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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機場活動區的位置標志、終點標志或其他指示標志不能使用;
h) 在非管制空域內,目視飛行規則條件下(見5.1.1.1 l)進行跳傘;當管制時,在公布地點或危險區或禁區內的跳傘;
i) 其他類似性質的臨時性資料。
5.1.1.4 對已設危險區、限制區或禁區的啟用,以及除緊急行動外需臨時限制空域的活動,必須至少提前7天通知。
5.1.1.4.1 建議:此后任何有關取消此種活動,或者縮減此種活動的時間或空域范圍的通知均應該盡早發出。
注:應該盡量提前至少24小時發出通知,以便通知程序得以及時完成并便利空域使用規劃工作。
5.1.1.5 有關助航設備、設施或通信服務不能使用的航行通告,必須注明不能使用的大概期限或預計恢復工作的時間。
5.1.1.6 按照航行資料定期頒發制程序發布航行資料匯編修訂或者航行資料匯編增訂的,必須簽發航行通告簡要說明有關修訂或增訂的內容、生效日期和序號。這種航行通告的生效日期與有關的修訂或增訂的生效日期相同,并在飛行前資料公報中保持14天持續有效。
注:為宣布存在定期頒發制航行資料匯編修訂或航行資料匯編增訂而簽發航行通告(觸發性航行通告)的,其指導材料載于航空情報服務手冊(Doc 8126號文件)。
5.2 一般規定
5.2.1 除5.2.3和5.2.4另有規定者外,每一航行通告內必須包含符合附錄6航行通告格式表順序的資料。
5.2.2 航行通告必須使用指定給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航行通告代碼的用語/統一簡語,并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簡語、地名代碼、識別標志、代號、呼號、頻率、數字和明語加以補充。
5.2.2.1 航行通告選定作為國際分發的,用明語表示的部分必須附上英文譯文。
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航行通告代碼連同有關意義/統一縮略語及簡語載于PANS-ABC(Doc 8400號文件)。 25/11/04 5-2
第 5 章 附件 15-航空情報服務
5.2.3 用雪情通告報告有關機場/直升機場鋪筑面上的雪、雪漿、冰和積水資料的,必須包含符合附錄2雪情通告格式表順序的資料。
5.2.4 用火山煙云通告報告有關具有運行意義的火山活動變化、火山爆發和/或火山煙云的,必須包含符合附錄3火山煙云通告格式表順序的資料。
5.2.5 航行通告簽發人必須為每個航行通告系列編定由一個字母和四位數字組成的識別序號,后接一道斜杠加兩位數字代表年份。該四位數序號必須是以日歷年為基礎的連續編號。
注:除S和T以外,其它字母從A到Z都可以用來識別航行通告系列。
5.2.6 如航行通告有誤,必須用新的編號發布航行通告以代替錯誤的航行通告。
5.2.7 發布航行通告取消或代替以前的航行通告的,必須注明以前的航行通告的系列和編號。兩份航行通告的系列、地名代碼和題目必須是相同的。一份航行通告只能取消或代替一份航行通告。
5.2.8 一份航行通告只能涉及一個題目和該題目的一種情況。
注:關于根據航行通告選擇標準如何將一個題目和該題目的一種情況進行結合的指導意見載于航空情報服務手冊(Doc 8126號文件)。
5.2.9 每份航行通告的編寫必須盡量做到言簡意賅,而不需要再參閱其他文件。
5.2.10 每份航行通告必須作為單獨的一份電文發出。
5.2.11 對含有永久性或長期使用的臨時性資料的航行通告,必須注明有關的航行資料匯編或航行資料匯編增訂的參照提示。
5.2.12 航行通告正文內所用地名代碼,必須是地名代碼(Doc 7910號文件)中所載的那些地名代碼。
5.2.12.1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使用簡略的地名代碼。
5.2.12.2 對于沒有指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地名代碼的地方,必須根據3.6.2條的規定填上用明語書寫的該地地名。
5.2.13 有效的航行通告的校核單,必須作為航行通告每月至少一次經由航空固定服務網(AFS)按附件6規定的航行通告格式表進行發布。每個系列必須發布一份航行通告。
5.2.13.1 航行通告校核單必須列出最近的航行資料匯編修訂、航行資料匯編增訂,并至少列出向國際分發的航行資料通報。
5.2.13.2 航行通告校核單的分發范圍必須與其開列的實際電報系列相同,并必須標明其為校核單。
5.2.13.3 必須不加拖延地用明語按月印制有效的航行通告的清單,包括注明最近發布的航行資料匯編修訂和航行資料通報以及航行資料匯編增訂的校核單,并以最迅速的方式將其分發給綜合性配套航行資料各接收方。
5.3 分發
5.3.1 航行通告必須根據要求進行分發。
5.3.2 必須按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通信程序的有關規定編寫航行通告。
5.3.2.1 必須盡可能使用AFS分發航行通告。
5.3.2.2 按5.3.4條規定交換的航行通告,用AFS以外的方法發出的,必須在正文前使用6位數日時組,說明航行通告簽發的日期和時間,以及簽發方的識別標志。
5.3.3 簽發國必須選定供國際間分發的航行通告。
5.3.3.1 建議:如實際可行,應該使用選擇分發單。 5-3 25/11/04
附件 15-航行情報服務 第 5 章
注:使用分發單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復分發資料。相關指導材料見《航空情報服務手冊》(Doc 8126號文件)。
5.3.4 國際間交換航行通告必須經有關國際航行通告室雙方同意才能進行。用于國際交換的火山煙云通告(見5.2.4),以及在國家繼續使用航行通告發布火山活動情報時的航行通告,必須包括火山煙云咨詢中心,并必須考慮遠程運行的要求。
注:機場/直升機場之間可以安排直接交換雪情通告(見附錄2)。
5.3.4.1 國際航行通告室之間交換航行通告,必須盡量以收報國的要求為限,至少可以按國際、國內飛行區分系列進行交換。
5.3.4.2 以5.3.4的各項要求為準,根據附錄5通過AFS傳輸航行通告的,必須盡量使用一個預定的分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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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04 5-4
第6章 航行資料定期頒發制(AIRAC)
6.1 一般規定
6.1.1 有關附錄4第1部分所列情況的資料,即設施等的建立、撤銷或重大變更,必須以每隔28天,包括1998年1月29日在內的一系列共同生效日期為基礎,按定期制(AIRAC)簽發。其中所通知的資料,除非屬臨時性并且不持續28天的,至少在生效日期后的28天內不得再行更改。
注:有關航行資料定期頒發制適用程序的指導材料,見《航空情報服務手冊》(Doc 8126號文件)。
6.1.2 建議:對于附錄4第2部分所列情況的建立、撤銷以及預先計劃的重大變更,也應該使用航行資料定期頒發制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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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 第十二版 第33次修訂(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