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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范圍內的表面特征信號,對在最終進近和著陸期間
的直升機定位是很必要的。這類信號除使用邊線燈以外,
可以使用各種形式的照明 (扇形點光源照明陣列、發光
板、泛光燈或這些燈的組合等) 來提供。業已證明,以
發光二極管 (LED) 的密封帶的形式組合邊線燈和扇形
點光源照明陣列用于識別接地區和直升機場識別標志具
有最佳的效果。
5.3.8.4 建議:在擬供夜間使用的表面直升機場,
當需要加強的地面特征信號時,應提供接地和離地區扇
形點光源照明陣列和/或發光板以識別接地標志和/或泛
光照明。
位置
5.3.8.5 接地和離地區邊線燈必須沿指定用做接地
和離地區的邊線或在距邊線1.5 m 處設置。當接地和離
地區為圓形時,燈必須:
a) 設置在其形式將給駕駛員提供有關偏差的信息
的若干直線上;
b) 在a) 不實際可行時,圍繞接地和離地區的周邊
以適當的間隔均勻地設置,但扇形面大于45°
時,燈必須以一半的間距設置。
5.3.8.6 接地和離地區的邊線燈必須均勻設置,對
高架直升機場和直升機甲板,其間隔不大于3 m,對表
面直升機場,其間隔不大于5 m。每邊必須至少有4 個
燈,包括每個角上的燈在內。對于圓形接地和離地區,
當燈按照5.3.8.5 b) 安裝時,必須至少有14 個。
注:有關這個問題的指導材料載于《直升機場手冊》
(Doc 9261 號文件)。
5.3.8.7 高架直升機場或固定式直升機甲板上的接
地和離地區邊線燈,必須安裝得使駕駛員不能從接地和
離地區標高的下面看見燈的形式。
5.3.8.8 浮式直升機甲板上的接地和離地區邊線
燈,必須安裝得當直升機甲板水平時駕駛員不能從接地
和離地區標高的下面看見燈的形式。
5.3.8.9 表面直升機場上如果設置扇形點光源照明
陣列或發光板來識別接地和離地區,必須沿接地和離地
區的邊線的標志設置。當接地和離地區為圓形時,它們
必須設在圍繞該地區的直線段上。
5.3.8.10 在表面直升機場上,接地和離地區的最少
第5 章 附件14 — 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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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
發光板的數量必須是9 塊,一個形式中的發光板的全長
不得小于該形式的長度的50%。接地和離地區的每邊上
的板必須是奇數并至少為3 塊板,包括每個角上的一塊
板,發光板必須均勻地設置在接地和離地區每邊上,相
鄰板端之間的距離不大于5 m。
5.3.8.11 建議:當在高架直升機場或直升機甲板上
使用發光板是為了加強表面特征時,發光板不應靠近邊
線燈設置。在設有接地標志或者接地標志與直升機場識
別標志相重合時,發光板應圍繞著接地標志周圍設置。
5.3.8.12 接地和離地區泛光燈的位置設置必須使
飛行中的駕駛員或在該區的工作人員不感到眩目。泛光
燈的排列和方向必須使陰影減至最小。
注:已經表明,與低照度泛光燈相比,使用扇形點
光源照明陣列和發光板來指明接地標志和/或直升機場
識別標志可以加強地面特征信號。由于如果使用泛光燈
會有產生偏差的危險,因此有必要對這些燈進行定期的
檢查以確保它們符合5.3.8 所載規范的要求。
特性
5.3.8.13 接地和離地區的邊線燈必須是顯示綠光
的固定式全向燈。
5.3.8.14 在表面直升機場上,當扇形點光源照明陣
列或發光板用來劃定接地和離地區的邊界時,必須發出
綠光。
5.3.8.15 5.3.8.13 和5.3.8.14 中的規定不要求在
2009 年1 月1 日之前替換現有的裝置。
5.3.8.16 建議:發光板的顏色色度和照度應符合附
件14 第I 卷,附錄1,3.4 的要求。
5.3.8.17 發光板的寬度必須最小為6 cm。板殼的顏
色必須與它所限定的標志的顏色相同。
5.3.8.18 建議:邊線燈高度應不超過25 cm,當高
出表面的燈危及直升機運行時,邊線燈應是嵌入式的。
5.3.8.19 建議:當位于直升機場的安全區或直升機
甲板的無障礙扇形區之內時,接地和離地區的泛光燈的
高度應不超過25 cm。
5.3.8.20 發光板不得高出表面2.5 cm。
5.3.8.21 建議:邊線燈的光強分布應如圖5-9,例
示6 所示。
5.3.8.22 建議:發光板的光強分布應如圖5-9,例
示7 所示。
5.3.8.23 接地和離地區泛光燈的光譜分布必須使
表面和障礙物標志能正確地加以辨別。
5.3.8.24 建議:從接地和離地區表面上量得的泛光
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至少應為10 lux,均勻性比率 (平均
與最小之比) 不大于8∶1。
5.3.8.25 建議:用于識別接地標志的照明設備應包
括一個由發黃光的全向扇形點光源照明陣列帶形成的斷
續圓。各圓弧段應由扇形點光源照明陣列帶組成,并且
扇形點光源照明陣列帶的全長不應小于該圓形區域的圓
周長度的50%。
5.3.8.26 建議:如果使用直升機場識別標志燈,該
燈應為發綠光的全向燈。
5.3.9 起貨機作業區的泛光照明
應用
5.3.9.1 在準備供夜間使用的起貨機作業區必須設
置起貨機作業區的泛光照明。
位置
5.3.9.2 起貨機作業區的泛光燈的位置設置必須使
飛行中的駕駛員或該區的工作人員不感到眩目。泛光燈
的排列和方向必須使陰影減至最小。
特性
5.3.9.3 起貨機作業區的泛光燈的光譜分布必須使
附件14 — 機場 第II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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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和障礙物標志能正確地加以分辨。
5.3.9.4 建議:在起貨機作業區的表面量得的平均
水平照度至少應為10 lux。
5.3.10 滑行道燈
注:附件14 第I 卷,5.3.16 和5.3.17 中有關滑行道
中線燈和滑行道邊燈的規范同樣適用于準備供直升機地
面滑行使用的滑行道。
5.3.11 標明障礙物的目視助航設備
注:附件14 第I 卷,第6 章所包括的有關障礙物的
標志和照明的規范同樣適用于直升機場和起貨機作業
區。
5.3.12 障礙物的泛光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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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_附件14_第II卷_第二版_第3次修訂(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