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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相交線,或當不設內水平面時過渡面的頂邊,也將
視FATO 的縱斷面的不同而是一條曲線或是一條直線。
4.1.8 過渡面的坡度必須在與FATO 中心線成直角
的一個垂直面內度量。
內水平面
注:內水平面的用意是允許安全的目視盤旋。
4.1.9 說明 位于FATO 及其鄰近上空的一個水平
面內的一個圓形平面。
注:見圖4-1。
4.1.10 特性 內水平面的半徑必須從FATO 的中
點量起。
4.1.11 內水平面的高度必須從為此目的而設立的
一個基準標高量起。
注:有關確定基準面標高的指導材料載于《直升機
場手冊》中。
錐形面
4.1.12 說明 從內水平面周邊,或不設內水平面從
過渡面外邊界線向上和向外傾斜的面。
注:見圖4-1。
4.1.13 特性 錐形面的界限必須由下列各邊組成:
a) 一條與內水平面周邊,或如果不設內水平面與
過渡面外邊界線相重合的底邊;
b) 一條位于高出內水平面的規定高度,或不設內水
平面時為高出FATO 的最低端的標高的頂邊。
4.1.14 錐形面的坡度必須在水平面之上進行度量。
起飛爬升面
4.1.15 說明 從安全區端部起向上傾斜并且以通
過FATO 中心的一條線為中心的一個傾斜平面或平面組
合,或當涉及轉彎時是一個復合面。
注:見圖4-1。
4.1.16 特性 起飛爬升面的界限必須由以下各邊
組成:
a) 一條內邊:水平,長度等于FATO 的最小規定
寬度加上安全區、垂直于起飛爬升面的中線并
位于安全區或凈空道邊緣;
b) 兩條側邊:以內邊的兩端為起點、按規定的比
率均勻地從包含FATO 中線的垂直面向外散
開;
c) 一條外邊:水平,垂直于起飛爬升面的中線、
位于高出FATO 標高一個規定高度。
4.1.17 內邊的標高必須等于內邊與起飛爬升面中
線交點處的安全區的標高,但當設置凈空道時,則內邊
標高必須等于凈空道中線上地面最高點的標高。
4.1.18 在直線起飛爬升面的情況下,其坡度必須在
包含該面中線的垂直面內進行度量。
4.1.19 在帶有轉彎的起飛爬升面的情況下,則起飛
爬升面必須是包含對其中線的水平法線的一個復合面,
該中線的坡度必須與直線起飛爬升面的坡度相同。起飛
爬升面在內邊和內邊以上30 m 之間的部分必須是直的。
4.1.20 起飛爬升面的中線方向的任何變動必須設
計得使其不需要半徑小于270 m 的轉彎。
注:對于供2 類性能和3 類性能直升機使用的直升機
場,旨在對離場航線進行選擇,以便能夠進行安全迫降或
在一發失效的情況下著陸,從而作為一項最低限度要求使
對地面或水面上的人員造成的傷害或對財產造成的損失減
至最小。對迫降區的規定是期望對直升機所載運的人員的
傷害危險減至最小。直升機場所服務的最關鍵的直升機機
型和環境條件是決定這種區域適用性的因素。
附件14 — 機場 第II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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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物扇形區/面 —— 直升機甲板
4.1.21 說明 從直升機甲板FATO 邊緣的一個參
考點起延伸到一個規定距離的一個復合面。
4.1.22 特性 無障礙物扇形區/面必須對著一個規
定角度的弧。
4.1.23 對于直升機甲板,無障礙物扇形面必須對著
一個210°的弧,并向外延伸至與直升機甲板準備為之服
務的最關鍵的直升機一發失效操作能力相適應的距離。該
面必須是其標高與直升機甲板標高一致的一個水平面。但
在通過FATO 中心180°弧上的面必須位于水面標高,并
向外延伸至與直升機甲板準備為之服務的最關鍵的直升
機所要求的起飛空間相適應的距離 (見圖4-2)。
障礙物限制面 —— 直升機甲板
4.1.24 說明 從無障礙物扇形面的參考點起、通過
未被無障礙物扇形面覆蓋的弧向外延伸的一個復合面
(如圖4-3、4-4 和4-5 所示),在該復合面內將對高出FATO
水平面的障礙物的高度加以規定。
4.1.25 特性 限制障礙物面不得對著大于一個規
定角度的弧,并且必須足以包括未被無障礙扇形面所覆
蓋的區域。
4.2 障礙物限制要求
注:障礙物限制面的要求是根據擬如何使用FATO
(即進近飛行至懸停或著陸,或起飛飛行以及進近的類型)
來規定的,并擬在FATO 按所述情況使用時適用該要求。
在要從FATO 的兩個方向運行的情況下,則某些限制面
的作用可能由于有另一個更低面的更為嚴格的要求而變
得無用。
表面直升機場
4.2.1 精密進近FATO 必須設置下列障礙物限制面:
a) 起飛爬升面;
b) 進近面;
c) 過渡面;
d) 錐形面。
4.2.2 非精密進近FATO 必須設置下列障礙物限制面:
a) 起飛爬升面;
b) 進近面;
c) 過渡面;
d) 錐形面 (如果不設置內水平面)。
4.2.3 非儀表FATO 必須設置下列障礙物限制面:
a) 起飛爬升面;
b) 進近面。
4.2.4 建議:非精密進近FATO 應設置下列障礙物
限制面:
a) 內水平面;
b) 錐形面。
注:如果在兩端提供直線進入的非精密進近,則可
能不需要內水平面。
4.2.5 限制面的坡度不得大于、而它們的其他尺寸
不得小于表4-1 至表4-4 的規定,并且必須位于如圖4-6
至4-10 所示的地方。
4.2.6 新物體或現有物體的擴展不允許高出4.2.1
至4.2.4 所規定的任何限制面,除非有關當局認為該新物
體或擴展的物體會被一個已經存在的不能移去的物體所
遮蔽。
注:關于可以合理地運用遮蔽原則的情況,見《機
場服務手冊》第6 部分。
4.2.7 建議:高于4.2.1 至4.2.4 所規定的任何限制
面的現有物體,應盡實際可行地予以移去;除非有關當
局認為該物體已被一個現存的不能移去的物體所遮蔽,
或經過航空研究確定該物體不會使飛行安全受到不良影
第4 章 附件14 — 機場
15 9/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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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_附件14_第II卷_第二版_第3次修訂(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