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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對機組人員的其他要求
5.4.1 飛行機組成員應攜帶的證件和裝具
A. 民航總局CAAC頒發的有效空勤人員執照;
B. 民航總局CAAC頒發的有效空勤人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書;
C. 空勤人員登機證;
D. 走時準確的手表;
E. 夜航飛行時,攜帶可供隨時使用,工作狀態良好的手電筒(如果機載手電筒可用,可不攜帶);
F. 飛行耳機(按需);
G. 計算器;
H. 飛行經歷記錄本;
I. 如需要佩帶矯正視力眼鏡才飛行合格的飛行員,執行任務時必須攜帶合適可用的矯正視力的眼鏡兩副。
5.4.2 制服與個人舉止
A. 飛行人員在執行飛行任務時,應按規定穿著學院統一的整套制服,皮鞋一律為黑色,式樣應大眾化。制服應保持干凈、整潔,穿著時能體現出學院飛行人員的良好形象和職業特點。換季時,制服的穿著由各分院規定,但必須保持一致;
B. 為樹立學院的良好形象和職業道德,要求全體飛行人員必須做到:
a) 上班時間或在公共場所要服裝整潔,言行舉止莊重、禮貌;
b) 頭發、胡須修剪整齊,頭發要高于襯衣領;
c) 不允許在公眾場所中談論與飛行安全有關的任何事宜,包括天氣因素、飛機適航性、機場條件以及學院的運行資格等;
d) 不得穿著學院制服在餐廳飲酒或進入舞場(學院內部非對外營業餐廳除外)。
C. 學院內飛行人員未經運行副院長的批準,不得受雇為其他駕駛員培訓學校、公司或個人駕機飛行。
5.4.3 外站過夜
由于不正常情況發生,飛行機組需要在外站過夜時,應保持良好舉止和修養,機長(教員)要及時通知分院,并完成以下工作:
A. 完成操作手冊規定的機組外站過夜的工作程序與內容;
B. 按規定移交飛機給維修和機場警衛人員;
C. 向運行控制部門或航管部門申請第二天飛行計劃;
D. 指定一名人員負責安排機組交通食宿等;
E. 提出外站過夜要求和注意事項,明確第二天計劃及進場時間;
F. 了解機組成員的位置和聯系方式,機組成員也有責任報告機長(教員)自己的位置。
5.4.4 機組崗位要求
A. 從起飛至著陸的整個飛行過程中,每個飛行機組成員應當堅守各自的飛行崗位,除非為了履行與該航空器運行有關的職責或出于生理需要必須離開崗位;
B. 機長在飛行前應當熟悉該飛機的飛機飛行手冊、標牌、清單、儀表標志所包含的局方為該飛機規定的每個操作限制。在各機型飛行手冊、標記和標牌中的規定限制內認真、細致地操作航空器,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蠻干,以免危及他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每個機組必需成員在飛行前應當按照其擔負的職責,熟悉飛機上相應的應急設備和在緊急情況下使用該設備的程序。
C. 在學院運行航空器的機長不得允許從飛行的航空器中投放可能對人員和財產造成危害的物體。
5.4.5 安全帶使用要求
A. 從起飛至著陸的整個飛行過程中,每個飛行機組成員應當系緊安全帶;
B. 在有乘員時,機長應在起飛前確認每個乘員熟知安全帶的使用方法并在起飛和著陸過程中系緊了安全帶。
5.4.6 攝入酒精和藥物的限制
處于下列身體狀況的人員不得擔任機組成員,學院也不得安排其擔任機組成員:
A. 飲用含酒精飲料之后8小時以內;
B. 處于酒精作用之下;
C. 使用了影響人體官能的藥品,可能對安全產生危害;
D. 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以重量為計量單位,達到或超過0.04%;
E. 機組人員應當在局方要求時,接受局方人員或局方委托的人員檢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百分比的測試。
F. 學院訓練航空器的駕駛員不得允許在航空器上載運呈現醉態或者由其舉止或身體狀態可判明處于藥物控制之下的人員(受到看護的病人除外)。
5.5 飛行教員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
5.5.1 總則
A. 在本手冊中,飛行人員的飛行時間是指飛機借助自身動力開始滑行至借助自身動力停止滑行的時間段,包括在座飛行時間和不在座飛行時間(不包括模擬機、訓練器飛行)。值勤期是在計劃飛行前1小時30分開始計算,到飛機以自身的動力滑行結束為止后1小時為止;
B. 在實施滿足CCAR141部規定的訓練中,必須保證飛行教員符合本章適用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
C. 飛行學員的飛行時間限制見第七章。
5.5.2 飛行員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
A. 當飛行機組配備1名飛行教員時,飛行教員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a) 值勤期最多14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但對于不多于2個航段的飛行,飛行時間可延長至9小時。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10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b) 發生訓練延誤時,如飛行教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14小時的限制,則該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縮短至9小時;
c) 發生訓練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延長至16小時,但該值勤期后10小時的休息期不得縮短。
B. 當飛行機組配備2名飛行教員(不含飛行機械員),飛行教員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a) 值勤期最多16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但對于中間沒有經停的飛行,飛行時間可延長至12小時。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14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b) 發生訓練延誤時,如駕駛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16小時的限制, 則該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縮短至12小時;
c) 發生訓練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延長至18小時,但該值勤期后14小時的休息期不得縮短。
5.5.3 飛行員飛行時間限制
除經局方批準外,為飛行機組成員安排飛行時間時,必須保證飛行機組成員的總飛行時間(含按CCAR141部實施的訓練飛行和其他各種飛行,如調機、試飛飛行等,但不包括模擬機、訓練器飛行)遵守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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