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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承運人、運營人必須對數據庫進行持續檢查。
e、運行一要求
(1)在飛行員的主要視線內,指示RNAV系統故障(包括相關導航源的故障)。
(2)當機組人數為2人時,具有使不操縱飛機的飛行員確認期望RNAV航徑和相對該
航徑飛機位置的方法。
(3)對使用多個導航源的系統,如果主RNAV導航源故障,能自動轉換到各用RNAV
導航源。
(4)在駕駛員的主要視線內或飛行機組易于觀察的地方,顯示現行導航模式和性
能。
6、程序檢查單中應明確的部分主要事項。
a、進近評估
(1)應利用飛機特定的標準或工具對特定程序和導航基礎設施進行評估。必須明確
關鍵設施,或簽派程序中包含評估工具以確保完整地評估每次進近的。
(2)飛機應演示執行該程序的能力,包括航道保持和截獲垂直引導的能力,特別是
在垂直航跡引導不連續的情況下。
(3)應明確飛機取證中的其他特殊情況,例如:
(a) 在決斷高后允許使用推測領航航段的最小直線航段。
占√
(b)通過評估來確認在無線電有效距離內沒有非同址的VOR/DME。
(c) 把雷達用作輔助方案(必須和空中交通服務單位協調)。
(d) 運行中禁止使用的設施(由于精確度不滿足要求等)。
(e) 使用特殊RNP SAAAR程序的固定半徑轉彎(RF)的航段除外。
(f) 復飛的時機或特殊RNP SAAAR復飛航段長度的限制(考慮到較小RNP值
的可用時間對連續性影響)。
b、機組程序
(1)限制水平或垂直航徑偏移的程序。
(2)制定水平或垂直航徑的偏移限制(XTK和VXTK)。
(3)減少重大失誤的程序。
(4)禁止使用VOR設施。
(5)禁止使用在測試中的地面設施。
(6)確保在GPS失效的情況下不會導致喪失所需導航能力,對于裝備了GPS和INS的
飛機,可以通過在實施進近前確認ANP和EPE小于限制值來實現。
(7)確保RNP值的過渡按標準進行。
(8)對飛行航徑檢查和確認。
7
附件4
所需導航性能(RN'P)"特殊儀表進近程序的設計
第一章總則
1.1、目的。本通告是所需導航性能(RNP)特殊儀表進近程序的設計標準。FAA咨詢通
告(AC)120—29A《I類和II類最低氣象條件下進近標準的批準準則》附件5中的標準是這些標
準的基礎,可用于制定針對特定用戶的特殊RNP程序。本通告是確定乘運人、運營人按本
通告設計的程序實施飛行所需的航空器、導航系統的組合、機組和簽派員的培訓I以及程序
的批準依據。通告采用的所需導航性能(RNP)特殊儀表進近程序的設計標準與RTCA DO.
236規定的RNP區域導航水平包容度方法是一致的。
1.2、保留。
1.3、保留。
1.4、保留。
1.5、總則。在制定RNP進近和復飛的超障標準中考慮了以下基本條件:
·航空器從航路或機場過渡航路開始下降高度和減速,通過起始、中間進近航段到
精密最后進近定位點(PFAF)。
·航空器達到決斷高度并繼續目視著陸或開始復飛。
對航空器到達決斷高度、繼續目視著陸并在接地地帶終端開始中斷著陸并按照規定
的RNP航路飛行進行附加的超障評估。評估將基于航空器性能能力、環境和運行條件,并
且所用流程將在本通告中給出。
a、本通告的目的是為了使程序的復雜性降至最低,并避免不必要的轉彎、速度調整
和其他特有的不利的航徑特征。不像區域導航(RNAV)導航,RNP飛行程序運行,任何
數量的定位點和航跡變化都可被設計在程序中,潛在地增加了復雜性和可能會引起運營人
不必要的困惑。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復雜性,這些標準推薦使用適用于程序的“標準
配置”。這是因為運行和安全的利益和程序的形式是一致的。
b、對超出本通告規定的任何程序設計參數的應用,必須使用局方的批準流程。
c、程序標識。程序應被標識為RNAV,括號里為RNP,例如RNAV(RNP)Rwy XX。
d、本通告中的圖例是不成比例的。不可能說明所有可能的設計情況。因此,良好的
判斷和程序設計經驗對一些設計情況是必要的。
e、RNP儀表程序文件。
(1)RNP儀表程序必須按FAA8260.19C第8章的要求記錄在FAA 8260的系列表格中。
(2)在8260—7的“注釋”節中,填寫“圖注:特殊機組和航空器授權要求”。
(3)與各航段相關的RNP值(除最后航段外)必須記錄在機場航路一節(表8260-7的
“出發地”欄),緊挨著航路類型。挨著RNP值,注明的是各航段設計中使用的最大指示
空速。見表2.1的最大速度。最后進近段(FAS)的RNP值應記錄在表格的左邊欄的“最
小’’處。也必須記錄適用于復飛段的RNP值和最大空速。在復飛指令前,定義的是RNPt直
和最大限制速度。
(4)所有偏離本通告中規定的標準的地方必須注明并登記在表8260.10持續頁。每一項
都必須附上為什么偏離并確保飛行安全不會受到危險的詳細解釋。此外,當標準允許用多
種方法來設計程序的特定部分時,所使用的方法必須記錄在(參照相關段落)表8260—10
中。
(5)用作最后航段評估的VEB OCS記錄在表8260—10。文件必須以英尺為單位規定從
LTP到OCS起點的OCS斜率和距離。至少記錄4.5段規定的項目。此外,對VEB的源文
件,附加VEB結果頁的復印件。如果溫度偏離是基于當地歷史,記錄該數據和決定。
(6)基于發動機故障的復飛爬升梯度,在表8260.10中記錄用于復飛的OCS斜率。
(7)在表8260—7中注明程序允許的最低和最高溫度限制。例如“低于,15。F或高于
104。F”。不允許使用該程序
f、RNP儀表程序處理。根據8260.19C第4章第4節特殊儀表程序處理,處理所有SAA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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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AAR實施RNP程序的適航與運行批準準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