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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此外,航空情報服務部門必須從下列方面取得資料,使之得以提供飛行前情報服務和滿足飛行中對情報的需要:
a) 其他國家的航空情報服務部門;
b) 可供使用的其他來源。
注:8.3條有項規定即為此種來源之一。
3.1.3 根據3.1.2 a)獲得的航行資料/數據,發布時必須清楚地說明已經過原發布國的授權。
3.1.4 根據3.1.2 b)獲得航行資料/數據的,必須盡可能在發布前進行核證;未能進行核證的,發布時必須明確地說明沒有經過核證。
3.1.5 航空情報服務部門必須向其他國家的航空情報服務部門及時提供為保證飛行安全、正常或效率所要求的任何必要資料/數據,以使后者得以遵守下文第3.1.6條的規定。
3.1.6 航空情報服務部門為保證飛行安全、正常或效率提供所必需的航行資料/數據,其格式必須適應下述部門的工作要求:
a) 涉及飛行運行的人員,包括飛行機組、飛行計劃人員和飛行模擬人員;和
b) 負責飛行情報服務的空中交通服務單位和負責飛行前情報服務的服務部門。
3.1.7 航空情報服務部門必須接收和/或簽發、整理或匯總、編輯、編排、出版/儲存和分發有關本國整個領土以及本國領土外由其負責空中交通服務的地區的航行資料/數據。航行資料必須作為綜合性配套航行資料進行發布。
3.2 質量系統
3.2.1 各締約國必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建立一個組織得當的質量系統;該系統必須按照以上3.1.7的規定包含實施質量管理的每個職責階段所必需的程序、辦法和資源。需要時,此種質量管理每個職責階段的實施必須是可以提供檢驗的。
3.2.2 建議:根據3.2.1建立的質量系統應該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ISO)質量保障標準9000系列的要求,并應該經過某個核準的組織審定合格。 附件 15 3-1 25/11/04
附件 15-航行情報服務 第 3 章
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質量保障標準9000系列為建立質量保障系統提供了一個基本的框架。一個成功的質量系統的細節應該由各國自行制定,通常應該符合國家體制的特點。
3.2.3 必須在質量系統的范圍內確定每一項職責所必需的技能和知識,并且對經指派履行此種職責的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締約國必須保證經指派人員具有履行指定的具體職責所必需的技能和業務能力,并必須保存相關記錄以便確認有關人員的資格。必須建立最初的和定期的評估制度,要求有關人員展示所需的技能和業務能力。必須把定期人事評估作為發現和糾正不足的手段。
3.2.4 締約國必須確保建立可于任何時候追查航空數據來源的既定程序,以便在制作/保存階段或在運行使用過程中發現任何數據異常或誤差時能夠加以糾正。
3.2.5 建立的質量系統必須向用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置信,令其相信發布的航行資料/數據符合對數據質量(精確性、清晰度和完整性)所規定的要求,而且在數據制作或數據更改過程的每一個階段,均可通過相關程序追查到數據的來源。質量系統還必須保證說明航空數據預定用途的適用期限,并切實按照約定的日期公布數據。
3.2.6 航空數據的精確性等級以95%的置信水平為基準,具體規定見附件11 第2章和附件14第I、II卷第2章。在這方面,必須確定3種類型的位置數據:測量點(跑道著陸入口、助航設備位置等),計算點(從空間點/定位點的已知測量點計算得出的數據)和公布點(飛行情報區邊界點)。
3.2.7 締約國必須保證公布航空數據的清晰度等級符合附錄1和附錄7的規定。
3.2.8 締約國必須確保航空數據從其測算/簽發直至傳送給下一個預定用戶的整個數據過程中始終保持其完整性。航空數據的完整性要求必須以數據損壞造成的潛在危險以及有關數據項的預定用途為依據。為此,對航空數據完整性的類別和等級特做如下規定:
a) 關鍵數據,完整性等級1 x 10-8 :使用損壞的關鍵數據使航空器的持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發生嚴重危險并導致災難的概率高;
b) 重要數據,完整性等級 1 x 10-5 :使用損壞的重要數據使航空器的持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發生嚴重危險并導致災難的概率低;和
c) 常規數據,完整性等級 1 x 10-3 :使用損壞的常規數據使航空器的持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發生嚴重危險并導致災難的概率很低。
3.2.9 有關數據分類和完整性的航空數據質量要求必須是附錄7表A7-1至表A7-5中所規定的。
3.2.10 保護儲存中或傳輸中的電子航空數據必須完全通過循環冗余檢查(CRC)進行監測。按照3.2.8規定的完整性等級分別對關鍵航空數據和重要航空數據進行保護,必須對其分別采用32位元或24位元CRC演算法。
3.2.11 建議:按照3.2.8規定的完整性等級對常規航空數據進行保護,應該采用16位元CRC演算法。
3.2.12 對作為綜合性配套航行資料組成部分發布的資料,在將其提交給航空情報服務部門之前,必須先與各有關服務單位進行徹底的核對和協調,以確保發布前所有必要的資料都已包括在內,而且其細節是正確的。必須設立認證和核證程序,保證航行資料的各項質量要求(精確性、清晰度、完整性)及其可追查性得到滿足。
注:關于與其他有關的服務單位進行聯絡的指導材料見《航空情報服務手冊》(Doc 8126號文件)。
3.2.13 驗證相關質量系統的遵守情況由審計確定。如經查明存在不符合現象,必須確定并采取糾正其根源的主動行動。凡屬審計意見和補救措施必須提出證據并妥立文案。
注:有關航空數據的各項質量要求(精確性、清晰度、完整性)、數據保護及其可追查性的指導材料,見《世界測地系統》— 1984(WGS-84)手冊(Doc 9674號文件)。有關附錄1和附錄7關于發布航空數據的清晰度及其完整性的規定的佐證材料,見RTCA文件DO-201A和歐洲民用航空設備組織(EUROCAE)文件ED-77 —航行資料的行業要求。 25/11/04 3-2
第 3 章 附件 15-航空情報服務
3.3 航行資料/數據的交換
3.3.1 各國必須指定一個負責收集和處理源自其他國家的綜合性配套航行資料各項內容的辦公機構。該辦公機構必須能夠勝任處理其他國家提出的資料/數據請求。
3.3.2 國家指定一個以上國際航行通告室的,必須確定每個室的職責范圍和管轄區域。
3.3.3 航空情報服務部門必須在必要時做出安排,保證用電信傳送的航行通告的收發符合各項運行要求。
3.3.4 各國必須盡可能在航空情報服務部門之間建立直接聯系,以促進航行資料/數據的國際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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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 第十二版 第33次修訂(7)