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D. 學院管制室將次日全院飛行計劃報飛行值班領導審批同意后,以傳真形式向成空7分隊及西南空管局管制中心提出申請,最遲在起飛前5小時批復,跨區域飛行還須報總局空管局運控中心批復;
E. 學院管制室根據飛行值班領導及相關軍事部門及民航管制部門批復意見以AFTN格式電報向分院(航站)發出是否同意次日飛行計劃的批復;
F. 分院、航站管制室在規定的時限未收到批復電報,即表示被批復,并具體承辦飛行通知書,通知有關單位。臨時飛行任務的申請,不論是否同意,都應當及時批復,未得到批復不能執行。
6.2.5.5 飛行計劃的更改和取消
A. 飛行計劃的更改由申請單位按申報程序,在計劃申請的有效時限內申請更改;
B. 更改的飛行計劃按計劃批準程序批準;
C. 飛行計劃實施后由于特殊情況機長決定需要更改時,應及時報告實施指揮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批準,情況緊急時可邊更改計劃邊報告;
D. 飛行計劃的取消由申請單位提交分院(航站)管制室;當批準的飛行計劃生效后,機長擬取消該飛行時,必須向空中交通管制機構報告;
E. 分院(航站)管制室將提交的取消計劃以AFTN電報格式向學院管制室及相關管制室發出取消信息;
F. 學院管制室將取消的飛行計劃通報成空7分隊及西南空管局管制中心;
G. 學院飛行值班領導有權更改和取消任何飛行計劃。
6.2.6 飛機的放行
6.2.6.1 飛行放行單和艙單
A. 飛行放行單是學院認可的放行方式;
B. 學院飛行放行單包含以下內容:
a) 日期、航班號(若需要)、航空器型別;
b) 起飛時間、航空器登記號;
c) 起飛機場、飛行航線、目的地機場;
d) 備降機場、起飛油量;
e) 管制員、機長的簽名;
f) 其他放行時需要特別注明的事項(如目視或儀表飛行、學員單飛等)。
C. 飛行放行單的有效時限從雙方完成簽字起至新的放行單再次簽發或本次任務結束止;
D. 飛行放行單在時效期內管制員和機長各保留一份;
a) 學院CE525、Y7和PA42在飛機起飛前,調度室應當制定裝載艙單,并對其準確性負責。機長在收到并核實裝載艙單后方可起飛。艙單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乘客人數;
2) 裝載后飛機的總重;
3) 該次飛行的最大允許起飛重量;
4) 重心限制;
5) 裝載后的飛機重心,但如果飛機根據裝載表或其他經局方批準的方法進行裝載,能夠確保裝載后的飛機重心不會超出批準的限制,則不需要計算真正的重心。在該種情況下,需在艙單上注明,根據裝載表或其他經批準的方法,該飛機的重心在限制之內;
6) 飛機的登記號;
7) 本次飛行的始發地和目的地;
8) 機組成員的姓名及其機組職位。
b) 飛機的機長應當將完整艙單隨飛機攜帶至目的地。學院應在其主運行基地或另一局方同意的地點保留艙單至少30個日歷日。
E. 學院各主運行基地必須保留飛行放行單至少30個日歷日。
6.2.6.2 放行天氣要求
A. 已獲得天氣實況報告、預報或任何兩者的綜合情報資料,能夠表明起飛機場的天氣條件和預計到達飛行目的地及備降機場時,天氣條件等于或高于學院運行規定的“最低運行標準”,管制員和機長才可簽字放行;
B. 當已知或預報航路上和起飛機場上空有低空風切變、結冰、雷雨等不可繞飛的危險天氣時,禁止放行。
6.2.6.3 放行程序
A. 準備
管制員根據飛行訓練計劃于開飛前1小時收集以下信息資料:
a) 起飛、經停、目的地和備降機場的天氣報告和預報以及航路天氣預報等氣象資料;
b) 航空器準備情況;
c) 根據確定業載、業載不確定時使用最大業載或可能的最大載量進行所需油量及其它有關性能計算;
d) 航路、機場設施和空管交通服務情況;
e) 最新航行通告;
f) 影響飛行的其它情況。
B. 文件提供
a) 管制員根據機組起飛前1小時提供的飛行領航計劃,以AFTN格式于飛機請示開車前45分鐘(不得早于45分鐘)向有關部門發出;
b) 將已填寫的放行單以及最新可得到的氣象資料包括航路重要天氣(顛簸、雷暴、低空風切變等)預報資料及最新航行通告等資料提交飛行機組。
C. 確認放行的其他條件
凡遇下列情況之一禁止放行
a) 機組未達到最低成員配置,或由于思想、技術、身體等原因不適于該次飛行;
b) 飛行機組未校對該次飛行所需航行情報資料;
c) 機組未攜帶飛行任務書、飛行放行單、氣象情報、飛行人員執照、航行資料及其他必須的各類飛行文件或機載資料不全;
d) 航空器存在低于(最低放行清單)規定的故障;
e) 航空器表面覆蓋有冰、雪、霜;
f) 低于規定數量的備用燃油;
g) 裝載超重或載重平衡不符合規定;
h) 航線或機場的地面保障設施發生故障不能保證飛行安全;
i) 在禁區、危險區、限制區和機場宵禁的有效時間內;
j) 機場關閉期間。
D. 簽署飛行放行單
學院所屬機場由所在機場管制員與機長完成航空器放行;確認所有飛行條件符合學院安全運行標準后,管制員和機長共同在飛行放行單上簽字;
E. 放行后的資料提供
飛行放行后機組應利用甚高頻電臺與管制室保持聯系,管制員及時將可能的新的變動信息告訴機組,當初始放行條件發生變化,航空器無法按初始放行條件運行時,管制員應通告機組,并進行初始放行更改;
F. 重新放行
航空器需要重新放行時,管制員應主動向飛行機長提供已填寫的放行單或用電話與機長進行重新放行;并提供最新的天氣資料和航行通告,如機長未收到新放行單或放行電話,應主動與管制室聯系,獲得新的放行資料:
a) 航空器起飛后因故返航,管制員應進行重新放行;
b) 初始放行完成后更換機長應重新放行;
c) 初始放行完成后需更改飛行航線或目的地機場應重新放行。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運行規則上(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