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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應國際民航組織締約國航空情報服務部門的請求,簽發國必須按照雙方同意的一種或多種形式,根據綜合性配套航行資料的內容逐項免費提供一份印刷版或電子版或者兩種版本的資料,即使航行資料的公布/儲存和發送權已經授予商業機構的也不例外。
3.3.6 建議:對綜合性配套航行資料的各項內容和包括航空法律法規在內的其他航空文件交換一份以上資料的,不論是印刷和/或電子形式,應該按照國際民航組織締約國之間的雙邊協議辦理。
3.3.7 建議:不是國際民航組織締約國的國家和其他實體購買航行資料/數據,包括綜合性配套航行資料的各項內容,以及其他航空文件,包括航空法律法規文件的,不論是印刷和/或電子形式,應該按照其與簽發國另外達成的協議辦理。
3.4 版權
注:為了保護國家對航空情報服務產品的投資并切實管理好這些產品的使用,各國可以考慮根據本國法律對此類產品實行版權保護。
一個國家的航空情報服務產品,凡是由該國賦予了版權保護并且根據3.3提供給另一個國家的,只有在告知第三人此為受版權保護的產品,而且恰當說明該項產品受簽發國版權制約的條件下,始得向第三人提供。
3.5 成本回收
建議:收集和編撰航行資料/數據的管理費用,應該根據理事會關于機場和航行服務收費問題致締約國聲明(Doc 9082號文件)中所載各項原則,酌情分別計算在機場和航行服務費的成本基數之中。
注:通過機場和航行服務收費回收收集和編撰航行資料/數據成本的,向單個客戶提供某一項航空情報服務產品所收取的費用,不論是印刷或是電子形式,可以按印制書面資料或制作電子版本的成本加分發費用予以計收。
3.6 一般規定
3.6.1 綜合性配套航行資料的每一項內容用于國際發布的,其明語部分必須附上英文譯文。
3.6.2 地名必須按本地習慣書寫,必要時用拉丁字母音譯。
3.6.3 建議:發布航行資料/數據所用計量單位應該符合國家對附件5 —《空中和地面運行中所使用的計量單位》所載表格的使用做出的決定。
3.6.4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簡語的使用
在航空情報服務中,凡是屬于恰當而且便利資料/數據發布的,必須使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簡語。
3.6.5 自動化的運用
建議:應該實現航空情報服務自動化,以達到提高航空情報服務的速度、精確性、效率和成本效益的目的。
3.6.6 禁區、限制區、危險區的識別和劃分
3.6.6.1 對于一國所劃定的每一個禁區、限制區或危險區,在其最初劃定時,必須規定有關的識別標志并公布其詳細資料(見附錄1 ENR 5.1)。 3-3 25/11/04
附件 15-航行情報服務 第 3 章
3.6.6.2 此種規定的標志必須在以后有關這種區域的通知中加以使用,以便識別這種區域。
3.6.6.3 識別標志必須由下述一組字母和數字組成:
a) 分配給劃定該類空域的國家或地區的地名代碼中的國籍字母;
b) 用字母P、R和D分別代表禁區、限制區和危險區;
c) 在有關國家或地區內不重復使用的一個編號。
注:國籍字母刊載于《地名代碼》(Doc 7910號文件)。
3.6.6.4 為了避免混淆,在使用某一識別編號的區域被取消后至少一年內不得重新使用該編號。
3.6.6.5 建議:建立禁區、限制區或危險區時,劃定的區域應該盡可能小,并包含在簡單的幾何圖形之中,以便各有關方面進行參照。
3.6.7 人的因素考慮
航空情報服務的組織安排以及航行資料/數據的設計、內容、處理和發送必須考慮促進其優化使用的各項人的因素原理。
3.7 航行的公用參考系統
3.7.1 水平參考系統
3.7.1.1 世界測地系統—1984(WGS-84)必須用作國際空中航行的水平(測地)參考系統。因此,公布(標示經緯度)的航空地理坐標,必須使用WGS-84測地參考數據表示。
注1:關于WGS-84的綜合指導材料載于《世界測地系統—1984(WGS-84)手冊》(Doc 9674號文件)。
注2:有關確定和報告(實地勘測的準確性和數據完整性)由空中交通服務確定的地理位置的相關WGS-84航空坐標的具體規定,見附件11第2章和附錄5表1,關于機場/直升機場有關位置的坐標分別見附件14第I、II卷第2章以及附錄5、附錄1的表A5-1和表1。
3.7.1.2 建議:在精密測地和一些空中航行應用中,時間在地殼構造板塊運動和潮汐對地殼影響中的變化應該制成模型并進行測算。為了反映出時間的影響,任何成套的獨立(導航)臺站坐標應該包含一個歷元。
注1:WGS-84(G873)參考框架的歷元是1997.0,而包含板塊運動模型的最新更新的WGS-84(G1150)參考框架的歷元是2001.0。(G表示坐標是通過全球定位系統(GPS)技術獲得的,而G后面的數字表示當國家地球空間情報局(NGA)的精密星歷表測算程序中實施這些坐標時,GPS的星期數字)。
注2:為近期實現WGS-84參考框架(WGS-84(G1150))的全球分布的永久性GPS跟蹤站的整套測地坐標,載于Doc 9674號文件。每個永久性GPS跟蹤站,在WGS-84(G1150)中單獨測算位置的精確等級為1厘米(1σ)
注3:另一個世界范圍精密地球坐標系統是國際地球自轉局(IERS)的國際地面基準參考系統(ITRS),而實現ITRS的是IERS的地球基準參考框架(ITRF)。關于ITRS的指導材料載于Doc 9674號文件的附錄C。最近實現的WGS-84(G1150)參考了ITRF 2000歷元。WGS-84(G1150)和ITRF 2000是一致的,這兩個系統之間實際實現的差異在世界范圍是1至2厘米,這意味著WGS-84(G1150)和ITRF 2000基本相同。
3.7.1.3 地理坐標已經轉換成WGS-84坐標,但其原始實地勘測的精確性不符合附件11第2章和附件14第I、II卷第2章的要求的,必須用星號標明。
3.7.1.4 地理坐標的公布清晰度等級必須符合附錄1和附錄7表A7-1的規定,而地理坐標的航圖清晰度等級必須符合附件4附錄6表1的規定。
3.7.2 垂直參考系統
3.7.2.1 引力相關高度(標高)與通稱為大地水準面的平面之間具有關系的平均海平面(MSL)基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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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附件 15-航空情報服務
必須用作國際空中航行的垂直參考系統。
3.7.2.5 標高和大地水準面波幅的公布清晰度等級,必須符合附錄1和附錄7表A7-2中的規定,而標高和大地水準面波幅的航圖清晰度等級,必須符合附件4附錄6表2的規定。
注1:大地水準面普遍最接近MSL。它被定義為,在地球引力場中,同在各大陸不斷延伸的平靜的MSL相一致的等勢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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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 第十二版 第33次修訂(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