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航行資料匯編(AIP)
注1:航行資料匯編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滿足在國際間交換航行所必需的持久性航行資料的要求。如實際可行,提供此種資料的格式應該便于飛行中使用。
注2:航行資料匯編是永久性資料和供長期使用的臨時性變更的基本情報來源。
4.1 內容
4.1.1 航行資料匯編刊載有關附件1用宋體字列出的各項主題的現行資料并分題目編排,格式為三個部分,其下屬各節和各分節統一編號,以便于采用標準化電子數據存取;但是,當航行資料匯編或其分冊基本上是為了便于飛行中使用而設計時,則其確切格式和編排可以由各國自行確定,但仍必須開列完整的目錄。
4.1.1.1 建議:除此之外,航行資料匯編也應該編入附件1中用楷體字列出的各項主題的相關現行資料。
4.1.2 航行資料匯編第一部分-一般資料(GEN)必須:
a) 說明負責航行資料匯編涉及的導航設施、服務或程序的主管當局;
b) 說明有關服務或設施提供國際使用的一般條件;
c) 列出本國規章和措施與國際民航組織的有關標準、建議措施和程序的重要差異,其格式必須能使用戶對國家的要求與國際民航組織有關規定之間的差異一目了然;
d) 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建議措施和程序中有兩種做法可供選擇的,則說明本國在每一個重要問題上所做的選擇。
4.1.3 如果為指定的國際機場/直升機場備有下述按英文字母順序排列的航圖,這些航圖必須構成航行資料匯編的組成部分,或將其另行發送給匯編的收受人:
a) 國際民航組織機場/直升機場圖;
b) 國際民航組織機場地面運行圖;
c) 國際民航組織機場A型障礙物圖;
d) 國際民航組織航空器停放/停靠圖;
e) 國際民航組織區域圖;
f) 國際民航組織雷達最低高度圖;
g) 國際民航組織儀表進近圖;
h) 國際民航組織精密進近地形圖;
i) 國際民航組織標準儀表進場(STAR)圖;
j) 國際民航組織標準儀表離場(SID)圖;
k) 國際民航組織目視進近圖。
4.1.4 必須酌情使用航圖、地圖或圖形以補充或替代航行資料匯編的表格或條文。
注:如適用,可以用根據附件4-航圖制作的圖表來滿足這一要求。有關收入航行資料匯編的索引圖和圖解的具體規定,其指導材料見《航空情報服務手冊》(Doc 8126號文件)。
4.2 一般規定
4.2.1 每部航行資料匯編必須自成體系,目錄齊全。
注:如因過于厚重或為方便起見需將匯編分為兩個或多個部分或分冊發行,每一部分或分冊必須說明其余資料見于某一(某幾)部分或者某一(某幾)分冊。
4.2.1.1 每部航行資料匯編均不得重復其本身或者
附件 15 4-1 25/11/04
附件 15-航行情報服務 第 4 章
來自其他渠道的資料。
4.2.1.2 兩個或多個國家聯合發行合編本航行資料匯編的,必須在封面上和目錄中明確說明這一情況。
4.2.2 建議:除非整部匯編經常定期重新印發,否則航行資料匯編應該以活頁形式發行。
4.2.3 每部航行資料匯編必須加注日期。航行資料匯編以活頁形式發行的,每一頁必須注明日期。日期由年、月(月份)、日組成,此即為有關資料的發行日期或生效日期。
4.2.4 必須經常重新印發注有航行資料匯編系列每一頁的當前日期的校核單,以幫助用戶保持其匯編為現行版本。校核單的頁碼/航圖名稱和日期必須印在校核單上。
4.2.5 裝訂成冊發行的每部航行資料匯編和以活頁形式發行的航行資料匯編的每一頁上必須加注說明,以清楚表明:
a) 航行資料匯編的名稱;
b) 資料覆蓋的地區和分地區(必要時);
c) 發布國家和制作組織(當局)的名稱;
d) 頁號/航圖名稱;
e) 如對航行資料有疑問,其可靠程度如何。
4.2.6 建議:紙張尺寸不應該超過210X297毫米,但如能折疊成同樣大小也可以使用較大的紙張。
4.2.7 對航行資料所有變更之處或重印頁上新的資料,必須以顯明的符號或注釋標明。
4.2.8 對運行有重要意義的變更,必須按照航行資料定期頒發制程序公布,并用縮寫AIRAC標示清楚。
4.2.9 必須根據需要按固定周期修訂或重印航行資料匯編,使之保持常新。用手修改或加注的情況必須減至最少。正常的修訂方法必須是以換頁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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