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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附件 15-航空情報服務
它系統組件之間安全交接的各項原理。
綜合性配套航行資料 由下列內容組成的成套資料:
- 航行資料匯編,包括修訂服務;
- 航行資料匯編增訂;
- 航行通告及PIB;
- 航行資料通報;和
- 校核單和有效的航行通告的清單。
完整性(航空數據) 航空數據和數值自產生或經批準修訂后不發生丟失或畸變的置信程度。
國際機場 位于締約國境內并經締約國指定為國際航空交通入、出境機場,且連帶辦理海關、移民、公共衛生、動植物檢疫及類似程序等項手續的任何機場。
國際航行通告室(NOF) 由國家指定負責在國際間交換航行通告的辦公室。
機動區 供航空器起飛、著陸以及滑行使用的那一部分機場,不包括停機坪。
元數據 關于數據的數據(ISO 19115*)。
注:說明數據和用文件記錄數據的數據。
活動區 供航空器起飛、著陸以及滑行使用的那一部分機場,由機動區和停機坪組成。
航行通告 用電信方式發布的關于航行設施、服務、程序或者危險的設立、狀況或者變更的資料的通知,而及時了解這種資料對于與飛行運行有關的人員是必不可少的。
障礙物 位于航空器地面活動區域、或延伸超出為保護飛行中航空器規定的平面的所有固定(永久性或臨時性)和移動物體或其組成部分。
障礙物/地形數據收集面 為收集障礙物/地形數據而確定的平面。
正距離高 與大地水準面相關聯的某一點的高度,通常用平均海拔高度表示。
圖示表達 對人而做的資料描述(ISO 19117*)。
(地理)位置 以數學參照橢圓為參照系、用以確定地球表面某一點所在位置的坐標組(緯度和經度)。
標點間距 兩個相臨標高點之間的角距離或直線距離。
精密度 通過測量過程能夠可靠識別的最小差異。
注:就大地測量而言,精密度是指某項作業表現的精確程度,或是測量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的完善程度。
飛行前資料公告(PIB) 在飛行前準備的、對運行有重要意義的當前航行通告資料報告。
禁區 在一個國家的陸地區域或領海上空禁止航空器飛行的一個劃定范圍的空域。
質量 影響某一實體滿足明示或默示需要的能力的特性總和(ISO 8402*)。
注:實體是指可以對其進行單獨描述和考量的一個項目(ISO 8402*)。
質量保障 在質量系統中實施、并經證明為某一實體滿足其質量要求提供充分置信度所必需的全部有計劃的、系統的活動(ISO 8402*)。
質量控制 用以滿足質量要求的操作技術和活動(ISO 8402*)。
質量管理 確定質量政策、目標和責任這一總體管理職能,并通過質量規劃、質量控制、質量保障和質量改善而在質量系統中施行的全部活動(ISO 8402*)。
質量系統 實施質量管理所必需的組織結構、程序、方法和資源(ISO 8402*)。
地勢起伏 在航圖上,用等高線、分層設色、陰影或標高點表示地球表面標高的起伏。
質量要求 為使某一實體得以實現并得以檢驗而對
* 國際標準化組織標準8402 — 質量管理和質量保障 — 詞匯,第2版。 2-3 25/11/04
附件 15-航行情報服務 第 2 章
其需要、或者對將此種需要轉化成定量或定性的一整套特性要求所做的表述(ISO 8402*)。
清晰度 用以表示被測量或者被計算的值的若干個單位或數位。
限制區 在一個國家的陸地區域或領海上空,根據規定的條件限制航空器飛行的一個劃定范圍的空域。
航段 不作中途著陸的航路或其一部分。
雪情通告 一種專門系列的航行通告,用專門的格式通知由于活動區內有雪、冰、雪漿或與雪、冰或雪漿有關的積水而存在的危險情況,或者這種險情的排除。
電臺磁偏角 在對甚高頻全向信標電臺進行校準時確定的甚高頻全向信標零度徑向線與真北之間的校準磁差。
地形 包含地球表面自然出現的特征,如:山巒、丘陵、山脈、峽谷、水域、永久性冰體和積雪,但不包括障礙物。
注:根據收集數據所使用的方法,就實際而言,地形表示存在于基本地表、覆蓋物頂端、或介乎于兩者之間,也被稱作“第一反射面”的連續平面。
可追查性 根據記錄的識別特征能夠追蹤某一實體的歷史、用途或位置(ISO 8402*)。
認證 通過審查和提供客觀證據確認某一預定用途的特別要求得到了滿足(ISO 8402*)。
核證 通過審查和提供客觀證據確認規定的要求得到了滿足(ISO 8402*)。
注:客觀證據是指基于觀察、測量、試驗或其他手段所得到的事實可以證明為真實的信息。(ISO 8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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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O標準
8402 — 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 — 詞匯,第2版
19101 — 地理信息 — 參考模型
19104 — 地理信息 — 術語
19108 — 地理信息 — 時間模式
19109 — 地理信息 — 應用模式規則
19110 — 地理信息 — 要素編目方法
19115 — 地理信息 — 元數據
19117 — 地理信息 — 圖示表達
19131 — 地理信息 — 數據產品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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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總則
3.1 義務和職責
3.1.1 各締約國必須:
a) 提供航空情報服務;或
b) 與一個或多個其他締約國約定聯合提供航空情報服務;或
c) 授權非政府機構提供航空情報服務,但本附件各項標準和建議措施必須得到充分遵守。
3.1.1.1 有關國家仍必須對所發布的資料負責。為國家或代表國家發布航行資料的,必須明確說明這是經國家授權發布的資料。
3.1.1.2 各締約國必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證其所提供的有關本國領土內以及本國領土外由其負責空中交通服務的地區的航行資料/數據是充分的、符合規定質量的和及時的。這必須包括做出安排,保證國家與航空器運行有關的每一個服務部門都能及時向航空情報服務部門提供規定的資料/數據。
3.1.1.3 在不提供24小時服務的地方,航空情報服務部門必須在其負責的區域內于航空器飛行的整個期間,加上此前和此后至少各2個小時的時間內,提供航空情報服務。在有關地面單位可能要求的其他時間內也必須提供此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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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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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 第十二版 第33次修訂(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