛員應當按照航路內或程序中公布的高度下降。一旦達到最后進近階段或定位點,駕駛員可根據局方對該設施批準的程序完成其儀表進近,或繼續接受監視或在精密進近雷達引導下進近直到著陸;
g) 當學院航空器被雷達引導到最后進近航道或最后進近定位點,或從等待點定時進近,或程序規定“禁止程序轉彎(NO PT)”時,駕駛員不得進行程序轉彎,如果在這些情況下需要進行程序轉彎,必須得到空中交通管制許可;
h) 儀表著陸系統的基本地面設施應當包括航向臺、下滑臺、外指點標、中指點標。NDB或精密進近雷達可以用來代替外指點標或中指點標。標準儀表進近程序中批準使用的VOR、DME、NDB定位點或者監視雷達可用來代替外指點標。
6.3.10 學院航空器速度限制
A. 在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3公里(10000英尺)以下速度不得大于460公里/小時(250海里/小時)的指示空速;
B. 在距機場中心7.5公里(4海里)范圍內,離地高度750米(2500英尺)以下速度不得大于370公里/小時(200海里/小時)的指示空速。
6.3.11 燃油要求
A. 學院航空器駕駛員在開始飛行前,必須考慮風和預報的氣象條件,在航空器上裝載足夠的燃油,這些燃油能夠保證航空器飛到第一個預定著陸點著陸,并且此后按正常的巡航速度在目視飛行規則條件下至少還能飛行30分鐘(晝間)或45分鐘(夜間)。在儀表飛行規則條件下這些燃油能夠保證飛機飛到第一個預定著陸點再到備降機場,并且此后按正常的巡航速度至少還能飛行45分鐘;
B. 學院直升機駕駛員在開始飛行前,必須考慮風和預報的氣象條件在旋翼機裝載足夠的燃油,這些燃油能夠保證旋翼機飛到第一個預定著陸點著陸,并且此后按正常巡航速度在目視飛行規則條件下還能至少飛行20分鐘。在儀表飛行規則條件下這些燃油能夠保證旋翼機飛到第一個預定著陸點著陸再到備降機場,并且此后按正常巡航速度還能至少飛行30分鐘;
C. 在儀表飛行規則條件下,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不選用備降機場,(因此,計算燃油時可不包括飛往備降場的燃油量):
a) 預計著陸的目的地機場具有局方公布的標準儀表進近程序;
b) 天氣實況報告、預報或兩者組合表明,在飛機預計到達目的地機場時刻前后至少1小時的時間段內,對于直升機之外的航空器,云高高于機場標高600米,能見度至少5公里;對于直升機,云高高于機場標高300米或高于適用的進近最低標準之上120米(以高者為準),能見度3公里。
6.3.12 無線電通信
A. 飛行中學院航空器飛行機組應在指定的頻率上與空中交通管制員(塔臺指揮員)保持不間斷的雙向無線電聯絡,;并且及時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報告以下事項:
a) 通過指定報告點或空中交通管制規定的報告點的時間和高度,但是,航空器處于雷達管制下時,僅需在通過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特別要求的那些報告點時報告;
b) 遇到沒有得到預報的氣象條件;
c) 與飛行安全有關的任何其他信息。
B. 遵守空中交通管制員(塔臺指揮員)的飛行指令或許可。當已得到空中交通管制許可時,除在緊急情況下或為了對機載防撞系統的警告做出反應外,不得偏離該許可。駕駛員對飛行指令要進行復誦,沒有聽清楚的要立即要求管制員澄清;
C. 一切飛行或改變飛行指令必須得到管制員(塔臺指揮員)的許可,但緊急情況除外;每個機長在緊急情況下或為了對機載防撞系統的警告做出反應而偏離空中管制許可或指令時,必須盡快將偏離情況和采取的行動通知空中交通管制部門;
D. 雙向無線電通信失效時:
a) 如果在目視飛行規則條件下,或者在失效后遇到目視飛行條件,學院航空器駕駛員應當按目視飛行規則繼續飛行。如在機場空域內飛行,只要能夠保持目視塔臺的標志指示(標志指示、燈光或信號彈信號信號見附件一、附件三)并得到塔臺的著陸許可,駕駛員可操縱航空器著陸。
b) 如果在儀表飛行規則條件下,學院航空器駕駛員應當根據以下規定繼續飛行:
1) 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飛行航線:
(1) 按照最后接到的空中交通管制許可所指定的航線繼續飛行;
(2) 如果學院航空器正在被雷達引導,從無線電失效點直接飛向雷達引導指令所指定的定位點、航線或航路;
(3) 在沒有指定航線時,按照空中交通管制曾告知在后續指令中可能同意的航線飛行;
(4) 如果不能按照b. 1). (1)、(2)、(3)所述航線飛行時,則按照飛行計劃所申請的航線飛行。
2) 按照下列高度或高度層中最高者飛行:
(1) 無線電失效前最后一次空中交通管制許可中所指定的高度或飛行高度層;
(2) 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最低高度或高度層;
(3) 空中交通管制曾告知在后續指令中可能同意的高度或高度層。
3) 離開空中交通管制許可界限:
(1) 當空中交通管制許可界限是起始進近定位點的情況下,學院航空器駕駛員如果已收到空中交通管制給出的發布下一許可的時刻,應當在接近此時刻時開始下降或下降和進近;如果未曾收到發布下一許可的時刻,則盡可能按照提交的飛行計劃所計算出的預計到達時刻或(與空中交通管制一起)修正的航路預計到達時刻下降或下降和進近;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運行規則上(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