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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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在制定安全處理危險物品的要求時,首先確定了在任何情況下承運都不安全的那些物
質的一個有限清單,并隨后表明了如何能夠安全運輸其他可能的危險物品或物質。
9 個危險品類別是由聯合國專家委員會確定的,并且用于所有運輸類型。第1 類包括所有類型的爆
炸物,例如運動彈藥、煙火和信號彈。第2 類包括可能同時有毒或易燃的壓縮或液化氣體;例如氧氣瓶
和冷凍液化氮。第3 類物質是易燃液體,包括汽油、漆類、油漆稀料、等等。第4 類包括易燃固體,易
于自燃的物質以及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如一些金屬粉末、纖維類型薄膜和碳)。第5 類包含氧化
材料,包括溴酸鹽、氯酸鹽或硝酸鹽;這一類別還包含有機過氧化物,他們即含氧又非常易燃。第6 類
包括有毒或毒性物質,如殺蟲劑、汞的化合物等等,以及為了診斷和預防目的有時必須交運的傳染性物
質。放射性材料在第7 類;這些主要是需要用于醫療或研究目的的放射性同位素,但有時包含在已經生
產的物品當中,如心臟起博器或煙感器。對人體組織可能構成危脅或對航空器結構構成危害的腐蝕性物
質在第8 類(如苛性納、電池液、油漆消除劑)。最后,第9 類是在航空運輸中有潛在危害的其他材料
的雜項類,如可能影響航空器導航系統的磁化材料。
附件18 及技術指南于1983 年1 月1 日起生效,于1984 年1 月1 日起開始執行,自那時起,國際
民航組織各締約國應遵守國際民航組織的要求,并對其給予立法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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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公約(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