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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和收入方面應承擔首要責任,因此各國應確保其承運人制定并實施有效的保安補充方案,并且該方
案應與其飛往的機場所采取的保安方案兼容。
附件17 以及其他附件中的某些規定都認為要達到絕對安全是不可能的。然而,各國必須確保在采
取防衛行動時,旅客、機組人員、地面人員以及普通大眾的安全是首要問題。另外,還應敦促各國采取
措施,保證那些被非法改航的航空器上的旅客和機組人員的安全,直到他們可以繼續他們的旅程。
仍在不斷地對該附件進行審議,以確保其規定是最新的和有效的。由于該文件是為世界范圍航空保
安設定的最低標準,因此在進行任何變更、增加或刪除之前必須對其進行認真的審查。自發行以來,已
經對附件17 進行了十次修訂,以反映各國所確認的需要,并且航空保安(AVSEC)專家組一直在對該
附件進行審議。這個由理事會任命的專家組包括來自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埃塞
俄比亞、法國、德國、希臘、印度、意大利、日本、約旦、墨西哥、尼日利亞、俄羅斯聯邦、塞內加爾、
西班牙、瑞士、聯合王國和美國,以及例如國際機場理事會(ACI)、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航空
公司駕駛員協會國際聯合會(IFALPA)以及國際刑事警察組織(ICPO-INTERPOL)等國際組織的代表。
在1985 年以前,劫持被認為是對民用航空的重要威脅。因此,各種標準和建議措施都趨向于強調
劫持,而不是破壞行為、飛行中的襲擊或對設施的攻擊。通過修改現行的技術和實行協議的規定和程序,
國際航空界建立了一套檢查旅客及其手提行李的合理有效的屏檢系統。
在修訂附件的三年周期之后,1988 年對附件17 進行了附加修改,納入了進一步協助與破壞行為作
斗爭的規定。
1989 年6 月通過的對附件17 第7 次修訂中所包含的某些修改,對有關旅客與行李核實一致、對離
機旅客遺留在航空器上的物品的控制、對商業信函服務的保安控制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對貨物和信函的控
制等標準提供了進一步的說明。
對附件17 的最近一次修訂是2001 年12 月7 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通過的第10 次修訂,該次修訂
是為了解決2001 年9 月11 日發生的事件給民用航空帶來的挑戰,并于2002 年7 月1 日起適用。該次
修訂納入了與下列各方面有關的各種定義和新規定,即本附件對國內運行的適用性;有關威脅信息的國
際合作;國家質量控制;出入境控制;與旅客及其客艙和手提行李有關的措施;飛行中的保安人員以及
對駕駛艙的保護;代碼共享/合作安排;人的因素;以及對非法干擾行為的反應處理。
附件17 的附篇為各國負責執行國家方案的官員提供了從其他附件中逐字摘錄的所有相關規定以及
出現在PANS 文件中的相關程序(航行服務程序 — 空中規則和空中交通服務,和航行服務程序 — 航
空器的運行)。這些資料為官員在一份文件提供了所有與保安有關的標準、建議措施和程序概要。
于1971 年首次出版的《防止對國際民用航空進行非法干擾行為的保安手冊》中所包含的詳細指導
材料對附件17 以及其他附件中的航空保安規定做了詳細說明。這份限制發行文件對各國如何遵守附件
17 中的各項標準和建議措施提供了詳細資料。編寫該手冊的目的在于協助各國促進民用航空的安全和保
安,通過制定法律框架、措施、程序以及材料、技術和人力方面的資源來防止、并在必要時回擊非法干
擾行為。
這些現行文件強調了國際民航組織各締約國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保護國際民用航空的安全,防止
從性質和起源來看不屬于運行范圍的那種威脅。
雖然國際民航組織主要是在多邊安排中建立一個國際框架,但也做了很多工作以鼓勵各國在雙邊的
基礎上進行互相幫助。附件17 鼓勵各國在其航空運輸協議中納入保安條款,并且提供了示范條款。
從2002 年晚些時候起,國際民航組織普遍保安審計計劃便開始就對附件17 規定的執行情況對各締
約國進行審計。除通過查明缺陷并提供適當建議來幫助各國改善其航空保安系統外,還希望通過審計對
附件17 的規定提供有用的反饋意見。
國際民航組織及其理事會將繼續把航空保安作為頭等大事。但是,非法干擾行為仍在繼續嚴重威脅
著民用航空的安全和正常。本組織已經制定并將繼續更新法律和技術規章及程序,以防止和打擊非法干
擾行為。由于附件17 是制定保安措施的主要指導性文件,因此,對其規定的統一貫徹執行是航空保安
系統取得成功的關鍵。
附件18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
世界上各種運輸形式所承運的貨物,有一半以上是危險品 — 爆炸物、腐蝕物質、易燃物質、毒性
物質,甚至放射性物質。這些危險物品對全球多種工業、商業、醫療以及研究的需要和過程至關重要。
由于航空運輸的優勢,這些危險品的很大部分是由航空器承運的。
國際民航組織承認此類貨物的重要性,并采取了各種步驟,以便確保能夠安全承運此類貨物。做法
是通過了附件18,以及相關的文件《危險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指南》。對于管理危險品的航空承運存在
其他規則,但沒有在國際上適用,或者很難在國際上實施,并且,他們與其他運輸形式的相應規定也不
一致。
附件18 規定了需要遵守的廣泛標準和建議措施,以便安全承運危險品。附件包含了相當穩定的材
料,利用通常的附件修訂過程只需要偶爾進行修訂。附件還使技術指南的各項規定對各締約國具有約束
力,其中包含了正確處理危險品的非常具體和必要的大量指南。隨著化學、生產以及包裝工業的發展,
它們需要頻繁更新,理事會制定了一項專門程序,以便定期修訂并重新發布技術指南,以便與新產品和
技術進步同步。
國際民航組織對危險品的要求,主要由1976 年建立的一個專家組制定。這一專家組不斷召集會議,
并對技術指南的必要修訂提出建議。技術指南盡可能符合聯合國危險品運輸專家委員會的建議和國際原
子能機構的規章。各種運輸形式利用這些公共基礎,使貨物得以在航空、海運、鐵路和道路形式之間安
全順利地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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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公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