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航行通告
5.1 簽發
5.1.1 有待發布的情報為臨時性資料而且有效期短的,或者對運行有重要意義的永久性變更或有效期長的臨時性變更倉促做出通知的,除篇幅大和/或圖表多的情況外,必須編制并立即發出航行通告。
注1:有關附錄4第1部分所列情況的具有運行意義的變更根據第6章規定的航行資料定期頒發制進行發布。
注2:有效期短但篇幅大和/或圖表多的資料,作為航行資料匯編增訂公布(見第4章4.4)。
5.1.1.1 必須就下列資料簽發航行通告:
a) 機場/直升機場或跑道的設置、關閉或運行上的重大變更;
b) 航行服務(機場和地面設施、航空情報服務、空中交通服務、通信、氣象、搜尋和援救等)的建立、撤銷或運行方面的重大變更;
c) 電子的和其他的助航設備及機場/直升機場設備的設置或撤銷。其中包括中斷或恢復工作,更改頻率,更改已通知的服務時間,更改識別信號,更改方向(方向性設備),更改位置,功率增、減50%或以上的情況,更改廣播時間或內容,以及任何電子導航設備和地空通信服務發生異常或不可靠的情況;
d) 目視導航設備的設置、撤銷或重要變更;
e) 機場燈光設備主要組成部分中斷工作或恢復工作;
f) 航行服務程序的訂立、撤銷或重大變更;
g) 機動區內大的問題或障礙物的出現或消除;
h) 燃油、滑油、氧氣供應的變更和限制;
i) 現有搜尋援救設施及服務的重大變更;
j) 標志航行障礙物的危險燈標的設置、撤銷或恢復工作;
k) 必須立即采取行動的法規的修改,如搜尋和援救活動的禁區;
l) 存在影響航行的險情(包括在公布地點以外的障礙物、軍事演習、航空表演、航空競賽和大型跳傘活動);
m) 起飛/爬升、復飛、進近區及升降帶內與飛行有關的障礙物的設置、排除或變更;
n) 禁區、限制區或危險區的建立或撤銷(包括開始生效或停止生效),及其地位的變更;
o) 存在攔截航空器的可能性,并要求在甚高頻緊急頻率121.5兆赫上守聽的區域、航線或航段的設立或撤銷;
p) 地名代碼的分配、取消或更改;
q) 機場援救和消防設施常規保障等級的重大變更:只有涉及改變保障類別時才必須簽發航行通告,而且必須對此種類別的改變明確加以說明(見附件14第1卷第9章和附篇A第17節);
r) 活動區由于出現雪、雪漿、冰或水而導致的危險條件的產生、清除或變化;
s) 由于發生流行病而需要更改防疫注射和檢疫要求;
t) 太陽宇宙射線預報(如提供);
u) 發生對航行有影響的火山活動變化:火山爆發的地點、日期和時間和/或火山煙云的垂直及水
附件 15 5-1 25/11/04
附件 15-航行情報服務 第 5 章
平范圍,包括其移動的方向,以及可能受到影響的飛行高度層、航路或航段;
v) 發生核事故或化學事故后放射性物質或毒性化學物質釋放到大氣層:事故發生的地點、日期和時間,可能受到影響的飛行高度層、航路或航段,以及移動的方向;
w) 確定展開人道主義救援活動,如由聯合國主導的人道救援活動,以及因此影響到航行的各種程序和/或限制;和
x) 在空中交通服務和有關的支持性服務發生阻斷或部分阻斷時實施短期應急措施。
注:見附件11的2.28段和該附件的附篇D。
5.1.1.2 建議:發生可能影響航空器運行的任何其他情況時,也應該考慮是否需要簽發航行通告。
5.1.1.3 下列情報不得用航行通告通知:
a) 在停機坪和滑行道上不影響航空器安全活動的例行維護工作;
b) 進行標畫跑道的施工,而航空器能夠在其他可用跑道上安全運行,或在必要時標畫設備能夠移走的情況;
c) 機場/直升機場附近不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的臨時性阻礙物;
d) 不直接影響航空器運行的機場/直升機場燈光設備局部故障;
e) 已知有合適可用的備份頻率,地空通信發生局部臨時性故障的;
f) 缺少停機坪信號指揮服務及路上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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