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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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得以使本屆專業會議對以下領域提出了建議:旅行文件的安全和邊境管制程序、對航空貨物運輸的簡
化手續和保安規定加以更新、對旅行文件作弊和非法移民進行管制,以及國際衛生條例和航空衛生和衛
生設施等。
隨后的附件9 第十二版(預計2005 年出版)反映了ICAO 現行的FAL 戰略。它提倡和支持締約國
在以下三個重點領域采取的行動:旅行文件標準化、邊界放行制度和程序合理化以及國際合作解決旅客
和貨物的保安問題。雖然附件9 的主要動機是繼續執行《芝加哥公約》第二十二條“防止對航空器旅客
和貨物造成不必要的延誤”的根本任務,但是許多被制定用來提高管制手續效率的規定,還能支持提高
保安程度的總體目標。
加強旅行文件的安全和打擊非法移民是附件9 第十二版增加的主要變動。附件的大部分現行章
節和附錄并沒有對第十一版做出大的改動,但是特別對兩個章節做了實質性修訂以反映新的國際現
實。
關于人員和行李入境/離開的第三章增加了一條標準,要求締約國定期更新各國新版本旅行文件的保
安特征,以便防止旅行文件濫用和便于發現非法更改、復制或發行旅行文件的情況。另一條標準要求各
國對合法制作和簽發旅行文件加以管制,同時要求各國對所有人員不論其年齡發放單獨的護照,并按照
ICAO 的規范發放機讀形式的護照。要求各國和航空公司合作打擊旅行文件的作弊行為。對于機組成員,
各國有義務對簽發機組人員證件和其他正式的機組身份文件實行充分的管制。
最后,全新的第五章是針對不得獲準入境人員和被遣返人員等日益增長的問題。本章的SARPs 以
明確的方式規定了各國和航空公司在運輸潛在的非法移民和出現類似“難對付的”問題時應承擔的義務,
國際航空運輸界每天越來越多地遇到這些問題。締約國嚴格履行其義務,杜絕偽造旅行文件的流通,或
取締以欺騙方式使用的真實文件,將極大地有助于抑制世界上非法移民的流動。
附件10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航空電信》
(第I、II、III、IV 和V 卷)
國際民用航空中的三個最復雜和最根本的要素是航空通信、導航和監視。這些要素由公約的附件10
涵蓋。
附件10 分為五卷:
第I 卷 — 無線電導航設施
第II 卷 — 通信程序(包括具有PANS 地位的程序)
第III 卷 — 通信系統
第1 部分—數字數據通信系統
第2 部分—話音通信系統
第IV 卷 — 監視雷達和避撞系統
第V 卷 — 航空無線電頻譜的使用
這一附件的五卷包含了與航空通信、導航和監視系統有關的標準和建議措施(SARPs)、航行服務
程序(PANS)和指導材料。
附件10 的第I 卷是一個技術文件,為國際航空器運行規定了必要的系統,以便提供航空器在所有
飛行階段都要使用的無線電導航設施。本卷中的SARPs 和指導材料列出了無線電導航設施必須具備的
參數規范,例如全球導航衛星系統(GNSS)、儀表著陸系統(ILS)、微波著陸系統(MLS)、甚高頻(VHF)
全向無線電信標(VOR)、無向無線電信標臺(NDB)和測距儀(DME)。本卷中所載的資料包括所需
要的動力要求、頻率、調制、信號性能和監測,以確保裝備得當的航空器能夠在世界各地收到具有必要
可靠性的導航信號。
第II 卷和第III 卷涵蓋為國際民用航空服務的話音和數據通信的兩大類別,這就是地面站點之間的
地對地通信和航空器與地面站點之間的空對地通信。空對地通信通過話音和數據兩種方式為航空器提供
了安全飛行需要的所有資料。地對地通信中的一個重要要素就是航空固定電信網(AFTN),這是一個世
界范圍的網絡,用來滿足國際民用航空的具體要求。在AFTN 類別之內,所有重要的地面站點,包括機
場、空中交通管制中心和氣象臺等,都被有機地聯系在一起,為航空器在所有飛行階段提供服務。網絡
中任何一個站點所發出的電文,都會按固定程序傳送到進行安全飛行所需要的各個站點。
附件10 的第II 卷介紹了有關航空固定和移動服務的總則、行政和運行程序。
附件10 的第III 卷載有的SARPs 和指導材料適用于各種空對地和地對地話音與數據通信系統,包
括航空電信網(ATN)、航空移動衛星服務(AMSS)、二次監視雷達(SSR)S 模式空對地數據鏈、甚高
頻(VHF)空對地數字鏈(VDL)、航空固定電信網(AFTN)、航空器呼叫系統、高頻數據鏈(HFDL)、
航空移動服務、選擇呼叫系統(SELCAL)、航空語音電路和應急定位發射器(ELT)。
附件10 的第IV 卷包含適用于二次監視雷達(SSR)和機載避撞系統(ACAS)的SARPs 與指導材
料,其中包括適用于SSR A 模式、C 模式和S 模式的SARPs 以及ACAS 的技術性能。
附件10 的第V 卷規定了關于使用航空頻率的SARPs 和指導材料。國際電信聯盟(ITU)已經制定
了一個框架,將各國對無線電頻譜的需求與不同無線電服務用戶的利益進行平衡,以產生一種有規劃的
無線電環境,包括無干擾、有效果和高效率地使用無線電頻譜。第V 卷中載有關于向各個正在或計劃在
不同頻段上運作的航空無線電臺進行分配的計劃資料。
附件11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空中交通服務》
對空中交通進行管制在1944 年還幾乎無人所知。今天,空中交通管制、飛行情報和告警服務,一
并稱為空中交通服務,在不可或缺的地面支持設施中占有重要地位,保證了全世界空中交通的安全和高
效運行。《芝加哥公約》的附件11 界定了空中交通服務,并規定了提供這些服務所適用的世界范圍的標
準和建議措施。
世界的空域被劃分為一系列連續的飛行情報區(FIRs),并在其中提供空中交通服務。在有些情況
下,飛行情報區覆蓋大面積空中交通密度相對較低的大洋空域,此時只提供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
在另外一些飛行情報區內,大部分空域是管制空域,此時則要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而不僅僅是飛行
情報和告警服務。
根據附件的規定,空中交通服務的首要目的是防止航空器相撞,不管是在機動區域內滑行、起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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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公約(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