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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空中滑行道、物體或直升機停機位之間的間距必須
不小于表3-1 中所規定的相應尺寸。
3.1.24 直升機地面滑行道的縱坡不得超過3%。
3.1.25 建議:直升機地面滑行道應能承受該直升機
地面滑行道準備為之服務的直升機的交通。
3.1.26 建議:直升機地面滑行道應設置道肩,從直
升機地面滑行道的兩側對稱地各延展至少該直升機地面
滑行道準備為之服務的直升機的最大全寬的一半。
3.1.27 直升機地面滑行道及其道肩必須能迅速排
水,但直升機地面滑行道的橫坡不得超過2%。
3.1.28 建議:直升機地面滑行道道肩的表面應能抵
抗旋翼下吹的影響。
空中滑行道
注:空中滑行道是用以使直升機在地面以上通常與
地面效應相聯系的高度上并以小于37 km/h (20 kt) 的地
速進行活動。
3.1.29 空中滑行道的寬度至少必須為該空中滑行
道準備為之服務的直升機的最大全寬的2 倍。
3.1.30 空中滑行道的表面必須:
a) 能抵抗旋翼下吹的影響;
b) 適合于緊急著陸。
3.1.31 建議:空中滑行道的表面應提供地面效應。
3.1.32 建議:空中滑行道表面的橫坡應不超過
10%,縱坡不超過7%。在任何情況下,坡度都不應超過
空中滑行道準備為之服務的直升機的坡度著陸限制。
3.1.33 空中滑行道與另一空中滑行道、直升機地面
滑行道、物體或直升機停機位之間的間距必須不小于表
3-1 中的相應尺寸。
空中穿越航線
注:空中穿越航線是用以使直升機在地面以上通常
不超過30 m (100 ft) 的高度上并以超過37 km/h (20 kt)
的地速進行活動。
3.1.34 空中穿越航線的寬度必須不小于:
a) RD 的7.0 倍,當空中穿越航線準備僅供日間使
用時;
b) RD 的10.0 倍,當空中穿越航線準備供夜間使
用時;
其中RD 為該空中穿越航線準備為之服務的直升機
的最大旋翼的直徑。
3.1.35 空中穿越航線的中線方向的任何變動必須
不超過120°,并且必須設計得不需要小于270 m 的轉
彎半徑。
表3-1 直升機地面滑行道與空中滑行道的間距
(用當旋翼在轉動中的直升機的最大全寬的倍數表示)
設施
直升機
地面滑行道 空中滑行道 物體
直升機
停機位
直升機
地面滑行道
2
(邊到邊)
4
(中線到中線)
1
(邊到物體)
2
(邊到邊)
空中滑行道
4
(中線到中線)
4
(中線到中線)
11/2
(中線到物體)
4
(中線到邊)
附件14 — 機場 第II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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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旨在對空中穿越航線進行選擇,以便作為一項
最低限度要求使在自動旋轉著陸或一發失效著陸時對地
面或水面上的人員造成的傷害,或對財產造成的損失降
低到最小限度。
機坪
注:附件14 第I 卷第3 章中所包含的對機坪的規范
在作下述修改后同樣適用于直升機場。
3.1.36 直升機停機位上任何方向的坡度不得超過
2%。
3.1.37 使用直升機停機位的直升機與物體或另一
停機位上的任何航空器之間的最小凈距不得小于該停機
位準備為之服務的直升機的最大全寬的一半。
注:當要為同時懸浮操作提供條件時,應采用表3-1
中規定的兩條空中滑行道之間的間距。
3.1.38 直升機停機位必須有足夠的尺寸,使其包含
一個直徑至少為該停機位準備為之服務的最大直升機的
最大全尺寸的圓。
最后進近和起飛區與跑道
或滑行道之間的相對位置
3.1.39 在FATO 鄰近跑道或滑行道且同時采用目
視氣象條件操作時,跑道或滑行道邊線與FATO 邊線之
間的間距不得小于表3-2 中所列的相應尺寸。
表3-2 FATO 的最小間距
如果飛機質量和/或
直升機質量為
FATO 邊線與跑道邊線或
滑行道邊線之間的距離
<2 720 kg 60 m
2 720 kg ~ <5 760 kg 120 m
5 760 kg ~ <100 000 kg 180 m
≥100 000 kg 250 m
3.1.40 建議:FATO 不應:
a) 鄰近噴氣發動機氣流可能產生強湍流的滑行道
交叉處或等待位置;或
b) 鄰近可能存在有機尾渦流的地方。
3.2 高架直升機場
最后進近和起飛區及接地和離地區
注:在高架直升機場上,假設FATO 及接地和離地
區是相重合的。
3.2.1 高架的直升機場必須至少提供一個FATO。
3.2.2 FATO 的尺寸必須是:
a) 對準備供1 類性能直升機使用的直升機場,按
照直升機飛行手冊的規定,除了在沒有寬度規
定的情況下,其寬度必須不小于該直升機場準
備為之服務的最長/最寬的直升機的全長/全寬
中較大者的1.5 倍;
b) 對準備供2 類性能直升機使用的直升機場,有足
夠的尺寸和形狀,以致能在該區域內畫出一個直
徑不小于該直升機場準備為之服務的最長/最寬
的直升機的全長/全寬中較大者的1.5 倍的圓。
3.2.3 建議:高架直升機場的坡度要求應符合3.1.3
中所規定的表面直升機場的坡度要求。
3.2.4 FATO 必須能承受該直升機場準備為之服務
的直升機的交通。設計中必須考慮由于人員、雪、貨物、
加油設施、消防設備等的存在而產生的附加荷載。
注:對高架直升機場結構設計的指導材料,見《直
升機場手冊》。
安全區
3.2.5 在FATO 周圍必須設有安全區。
第3 章 附件14 — 機場
11 9/11/95
3.2.6 安全區必須從FATO 的周圍向外延伸至少3
m 或準備使用該高架直升機場的最長/最寬的直升機的
全長/全寬中較大者的0.25 倍的距離。
3.2.7 在安全區內不允許有固定的物體,但因其功
能必須位于該區內的易折物體除外。在直升機運行期間,
安全區內不允許有可移動的物體。
3.2.8 因其功能必須位于安全區內的物體,當位于
FATO 的邊緣時,其高度不得超過25 cm,亦不得超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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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_附件14_第II卷_第二版_第3次修訂(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